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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绝不是腐败的“遮羞布”—  对海口空壳企业中标事件的质疑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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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09:59:3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政府采购绝不是腐败的“遮羞布”

   ——  对海口空壳企业中标事件的质疑和思考


    海口一家名为海口市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的“五无企业”居然中标政府采购590万的项目事件,一经媒体曝光,便引起业内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有报道说,经过10个小时的调查,【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海口市财政局局长庞革新11日表示,该局已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核查,初步来看,由于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海口市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中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1012 中新网)

真相到底是怎样的?有待进一步的披露。我们可以初步分析如下:

一、追踪该项目采购招标程序

根据《海口政府采购事件解剖》等文章,我们可以归纳出这里的程序到底是怎样的:

1 2011428,海南省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海南省财政厅网站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海口市人民医院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项目编号为HKGP2011-58)。

招标项目内容,第1项是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转载者注:这应该是争议的内容】

2项是服务器,业务终端,打印机,UPS电源,服务器机柜,数据交换询一体机,数据库安全保护软件,Windows 2008 ServerSQL server 2008数据库,读卡器,存储设备,触摸查机等货物。【转载者注:这些,应该是外购;不是争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预算为600万元。

同时,该公告明确了海口政府采购事件中的一个关键元素,即投标人资格。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3项内容:一是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二是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要求的特定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金400万元及以上;为保障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投标产品由厂家或投标人负责标准售后服务的,应当附上厂家或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书;具有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具备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三是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该公告显示,采购文件出售时间为2011428日至2011511日下午17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节假日除外)

【转载者注:由于430日是星期六;五一节是法定放假日;511日是星期三。实际时间没有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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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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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0-17 14:33:32 |只看该作者
  有人知道是“羞”,这也算是一种变化,但这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不是迫使他们采取各种手段来遮“羞”,而是使他们不想、不能、也不敢做出那些羞耻的事情来!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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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1:36:47 |只看该作者
文章引用李大水等网友的发言,继续在

海口将严查“五无”企业赢得590万元采购大单事件【转贴;系列分析文章】

后面跟帖转发……
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64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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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1:03:01 |只看该作者
多谢版主的夸赞了,真不敢当

本人调政府采购工作也有几年,看着和接触都比较多

这个项目高价中标明眼就是一个让某个或是某些人从中得些利的项目,既有阴暗怎可能样样合法合规合理?

幸亏现在媒体和网络强大,常使一些见不得人的交易通过各种蛛丝马迹曝晒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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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0:35:00 |只看该作者
赞:
6楼学习法律法规,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此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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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1-10-17 10:33:51 |只看该作者
我好象看到有人说那个九洲公司自今年五月到现在没有这个中标项目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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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1-10-17 10:30:3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个人对二十四条的理解,“共同经营合作协议”不能取代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因联合协议是应载明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具体内容的,这里所指工作和义务显然是针对所投标项目而言。

本人实际工作中曾在评标过程的资格初审中废过一个联合体所投标书,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就是两者联合生产协议,而不是联合投标协议,并因其联合生产协议内容不能完全明确说明两者针对所投项目各自的工作和义务而废其标。

我就不明白了,既然是联合体中标为什么发布公告时是一家公司名?


采购法上述二十四条也规定
联合体中标是应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这个政府采购合同是怎么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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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10-17 10:06:08 |只看该作者

二、关于“综合评标法”和590万高价中标

    据介绍,【为何出价400万元的企业未中标,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却以590万元竞标成功?

记者了解到,该项目的评审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上述联合体的出价为590万元,但并不是投标出价中的最高价。专家评审的结果是,上述联合体综合评分排名第一。因此,最终中标者是上述联合体。

我们已经知道,参与此次项目的投标人还有其他4家投标人。

既然,招标公告已经明确“项目预算为600万元。”。我们很难不认为,比590万还高的报价,不是一种“陪绑”。

那么,为何400万的报价,评分被排后?或者,被利用某种理由“废标”?

财政部的18号令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本项目既涉及到外购的货物(如服务器;读卡器等),也涉及到专用的软件。该项目究竟是如何制定评标办法的?如何计算,才使得高价(590万,比400万),得分还高的呢?这种制定的办法合理吗?

具体到此项目,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评标办法的?能够公开“晒标书”吗?

对于那种有着比较成熟软件的招标,(不像需要新开发的软件),也是按照价格分只占不到30%来确定评标标准吗?

人们批评有些政府采购是,“只买贵的,不买对的”,是“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是不是也应该对这种貌似“合法和不合理”的评标办法也在审视和思考一下呢?

