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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律师学习如何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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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02: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全国律协《民商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的法律指引(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的概念
    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
    第三条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意义
    第四条本参考的使用
    第五条本参考的局限
    第二章基本方法和要点
    第六条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
    第七条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的要点
    第八条合同的灵魂
    第三章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
    第九条合同的判断标准
    第十条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审核合同的方法
    第四章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十二条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
    第十三条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五章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
    第十四条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准备
    第六章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的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合同性质界定准确
    第十六条合同主体资格有效
    第十七条合同标的描述明确
    第十八条合同义务责任分担合理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条款可操作
    第二十条合同交易给付安全
    第二十一条合同权利可充分救济
    第二十二条违约或赔偿可明确计算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方式有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便利
    第二十五条合同框架结构周延
    第二十六条合同编排层次分明
    第二十七条合同内容协调一致
    第二十八条合同语言文字合规
    第二十九条合同印装签章规范
    第七章合同约定不完整的救济和推定
    第三十条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见问题
    第三十一条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
    第八章合同忌讳
    第三十三条合同审查禁忌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参考项下的合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同于上述法定概念,具体指不同民事法律主体之间,通过合作性的、不完全信息的利益博弈,经博弈找到利益平衡点,为了记载各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和表达各方的利益主张,在达成的意思表示基础上,各方签订的用以明确各方民事法律关系、锁定各方民事权利义务、防范控制各方风险的书面法律文件。  
    下文中合同业务需求方简称“委托人”。
    第二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概念
    本参考所称之“合同起草、审查、修改”业务,系指外聘律师、内部法务专员,就交易框架、商务要点起草合同,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就送审的合同草稿,通过核查、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甚至给予修改的一揽子专门业务活动。
    “起草”、“审查”以及“修改”在业务上虽可区分,但是在技术上一体不可分。本参考为了表达的方便,除特别说明外,下文中使用的“审查”包括“起草、审查和修改”各项业务。
    第三条 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意义
    合同的性质(共同的意思表示)、特征(表达性、交易性、约束性、合作性)和功能(锁定功能、防险功能、证据功能、秩序功能、反腐功能)决定其重要性无与伦比,合同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改的质量。交易依托合同,法律事务中的重心是合同事务,律师接受委托,协助委托人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是律师的常规业务的主要内容,也是非诉讼业务的重要基础。
    1)锁定功能,指合同可以锁定交易主体、锁定交易内容(权义)、锁定交易程序、锁定交易潜在可能。
    2)防险功能,从风险管理角度讲,合同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均具备发现、分析和预防以及化解风险的功能。
    3)证据功能,从救济角度讲,合同可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作为法律依据,并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作为证据佐证自己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4)秩序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能够起到对交易主体的行为起到规范、指导和教育、监督的功能,进而稳定交易秩序。
    5)反腐功能,主要指合同能够预防交易主体内部的腐败,并且能在发生纠纷时预防裁判机构随意作出解释或裁判,起到遏制腐败的功能。
    第四条 本参考的使用
    本参考仅作为执业年限不超过一年的律师或从事法务工作不足一年半的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从事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业务的原则性、方法性、概括性的操作参考,不作为评判具体某个合同审查的全部参考。
    第五条 本参考的局限
    由于法律视野的限制,本参考并非合同的整体分析,面对复杂的交易无法作出综合与完全的判断,缺乏对交易方式、语言翻译、税负、财会等处理。
    但合同的法律审查技术的发展趋势将越来前瞻化、综合化,甚至对前期的商业模式的选择给以建议或意见,对财税、翻译等给出一体化的跟进。
    第2章 基本方法和要点
    第六条 合同起草、审查和修改的逻辑
    (一)大前提——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合同目的、交易情况以及利益诉求等;
    (二)小前提——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有关合同范本;
    (三)结论——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对比调整推出合同的草稿、审核意见或修改建议。
    第七条 合同起草、审核、修改的要点
    (一)审“主体”,审彼方又看己方甚至涉及的第三人,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专业资质和专门许可,还可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等;
    (二)审“方式”,审合同是否需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建设工程发包、市政特许经营、国有资产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和政府采购等都可能涉及特殊的签订方式。
    (三)审“意思”,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防止信息传递发生的扭曲或衰竭,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最真实的想法,能否满足当事人交易需求,看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失真;
    (四)审“标的”,审交易标的是否合法,交易标的的交易是否处于受限状态,对标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的引用是否到位,尤其是对标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描述是否全面、精准;
    (五)审“支付”,审核支付方式如货币、易货等细节,总价、单价、价格构成、支付方式、支付步骤、账户等是否明确;
    (六)审“财税”,合同与税法直接挂钩,税收是合同的成本之一,应当充分评估合同的约定和履行对合同税收的影响;
    (七)审“时空”,审核合同履行中支付、给付等时间上的要求(起止、阶段、期限、期日)是否明确,时间衔接是否无冲突,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要求,履行的标的物所在地、提货地、送货地、路线、空间界限或范围是否明确;
    (八)审“权利”,审权利是否合理对等无遗漏,尤其是关注是否存在主要权利被对方排除,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条款是否适当,是否遗漏重要的权利等;
    (九)审“义务”,审义务和责任是否合理对等或无遗漏,尤其是关注义务是否为彼此接受,是否存在责任不合理排除和责任不合理加重的情形,是否遗漏重要的义务和责任,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等;
    (十)审“框架”,审合同框架是否对交易主体、内容、方式等进行锁定、交易可能现象的预测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致命的结构遗漏,合同之间或条款之间、章节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十一)审“特殊”,审核其中的除外条款、例外情形是否严谨,保证、抵押、质押等条款是否严谨,保密、知识产权等特殊条款是否有遗漏,是否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或变相商业贿赂,是否违反银行、证券、信托等的特殊监管政策;
    (十二)审“风险”,审合同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能否奏效;
    (十三)审“纠纷”,审核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十四)审“手续”,合同签订是否取得应有的行政许可、登记或者备案,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章程的要求经有关决策机构同意,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协助、条件提供、交接验收手续是否明晰,授权人签名、授权书内容等是否完整有效;
    (十五)审“效力”,看合同整体上的能否保证其有效性,合同的效力所附带的期限和条件是否适当;
    (十六)审“涉外”,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和特殊处理;
    (十七)审“关联”,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情形,属于关联交易的是否符合关联交易的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是否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
    (十八)审“文字”,需使用确切的词语,数字是否精确,是否有错别字,字句是否有歧义,文本是否美观简洁。
    第八条 合同的灵魂
    合同起草、审核及修改的灵魂是合同能否满足供求关系、以及供求平衡的需要的权利和义务的设计。

