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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条款”要强化刚性减少弹性(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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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09:22: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废标条款”要强化刚性减少弹性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分析该条规定后,我们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废标条款可分为刚性条款和弹性条款,其中前两款为刚性条款,后两款为弹性条款,该两款中的“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操作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一、弹性废标条款为啥总是不请自到

弹性条款因在操作上有较大弹性,也就成了问题的“重灾区”,所以也是治理和规范的重点,应该约定但不能任意约定。供应商投标是否有弹性废标情形,有的可以在开标前就能确定,采购任务取消而导致废标的就属此类,也有在开标后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即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以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导致的废标来看,排除真的重大变故外,有些废标其实并非因什么重大变故才取消采购任务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发现前来应标的供应商中没有自己认可的“意中人”,便凭空杜撰出什么变故,表面上看不出任何破绽,让原本应顺利进行的招投标工作嘎然而止;还有些采购任务取消的,是由于招标采购计划不周,工作疏忽所致,如果招标了可能出现重复采购,不能满足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于是不得不取消采购任务。

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导致的废标来看,很多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的废标案例也表明,废标不能完全归咎于投标人的报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的采购预算则是导致废标的“元凶”,过低的采购预算则是破坏正常招投标秩序的“隐性杀手”。有的采购预算过于“精打细算”,一些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斤斤计较”,在确定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时,常常以接近成本价的价位为参考依据,然后按照在菜市场讨价还价的办法,在此价位基础上再打一个折,以这样的价位作为预算金额,期望低廉的采购金额,就不难想像为什么投标人的报价会频频超过采购预算,为什么采购人总是很“失望”。有的采购预算过于“粗线条”,项目笼统,未能编到具体的小项,预算编制时匡匡估估,如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产品“合用”一个预算,实际采购时,无法分清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到底是多少,而且不同采购项目还会相互“挤占”预算,特别是在预算年度的末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有的预算、采购“两张皮”,一些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往往抛开采购预算不管,另行确定具体的采购项目,使得采购预算形同虚设,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单位而言,预算编制的是中低档产品、服务,实际采购时倾向于高端产品和高档服务,如此采购预算还有什么约束力可谈。有的预算根本没有可操作性,有些采购人懒于市场调查,不了解市场行情变化,也不向任何商家咨询,也不和兄弟单位交流,仅凭主观臆断,跟着感觉走,以“老印象”作为判断依据,这样的预算就显得过于“陈旧”,缺乏可操作性,很难保证投标人的报价还突破采购预算。

二、减少弹性废标条款出现的机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弹性废标条款不请自到的原因所在,说实话,废标可不是随随便便废的,组织一次招标采购活动是需要花费一定人力资源和物质成本的。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务必要过细工作,尽量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弹性废标条款出现。

(一)增强招标采购工作的计划性,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取消采购任务。招标采购单位在经办招标采购事务时,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周密组织,确保整个招标采购工作按部就班地进行,对于同类型采购项目要合并招标,减少招标的次数和成本,避免因工作无序而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招标采购单位要强化对员工的纪律约束,确保在经办采购事务不要掺杂个人的私心杂念,避免人为恶意地制造什么“重大变故”。当然对于确实需要重大变故而不得已取消采购任务的,也不可勉强维持。

(二)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使采购预算保持足够的张力,既要实现低成本采购,也要让中标供应商有利可图。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牢固确立过紧日子意识,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也要过细地做好工作,认真把关,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和质量。

(三)在遭遇弹性废标时要“冷处理”。采购人、招标采购机构应严格地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保证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维护采购法的权威性,采购人在实际采购时须以预算所列项目和价格为依据,不能“另搞一套”,抛开不管,因采购预算原因引起废标时,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准,慎重把握,不能贸然行事,更不能轻率地下结论。当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时,姑且不论采购人支付能力如何,当务之急要对采购预算进行“回头看”,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应作废标处理;如采购预算科学合理,报价均超预算,而采购人有支付能力,则不能作废标处理;如确系采购预算“过紧”而造成投标人的报价均超预算,同时经评委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又是合理的,对于这种情况,即使采购人无力支付,也不能作废标论处,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采购预算进行修改,或编报“追加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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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23:47:08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个较资深的投标人员,从我经历的投标,感觉废标的理由在评标委员可以说千奇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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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9:48: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zzj0102于2011-05-19 17:56发表的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这个规定中,何为“重大变故”的概念比较模糊,确有空子可钻,实践中很难操作。
希望能出台个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都是由各级人大批准的,除非特殊情况,采购人单方面取消项目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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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7:56:00 |只看该作者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这个规定中,何为“重大变故”的概念比较模糊,确有空子可钻,实践中很难操作。
希望能出台个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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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2:41:06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法条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来说,我的感觉正好相反: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上述这两条更刚性些,因为采购人是否能支付项目开始前就是确定的。不存在开标后操作的事情。如果提前公布预算的化(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就要求公布预算),各家超出预算的情况几乎没有。
采购任务取消是财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采购人似乎操作的空间也不是很大。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这两条与招标文件,招标操作程序有很大关系,似乎招标人,代理机构可以由些运作空间。
而且实际上废标的项目也大多是由于这两条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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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1:13:3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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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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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7:13:02 |只看该作者
好像这是作者(张栋天同志)2006年的原创文章;

本人没有核查是否有新的修改;

提出的问题,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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