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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遇到了点麻烦事,帮忙分析一下,我做错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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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6 23:22:3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审计来了,重点是招投标,不巧是我负责这些,有尾巴被抓住了,头疼,想想这件事是有点问题,但也不能说我做的很错,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养护招标。当时是为了迎国检,时间紧,招标程序厅里卡的严,招标时间不能压缩。
由于全国性质的国检,当时用一种快速施工的设备,这种设备租赁就贵,而且不是特别多。但是做业主标底时,定额站审查时也不允许把价格提高,还按照平常价格。(我们这里评标采用有限低价,业主标底公开,在评标中相当于上限)因此施工单位要想中标,只能参照业主价格往下报价。
在开标后,我们也就先和这些单位进行了合同谈判,是在发通知书之前,虽然有点违反规定,但是我们叫见面会。
在谈判中我们对这种设备的施工经验进行了了解(资格预审时我们是采取设备承诺制度),谈判时也就明确说了,如果你们觉得标价低,没有设备,趁早放弃,当时没有说是否扣除保证金,但意思中有点劝退的意思,如果进场你在说没有设备,耽误我们工程进展,我们肯定会上报厅里,并且扣除保证金,上黑名单的。几家单位回去之后,有一家单位表示希望放弃。当时我们就同意了,给第二名发中标通知书(第二名是家大单位,也有过这种施工经验)。
后来工程进展也很顺利,第二名这家单位在施工中也赢得了好评。第一名要求退保证金,当时想着他也挺配合,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就退还给了他。


但审计组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认为我们不应该退还保证金。
但是我认为,虽然第一名的行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但是业主在谈判中为了以后工程能尽快进行,也有点劝退的意思。招标文件是说发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我认为。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约定,如果双方同意的话,归还保证金业主应当有这个权利(在其中没有其他腐败和违法情形。基于施工和应国家检查的原因,招标人是不希望这家单位能够中标,肯定会影响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价低、没有设备、没有经验),希望它趁早放弃。总之,情况就是这些。到底我退还给他保证金这件事,我错了多少,还是全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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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9:51:04 |只看该作者
有看了一遍楼主的帖子,觉得现在招标投标市场的最大问题就是让游击队和正规军一起竞争,动不动就最低标价中标,恶意竞争的肯定多。说是经评审,可就算没有人为因素,评经济标的时间那么短,怎么评出恶意竞争的。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是投标方的生存技巧,不这样就没饭吃。问题并不出在某个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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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9:50:38 |只看该作者
就是让人给抓住了,要不怎么说是”夹生饭“呢。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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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9:45:39 |只看该作者
有点惊讶。资格预审干嘛去了?招标文件里对主要设备、经验业绩全无要求?如果是资格后审,就更好办了,怎么就让人抓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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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8:57:05 |只看该作者
至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是铁定的,不在讨论楼主问题的范围。
其实,说到底,在23楼建议处理的方法是夹生饭后的回锅。关键是不要做成夹生饭,这个在厨师。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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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8:52:04 |只看该作者
影响的重大事件,有些事也是说大就大,说小就小。例如项目经理有病。换人?没有其他壹级建造师了或业主不同意。中标企业领导大换班,项目班子变动较大等。包括楼主的业主担心的设备问题。如果建桥,项目要求大型的架桥机,那么,人家投标人的就是坏了,来不了了,上哪里借去?只能放弃,这个也应该属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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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0:16:57 |只看该作者

回 23楼(毅青) 的帖子

无欲则刚!![s:125]

理由不太认同,我理解的正当理由一方面是指不可预见的,另外就是国家政策,或者企业的影响到工程开始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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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9:41: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2楼carllau于2011-05-10 08:59发表的  :
看到这个案例,我又全身一个冷颤,以后标书要注明:

存在已下情形,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保证金,不予退还。  

[s:56],呵呵,可惜标准文件中的须知部分是不允许修改的。不过我认为没收保证金肯定是招标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我们就有自己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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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9:16:25 |只看该作者
在市场还没有完全正规时,有时处理问题只能凭良心。
还是那句话:呼吁大家都按“明规则”,抵制“潜规则”,打击恶意抢标。
不然招标最好使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永远也没法在我国的招标项目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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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9:08:20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样的事情,可以这样处理:
业主找中标人来签合同(而不是全体开见面会),签合同过程中讲明问题要害,估计他会主动退出,要求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即找正当理由书面告知。
这样有个正当的理由(例如:项目经理住院,企业领导层更替,关键设备损坏到报废等,想找正当理由相信有的是),退掉保证金就没有错误。而且业主出面,代理机构可以不参与,由业主的工作人员给他们谈,谈到多深都没有多大问题。只要代理机构不参加,因为只要是代理机构出面问题就多,麻烦也多,牵扯的事情也更多。
换第二名也得有第一名的书面放弃才行。
其实,签不下合同换人的都没有搞这么复杂。市场有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不是恶意的不签合同,一般都退保证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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