    第三章 合同的标准、审核原则及方法
    第九条 合同的判断标准
    一份上好的合同应当是目的正当,内容严谨、形式明晰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
    第十条 审核合同的基本原则
    起草、审核和修改应当坚持的原则:合法有效原则、简洁明确原则、对等平衡原则。
    第十一条 审核合同的方法
    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法、法律分析与法外分析法、当下分析与预测分析法、合作分析与破裂分析法、相似与对比分析法、学术分析与实证分析法、合同软件和借用外脑法等等。
    第四章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及新式合同样板条款的援用
    第十二条 西式合同要素的借鉴
    欧美式合同基本条款一般如下:
    (一)主体条款
    主体部分,说明合同主体的设立、类型、性质、主管和注册登记等情况。
    主体条款有利于说明合同各方为有效存续的主体,可作为合同主体。
    注:必要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就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法律等事项,由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环保、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主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调查深度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
    (二)引言条款
    引言部分。引言部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合同签订的背景,各方缔约的目的或合同各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标或重要设想。
    注:引言条款有利于合同阅读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到合同签订的背景,与其他合同或事件的关系,能够让阅读者清楚地理解合同签订各方的意图。
    (三)合同内容条款,包括:
    1.定义或名词解释条款;
    2.陈述与保证条款(欧美交易十分重视陈述和保证条款);
    3.各方义务条款。各方的义务条款是合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的时空  要求;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履行方式,如运输条款,包括运输安排与运费负担。  
    4.价格及支付条件条款:特别是保险、税收、规费、代缴代扣的负担。
    5.合同有效期条款。
    6.合同的解除、终止条款。
    7.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四)违约或损害赔偿条款:违约包括主观不履行、客观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包括在第三者对合同提出权利主张时,另一缔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限制条款
    1.责任的限制,主要是违约或损害赔偿总额的限制。  
    2.责任产生条件:是根本违约还是一般违约等。
    (六)其他条款。不能纳入其他条款的一些必要的条款。
    (七)签名、盖章。
    一份欧美的合同少则数十页,多则上百页,每个合同性质种类不同在条款上有较大差异。
    起草、审查或修改合同时借鉴欧美的合同应当本着实用性的原则,考虑我国的法律、合同习惯、交易实况等的情况下完成本土化的过程,避免盲目照抄照搬。
    第十三条 样板条款的援用
    样板条款是指种类性质不同的合同中常常都可被援引其中,且差异不大的一些条款。以下是常见重要样板条款:  
    (一)法律选择: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争议解决费用的约定,一般约定胜诉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的其它费用支出最终由败诉方负担,如律师代理费及取证等费用;
    (三)通知及送达约定(略);
    (四)合同修订(略);
    (五)合同完整性条款:本合同与任何在合同签署之前产生的相关广告、信函、谈判、会议纪要文件或招投标、意向书等其他法律文件与本合同发生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六)效力瑕疵约定,一般指当合同全部内容或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效力有障碍时如何适用的约定;
    (七)实质期间约定,在此实质期间之后的任何履行行为,都会被看作是完全违约或没有必要,或认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促成解约;
    (八)专门对接联系人员的制定以及为履行合同专业人员指派条款(略);
    (九)必要措施设计和担保(略);
    (十)争议解决方式及争议管辖地(略);
    (十一)合同当事人授权及签署说明(略);
    (十二)不可抗力条款和免责条款(略);
    上述样板条款也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合同存在的共同性列举,同一种类的合同往往也有一些可经常套用的样板条款。
样板条款的援用应当考虑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及其条款的周延性,同样不应盲目照搬。
    第五章合同起草审核的准备
    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审核前的准备
    合同起草审核前一般应完成以下工作,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奠定基础: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起草或审核合同的相关基础资料,介绍相关基本信息由委托人通过当面口述或电话,递交书面材料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商务要点等合同必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相关情况,以便起草或者审核合同。一定要听取或询问委托人最关注或担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比律师对此更直接更敏感。
    (二)了解合同签订的真实目的和签订背景
    明确合同目的,揣摩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列举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在委托人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或之后,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面谈或参与谈判的形式,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动机和目的。
