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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非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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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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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5 18:03: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

某工程,国有自筹资金,因工期紧,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招标予采用竞争性谈判,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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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11#
发表于 2011-6-7 11:40:42 |只看该作者
工期紧、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是不是规避招标的借口?
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从公告到开标最少时间二十天,推荐候选到确定中标的时间可适当压缩。规范操作的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后,谈判、推选成交供应商到确定承包人也需要十几天。难道就差那几天时间吗?
因为如是小型项目没必要在这儿讨论,需要讨论的项目自然应是需要招标的项目,合理压缩几天工期就能应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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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1-5-31 22:41:42 |只看该作者
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督部门同意,就可以干!呵呵,反正有人担着。
怀念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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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1-5-28 13:31:06 |只看该作者
说点啥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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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1-5-18 16:13:2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法律一直是纠不清、理还乱,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规范而招标投标法仅对招投标过程进行阶段性规范。
一、不过楼主的“国有自筹”什么意思?能靠上“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首先应搞清是不是政府采购项目。
二、个人理解:如果楼主所述的项目真的是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的“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并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来采购,那就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采用竞谈这种方式就应用政府采购法来规范了,当然关于工程采购,政府采购法在采购环节很多条款不是很适用,这时可以借鉴招标投标法的某些条款。
三、“招标予采用竞争性谈判”是个病语,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本都属采购的方式,是并立而不是包含关系。请楼主先弄清楚政府采购法中的各种概念再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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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7#
发表于 2011-5-18 12:06:4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jxfxwch于2011-05-05 23:10发表的  :
我认为你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既然是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自筹,那么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肯定要走招标途径,就不存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了,也就不存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了。
同意,即使退一步说,政府采购工程也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在《政府采购法》里也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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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11-5-18 12:06:3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jxfxwch于2011-05-05 23:10发表的  :
我认为你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既然是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自筹,那么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肯定要走招标途径,就不存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了,也就不存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了。
同意,即使退一步说,政府采购工程也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在《政府采购法》里也是很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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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
发表于 2011-5-10 16:22:58 |只看该作者
关键看其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不属于,则一切OK。仔细对照原国家计委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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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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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5-6 09:14:09 |只看该作者

回 2楼(jxfxwch) 的帖子

同意板凳意见!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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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板凳
发表于 2011-5-5 23:10:4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你这个问题是个伪命题,既然是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自筹,那么就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肯定要走招标途径,就不存在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了,也就不存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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