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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案例:某手术室招标,专家未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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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22:10: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某手术室招标,专家未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行政监督认为本次评标程序不合法,决定重新招标,并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给予专家警告等等。5月6日(周五)招标代理机构向各投标人传送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和决定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书(行政监督)。5月10日(下周二),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请问:1. 5月6日传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重新招标的处理决定书,三天后,重新发招标公告,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应该何时提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应暂停该项目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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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1-5-19 12:06:02 |只看该作者
同意5楼提出的1、2两个观点。
对于观点3“.对于行政监督机关的处罚依据好像欠妥:应当直接引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较为妥当。”我认为监督机关认定”评标过程不合法“是妥当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评标专家不依照既定的评标办法和程序评标,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对于重新招标的决定,我倒是有不同的意见。由于没法确定投标人和招标人围标、串标,就不能保证重新招标后不再次围标、串标,个人觉得可以重新组织专家评标,将”无可奉告“的两家废标并排除其他非正常因素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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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15#
发表于 2011-5-18 16:56:17 |只看该作者
世上最牛逼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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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5-18 11:49:15 |只看该作者
1个朋友在招标代理公司,他们公司招的标,问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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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老窑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1-5-18 11:26: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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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1-5-18 11:16:54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评标时,报价最低的那两家单位用“无可奉告”来搪塞澄清完全可以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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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1-5-18 11:11: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标有些天方夜谭! 只能用  离谱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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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5-18 11:09:35 |只看该作者
提出行政复议的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他认为不应该废标,他还认为重新发公告没有给他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行政复议,因此他还要提出投诉,要求暂时停止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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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5-18 11:06:24 |只看该作者
呵呵,其实没有说你是错误的意思,实际上我本人也认为针对这个项目现有资料情况,赞成重新招标,否则难保不变成另一个类似“格力空调案”,只是觉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非常严谨,尤其是引用法律条款,处罚依据的表述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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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5-18 11:03:25 |只看该作者
我在想:
1、既然是资格后审,其他单位是怎么知道投标家数并成功围标的?是谁泄的密?代理公司还是招标人?
2、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有没有参与围标的(好像没交代清楚)?如果参与围标了,难不成还倒打一耙?

这个标已经这么混乱了,个人觉得还真是重新招标比较合适,监管部门该打谁的板子,也别心软。不然,那地区的招标市场,恐怕会更加混乱。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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