    实践中,意思传达往往过于局限或合同起草审核原材料十分有限,合同起草人或审核人掌握的信息的缺乏和偏差导致合同设计的偏差。
    (三)拟订合同提纲,敲定合同审核要点
    列出合同交易的要点,即合同的清单、目录或概述,弄清合同有哪些重点、难点。要尽可能预见到许多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要能清楚地描述发生这些情况的应对解决办法,要专门查询了解专业情况,必要的情况向有关专业人士或部门咨询。
    (四)搜集辅助文本和资料,使用合同生成软件
    包括查找类似的合同和示范文本。找到此前保留的过去的交易记录或者是类似合同或类似的典型合同范本。起草合同时,可以把这些范本或者通过合同生成软件初步生成的文本当作原始资料或框架,利用其中某些典型的条款和措词。
    网络搜索的引擎主要有baidu、google、yahoo、sogou等。网络信息检索的要注意技巧,要选择核实的检索词,要利用布尔逻辑运算符,适用短语检索进行精确匹配,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提供的高级检索功能。
    (五)查找相关法律规定,类似案例、论文等资料
    应根据法律规定乃至学术研究、案例研究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案例,可从中发现纠纷的类型和隐患。
    平时就应当注重筛选、加工、存储以便使用相关法律信息。
    (六)初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审核“限定框架,后定细节”。合同有效性问题具体分为:1)合同主体合法,2)合同目的合法,3)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合法。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是首要的,如发现拟起草或审核以及修改的合同存在合法性或效力问题,应当暂停细节审核。
    判断合同合法性和效力,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尤其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效力取消的规定。
    第六章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的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合同性质界定准确
    (一)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划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格外关注意一类性质合同的特殊性。
    (二)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应一致。现实中有的合同名称非常简单,如“协议书”或“合同书”,如属于有名合同或可以在名称中确定性质的,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直接体现合同的性质。有必要甚至可在合同中专门说明合同的性质。  
    第十六条合同主体资格有效
    (一)合同的主体各方一般应是具备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
    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分支机构先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担责,不足的部分由母公司或开办单位承担。
    (二)对须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才可从事的合同行为,相关签约方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注意,资质是不可以借用也不是企业联盟或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可以共享的。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要注意审核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
    关于合同主体可参见《确定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律指引》。
    第十七条合同标的描述明确
    合同标的实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性质,要单独写明“合的标的”,以明了合同交易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要“准确、简练、清晰”,切忌用语含混不清、意思模棱两可。“合同标的”条款能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对合同的标的要有物理、化学、生物属性的描述,要有权利属性的说明,要有标准或规范的框定。
    第十八条合同义务责任分担合理
    应当避免起草“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或“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忌讳“霸王条款”,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提出撤销合同的诉求,或者导致交易破产,合作关系中断。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则是蹩脚的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条款可操作
    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是合同的灵魂,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违约责任一笔带过。只有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时空等各个维度上的可可操作性),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名词、短语通过定义、界定、解释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
    第二十条合同交易给付安全
    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一些企业组织的信用真是不敢恭维,虚假称述、隐瞒等一定程度的合同欺诈是再正常不过了,防止合同欺诈或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显得十分重要,应当注意审核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含票据结算)、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定金、保证等)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合同权利可充分救济
