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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七部委12号令有关签订合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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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9-1 08:53:3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限,《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分别在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作出了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二者的表述中,一个是“三十个工作日”,另一个是“三十日”。二者是否不同?是否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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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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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9-3 11:24:54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或许就是一个简单的“错误”而已,撰写法条的也是人,是人就有可能出错。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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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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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9-3 11:19:22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觉得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既然是关于评标方面的, 不应该牵扯进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内容,如果必须涉及,才能描述完整的话,应照搬上位法的规定,不建议“下位法擅自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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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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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9-2 13:12:19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回答我表示支持,应该是必须进行招标和自愿招标的区别,工作日更为合理![s:89]
小鸟虽小,可它玩的确是整个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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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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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9-2 11:21:26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的理解,这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区分。
  《招标法》中的30日期限,针对的是所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的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
  12号令中的30个工作日的期限,针对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此外,12号令作为《招标法》的配套法律规范,其部分条文的有关规定比上位法更为严苛的话,不能一概视为和上位法相抵触。个人理解,只有当下位法比上位法宽松时,应该被认为是擅自扩大了范围和标准,这才是相抵触的。
  本例中,下位法用30个工作日,个人理解是更为合理的期限。因为如果用30日,那么实际的合同签订期限的工作日只有22天,特别是遇到大小长假的话,签约期限更短了,这就显得不是很合理了。《招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三类项目中,国有投资、国家融资、国际资金的项目,在日常实践中,如果选择非工作日期间签约,恐怕确实也是有一定难度的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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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2 11:10:44 |只看该作者

唐广庆老师对这一问题的解答

  将这一问题发到了协会的论坛上,两小时后就得到了唐广庆老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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