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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案例,向大家请教!请赐教。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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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7 10:07: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最近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供货期非常紧张,采购人在拿到评标报告后处于相信评标委员会的心理,按推荐的排序发布了中标公示。但在公示期间,采购人仔细核对前三名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后发现三家所投产品均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缺陷,都不能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评标专家发现了但谈判时候认为问题不大就没有严格要求,也没有吧这个状况在开标时通知采购人代表),因时间紧迫(货物着急使用,非常的急)采购人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认为三家供应商所投产品都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随后采购中心召集原评标专家针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重新组织了一次复审,发现确实有采购人反映的问题,评标专家组认为应废除本次中标结果。第二天,采购中心报财政局许可后发布了废标公告,拟重新招标。

事情就是这样,现在原拟第一中标人投诉的焦点也就是“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就是认可了中标结果,怎么能在公示期又来质疑结果,否决了这次招标结果呢”

我想问问,采购人能在中标公示期质疑中标结果么?我也查了一些法律法规,我国在这一块貌似并没有说只有投标人才能质疑中标公示,采购人应该也可以在公示期维护自己的利益吧。就这一点,请大家帮我看看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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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6 12:35:57 |只看该作者
在此这里,不会发生这种事,因为每次中标结果出来后,我都会要求采购人进行确认,再公告的。若已经确认了,再自己质疑自己,岂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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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0:27:30 |只看该作者
中标候选人 并不一定就是中标人 采购人审查后 认为不合格 可以废标 中标候选人没资格提出质疑 因为他的投标文件本身就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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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33:41 |只看该作者
内部消化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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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2:01:56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案例的看法:
1、对于采购人质疑自己确认的公示结果,的确没有法律法规来规定,只赋予供应商有质疑、投诉的权利。
2、采购人在公示结果后才发现问题,如果当时不是自己出来质疑,而是报告监督部门,由监督部门以评标委员会未认真评审为由,要求复审,重新出结果,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或者让一家供应商出面质疑都比自己跳出来质疑自己出的结果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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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44:24 |只看该作者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我觉得还有一点:楼主说的是货物类的采购,应该遵循“18号令”的,但该令中对于中标结果的公告是这样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 (2011-10-08 17:03)
18号令第二条已经说明”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楼主的情况是竞争性谈判,不适用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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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8-20 17:10:34 |只看该作者
“9楼”是有公示期的!中标或成交结果全部都要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质疑才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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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22:12:37 |只看该作者
14楼说的对,在社会上任何行为主体在做了某个法律行为后,都有可能出错,也就是说他所做的行为不符合他的本意,或者说不是他真实意思的表达,这时只能寻求纠正的方法,某此重要的法律行为为保证行为的严肃性,法律设定了严格的纠正或改正程序。从道理上说行为主体是可撤消自己做出的行为。当然如果开始的行为己发生了法律后果无法撤销就另当别论了。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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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5:58:42 |只看该作者
[s:33]简单地看问题,这只是八个包中的一个,采购人原本信心满满的,不想耽搁,速速收场。猜测:有可能意向的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了点,出了意外。看看,都八个包啦,为何两种车型有又打包一起呢?供应商可以同时代理两种车型的,事实上受了极大的限制,可能就是只有意向的供应商一家,谈判时想想“时间紧迫”,又不能撇下其他供应商,但采购方事后又有不甘心的,有点“欲速不达”。小小的差错!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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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5:10:13 |只看该作者
深入学习了[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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