    信用危机是合同潜藏的最大威胁。法律对合同权利的救济重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或赔偿金条款。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合同纠纷发生概率、纠纷种类、后果及解决办法,在合同中尽可能将将与权利义务条款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违约责任有迟延履行(行为给付迟延、报酬或价款给付迟延)、瑕疵履行(履约不完整、不准确、不合约定等)、不履行(包括预期违约和履行不能)。
    第二十二条违约或赔偿可明确计算
    违约金条款指约定不同违约情形下具体违约金额计算方法,赔偿金条款指约定不同情形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选择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在没有明显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赔偿金则应以损失发生为依据;确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参照,需要与实际损失挂钩(违约金畸高畸低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整),但考虑适当的惩罚性。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要公平合理。建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追加补偿”。
    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裁判机构只能根据损失的举证情况进行判决或者酌定,这极易发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腐败情形。不履约、履约不能,迟延履约或履约不合格的具体违约或赔偿责任,国家均无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年修改)实际不能操作,故参照利率计算迟延违约金条款的务必核实其可计算性。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应注意“损失赔偿可预知”限制,应充分列举说明损失,以使潜在的违约方预期损失。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方式有效
    合同签订方式有特殊方式要求的主要指招标投标或其他形式的竞价交易,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虽然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便利
    (一)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仲裁
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单一,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当准确唯一。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6)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样本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用词要与法律规定一致。不能超出上述五种法院,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导致约定无效。
    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为争取管辖法院的便利奠定基础。在合同中占主动的一方可以尽量选择便于诉讼的法院,如双方就此相持不下的,最好约定为“任何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定管辖地的方式实际上包括不约定的方式实现,可根据不同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特殊规定,通过不明确约定管辖地的方式实现预期的管辖归属。
    第二十五条合同框架结构周延
    在拟订的合同提纲或审核要点基础上,为合同建立架构。合同架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组成部分的构成、排列、组合和搭配。除了封面和目录,合同通常由首部、内容、结尾三部分组成。
    (一)完整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基本情况等;
    如果是自然人或个人独资企业,要写清姓名、家庭住址、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清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尤其是面对新客户或初次交易的,务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轻信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还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查询。
    为便于合同表达和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各方设定一个别称或简称,如:将某公司简称为“甲方”或  “Part A”。谨慎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或简称(如发包方、承揽人等)。
    (二)详尽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背景语和引述语)、签订方式(招投标、拍卖等)、保证与陈述、合同标的(物、技术、服务或工程等)、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价款或酬金、费用负担、结算或支付、履行和交割、地点和期限(起止及进度)、违约或赔偿、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及解决、仲裁及律师费用负担、法律适用、售后与保修、保密与竞业、担保或保险、知识产权、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变更修订、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或完整性条款)、未尽事宜或特殊条款、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补充等;
    (三)完满的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上述内容条款主要指常规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之母),实践中买卖合同严格罗列上述细节的并不多见,不同种类的合同条款差异很大,有的合同各方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必备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要求的,应根据特殊需要设置特殊条款。
    第二十六条合同编排层次分明
    合同编排一般是指合同章、节、条、款、项排列布局形式。
    最为严谨的合同采取“章、节、条、款、项”,结构层次的序号按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顺序排列。或者按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第四层为“1.1.1.1”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非千篇一律。
    按逻辑顺序列出合同段落的标题词。合同的段落是按一定的逻辑顺序组织起来。参照《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内容的规定,这些标题词要力求总结出每个段落或相关段落的内容。  
    合同条款的顺序一般遵循“先铺垫后正文、先重要后次要、先一般后特殊、先早后晚、先实体后程序”。
    背景语一般是指放在合同主要内容前面的“鉴于或根据”条款,书写这类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合同的来龙去脉。引述语接着背景语,引述语往往是声明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自愿平等签署等内容。  
    一般拟订者习惯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散在合同各条款中,如果合同比较简单采取分散约定无妨,如合同复杂则适宜区分功能板块的情况下采取集中约定的方式,即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不同种类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编排与各方对权义对应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编排体例往往取决于合同草拟者的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其心情和态度,在合同体例和用语本身的多样性的情况下无所谓孰优孰劣。
    第二十七条合同内容协调一致
    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包括不同条款之间的一致,不同合同之间的一致,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正文和副本的一致,合同与附件的一致,合同与实际情况一致,用词的一致,在文法和标点符号上保持一致。合同要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否则让人无所适从。还应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合同语言文字合规
    (一)在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时,尽可能地使用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用语,以避免理解歧义。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解释,非量化或定性的专业词语要进行定义。要勤于解释合同中的术语和概念,最好在首次使用具体的某个术语时要下定义。
    (二)合同主体简称必须在合同开头部分有提示,注意避免合同主体较多时发生混淆。
    (三)数字时要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即大小写并用,并且要注明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而且要有准确的量词。  
    (四)合同用词最好不要使用非精确性的形容词,如 “优良的”、“完整的”、“严重的”、“重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副词如“左右”、“大约”、“相当”、“等等”。另外要谨慎运用“包括但不限于”一词。   
    (五)要避免一些文字混淆或引起的法律混淆,如“成立”与“生效”、“预约意向”与“本合同”不分,“违约金”与“赔偿金”混淆等。避免在合同重用模愣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六)合同中的相关性条款内容应当集中,最好不要分散,一般也不要就同一内容在合同重复中陈述或反复强调。
    (七)尽量用主动语态而不用被动语态。尽量使用短句,要精练、清晰、直接而准确,不要自己造词。
    (八)尽量假设合同的读者是一个受过一般教育的门外汉,且对此事毫不知情,撰写合同时要考虑让第三方能够读懂。
    (九)尽量不要使用外语,必须使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尽量争取约定以中文为准,避免加剧汉语在涉外交易中不必要的衰退。  
    第二十九条合同印装签章规范
    合同适宜采用A4纸激光打印机打印,左侧装订,字体和排版应当美观大方,符合习惯,避免照搬国外的排版。
    一般情况下,签字和盖章最好要同时具备,防止出现未盖章只有经办人签字,或无签字只有公章被以印章丢失被盗等理由摆脱责任等情形的出现。签字包括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者由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或者由双方接洽的经办人签署,签字为了避手写的难以辨认,手签的姓名和打印的印刷体姓名同时具备,至少应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要在每页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骑缝章。
    合同签订各方的时间地点应当具备,最好是打印签订日期,避免出现合同日期空白。如果双方在是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签订的合同,则建议将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放在合同尾部或首部。如果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的,合同各方尤其应当注意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地点的约定。
    第七章合同约定不完整的救济和推定
    第三十条合同完整性方面常见问题
    合同条款不具备,遗留了合同履行的空白点,假设未尽量穷尽,实体及步骤、程序方面有会导致严重后果的遗漏。对合同约定不明确部分,法律出于交易秩序稳定的考虑一般会规定有约定不明情形下的推定,因此,必须查找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存在因“约定不明”而发生对某一方的严重不利因素或影响。
    第三十一条合同法关于约定不明的补救性或推定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上述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些事项可能是故意不去约定,如此做法可能对己方有利,或者基于此等不约定事项并不重要。
    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关于补救的规定
    需要留意的此类规定往往基于“没约定”、“没有约定”、“无约定”、“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约定不清”等前提,规定法律效果的,如《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物权法》第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票据法》第五十九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二条,《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七条,《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五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九、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等。
    第八章合同忌讳
    第三十三条合同审查禁忌
    1)忌不能确保交易合法,或交易违法成本太大;
    2)忌交易风险不可控,己方权益缺乏保障;
    3)忌不能保证己方实现交易目的,不能满足己方需要;
    4)忌未核查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件以及资质,未核查对方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
    5)忌权利义务、违约认定缺乏足够的简易的可识别性,指向不明确;
    6)忌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等内容重叠交叉,条款间冲突或叠加产生歧义;
    7)忌合同权利义务一边倒,使用霸道的格式条款或霸王合同;  
    8)忌合同名称与性质不符,引起对合同性质误解;
    9)忌违反法律对标的物的特殊限制;
    10)忌附件未将正文中的权利义务补充、细化;
    11)忌合同变数测估或假设范围过窄或深度不够严谨;  
    12)忌引用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失效或过时;
    13)忌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特别的风控条款;
    14)忌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特别的违约责任条款;
    15)忌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性特别的标的描述条款;
    16)忌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特别的主体限定条款;
    17)忌无争议解决方式或地点以及费用负担的解决条款。
    18)忌背景条款或附随义务条款不完备;
    19)忌未充分考虑地方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
    20)忌合同约定性义务改变法定强制性义务;
    21)忌留有违约借口或机会,或为逃避责任留有活口;
    22)忌未取得行政许可,未办理备案或登记;
    23)忌协调联络机制存在引发相互扯皮的可能;
    24)忌条款间冲突及衔接不当,或根本无可衔接;
    25)忌权责、时空等范围界限的模糊不精确;
    26)忌违反规定的合同缔结方式,未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
    27)忌未取得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等利害第三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三人;  
    28)忌未取得交易对象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规定的内部决策机构的同意;
    29)忌合同章节、条款、功能模块划分不合理;  
    30)忌无任何不同层级的标题,未形成清晰合理的标题体系,标题不便于识别;  
    31)忌主体不明、指代不明;
    32)忌用语不专业不规范,表述不精确,表述方法不简练。
    33)忌语体不正确、标点符号不规范;
    34)忌程度表示难以客观衡量或量化;
    35)忌内涵、外延不当,表达不精确,有多种可能的理解;
    36)忌字体、字号、字距、行距不合理,打印装帧不美观、不大方;
    37)忌送审人、法律初审、法律复核衔接不当,或法律审与技术审、财务审缺乏沟通;
    38)忌将合同审核时间浪费却催促合同审核人紧急审核;
    39)忌缺乏法律分析的整体观,未作出综合与完全的法律判断;
    40)忌过于追求面面俱到或过于细抠文字;
    41)忌本可使用中文的情况却使用外文;
    42)忌对合同的重要性陷入严重忽视或极端依赖。
    43)忌迷信西式或港台合同,照搬西式合同或外文的直译文本;
    44)忌没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条款,玩文字游戏,,陷入繁杂,废话太多;
    45)忌只顾埋头找范本模仿,不自行起草;
    46)忌审核意见只是指出合同存在的问题,而未对此作解释,也未提出明确的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47)忌版面难看,编排小气,条款排列组合不合理,不便阅读查找或引述。
    48)忌只顾蒙头审查合同,而不了解合同当事人的真正需求,不能围绕缔约目的或当事人的意图和关注的主要内容;
    49)忌审核者合同审核意见书不规范,不及时整理工作底稿;
    50)忌因审核意见非必要性地导致交易或合同谈判失败,或过于追求严密性致合同谈判成本增加;
    51)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签订后的变更可能性;
    52)忌未明确交易的程序,各方履约顺序不明确;
    53)忌不争取合同起草权;
    54)忌验收条款不明确;
    55)忌过分推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56)忌合同文稿不进行多重审校,不使用编辑软件查错;
    57)忌忘却缔约各方均加盖骑缝章;
    58)忌验收和付款节点不衔接;
    59)忌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一个“筐”;
    60)忌未约定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赔偿条款的独立性;
    61)忌未约定打印稿排除非打印的手写图文;
    62)忌不与同事同行同学交流合同审核遇到的问题;
    63)忌未明确价格构成,未明确费用负担;
    64)忌单纯以当事人好恶为合同质量的判断标准;
    65)忌表述口气不礼貌或不尊重或过于强硬;
    66)忌未充分考虑合同的税收和财务问题。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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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0 21:07:02 |只看该作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三稿)

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3 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发生执业风险。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2.4 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委托人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委托人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委托人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5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执业过错。

第3条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律师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避免接收原件,以免造成管理上的不便或造成遗失、破损、污染。

如必须接收原件,且委托人在移交时要求律师签收,则相关原件在归还时一定要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签收。

3.2 如有可能,应要求委托人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并易于保持版面的整洁。

接收以电子文档方式送审的合同以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将来稿的文件名另存为标准的文件名,包括委托人的字号、文件性质、递交日期,以便日后管理。

3.3 如果委托人有保密要求,可选择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再开始工作。该保密协议应当包括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内容。

委托人要求在审查后归还文件的,应记录并由双方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

第4条  对于送审目的的了解

4.1 在接收委托人提交的文档及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主动询问委托人送审合同的形成背景、合同提供方、委托人在交易中是否强势等信息,尤其要使委托人明确交易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判断工作内容、工作重点等问题,以便进行判断。

4.2 如果需要,应针对委托人的送审合同稿及背景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合同所需的附件、合同中所提到的文件、委托人的工商登记情况等,以便于得出正确的合同审查意见。

对于以邮件方式送审的电子文档,可事先约定由委托人在提交的同时,随邮件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等信息,以便开展审查工作。

4.3 如果委托人未对送审稿提交背景说明及工作目标说明,律师可根据需要按自己的判断去审查合同,也可主动向委托人询问交易背景、工作目标等信息,以便于完成工作。

第5条  对于来稿的一般处理原则

5.1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电子文稿,应另存为规范的文件名称并标注日期,同时将附属资料一并列入专用的文件夹。任何审查均针对另存的文件,原文件仍旧保留以资日后核对。

5.2 对于委托人送审的纸质文稿,应复印后保留原稿,而无论原稿为复印件还是原件。任何审查工作均在复印件上进行,同时所有文件应装入文件夹以便于管理。如果可能,可将纸质文稿转换成电子文档,并在保留原稿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

5.3 对于送审合同的审查,应当尽可能保证原稿与审查意见的可识别性。

5.3.1 对于电子文档,应以批注的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如以其他方式,应注意改变字体颜色以便识别原稿,并在加入的内容放在括号内。

5.3.2 对于纸质文档,应以规范的校对符号等方式提交审查意见,将意见写在纸页的空白处,并注意防止原稿文字无法识别。如果需要,应在问题部位加注序号,并另用纸张说明各序号下存在的问题。

5.4 对于来稿中表述不清或用意不明的条款,律师可以通过问询并得到准确答案后,提供审查意见。也可以直接在审查意见中写明该条款或措词无法理解、语意不明等。

第6条  对于内在问题的审查

6.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律师应当审查相对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中:

(1)对于营业执照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2)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3)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4)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6.2 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1)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2)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4)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5)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6.3 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2)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3)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4)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5)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6)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6.4 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1)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2)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3)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4)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5)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6)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7)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6.5 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律师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1)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2)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7条  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7.1 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

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2)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3)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7.2 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1)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2)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

(3)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7.3 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律师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1)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2)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3)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7.4 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1)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2)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3)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

(4)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5)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6)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7.5 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1)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2)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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