人们常常希望,政府采购是“阳光采购”。但是,海口的这个星海公司事件,给人们的是“云山雾罩”。公众不能不怀疑,在种种蹊跷的背后,存在着腐败和官僚现象。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目前情况下,公开的直接的反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几乎没有;但是,暗地歪曲和抵制它们的不少,特别是一些腐败分子,把政府采购和其他适用公共资金的项目,看成是“唐僧肉”。他们把采购招标当成形式,把追求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私利,当成目的。这样一来,就相当把政府采购当作是“挡箭牌”或者“遮羞布”。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的媒体记者,真正对党对人民负责;他们以极高的责任心和社会良知,起来深入揭发这些腐败分子和腐败现象,将他们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无数网民随着响应。一个“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形成。这更是表明一个真正的社会监督风气正在形成!

我们有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虽然,它们还很不成熟,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补充和发展;但是,它们好比新时期的两根“金箍棒”,是我们除魔降妖的最大法宝。我们不禁高呼:“金猴奋起千钧棒,玉宇澄清万里埃”!!

试看未来的神州大地,绝不是腐败的“沃土”,而是阳光普照的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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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0:04:37 |只看该作者
本人查询该公司的网站,在其自称的“主要成就”栏目下,在今年的5月底左右的项目中,没有看到海口项目。请看截图:



在天涯社区,一个名为“李大水”的网友发出对海口市财政局的4点质疑,其中说到:

2、所谓所有工作人员均由四川九阵从本部派驻,星海利达已提供四川九阵为派驻人员统一在四川内江市依法办理社保登记证、2010年度缴纳社保费用证明。太可笑了,投标人是星海利达,应该提供星海利达本身的员工的社保证明,你星海利达有钱替联合国交社保也没有关系,但你自己的员工必须要自己交社保。难道星海利达只有法人代表一位员工?

4、一般来说,象医院社区区域信息系统这样的软件,国内肯定已经有了成熟的、已经应用的同类产品。我们在九阵的网站上看到,九阵已拥有《九阵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九阵电子病历系统》、《九阵体检系统》、《九阵实验室系统》和《九阵社区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因为我们没有见到各投标方的投标书,所以只能判断,九阵的软件中标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九阵公司不自已投标,而要通过一家空壳公司联营来投标?是不是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导致九阵无法投标?或者是九阵委托星海利达开发海南市场?如果是九阵委托星海利达开发海南市场,那就更奇怪了,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为什么要委托一家对技术狗屁不通空壳公司来开发市场?是不是看中星海利达的关系网?按媒体的报道,星海利达多次中标政府大单,这是一个怎么的关系网?有必要追查。】(引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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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17 10:02:37 |只看该作者

二、关于“联合体”的资质和投标人的“能力”与“业绩”

蔡主任解释说,【“根据该项目428日发布的招标公告显示,该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和省级以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属于采购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特定条件。在该联合体投标中,只要联合体一方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就可以了。】

众多网友已经明确指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同样资质的联合体,按照相对低级的算。这是因为,联合体投标的优点在于“强强联合”或者“优势互补”。如果,同样的资质条件下,只要一家达到即可,那实际上就是认可无资质或者低级资质的也能承接该项目,那是对项目不负责的,是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曲解。

以本人的粗浅理解,“资质”只是一个“入门条件”。在正常的情况下,各个投标人都具有资质,怎么办?评标专家们考虑的,应该是选则那些有实践“能力”与“业绩”的,即有实际经验,方案相对更好,价格相对更便宜的投标人。

对于“星海公司”来说,它是“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到2011年的5月份,也只有半年多一点的时间,有多少业绩?传闻的多次中标的其他项目,比如,【该公司在2010年10月15日和12月3日已经连续两次中标了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的电子病例系统项目和办公设备项目,总计725万元。】是在成立不到4个月内中标的,更是蹊跷。

而涉及到本案的,还应该包括四川九阵公司。据本人初步查询,它是一家专门从事医疗卫生方面软件的公司,有着不少业绩。但是,对此本案,它是无知被人利用,还是也有问题:如出借资质,协助星海公司中标……希望记者和有关部门调查,给公众一个回答。

而对其“联合体”协议事宜。

根据网友转发的《海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11718日),海口市财政局是这样回答的:

2.星海利达与四川九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阵)20109月份签订《共同经营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海南共同经营期间,所需的所有工作人员均由四川九阵从本部派驻,相关费用由星海利达支付。星海利达已提供四川九阵为派驻人员统一在四川内江市依法办理社保登记证、2010年度缴纳社保费用证明

本局认为,星海利达按照《共同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已将派驻人员相关费用支付给四川九阵,已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引文完)

本人质疑:这个“共同经营合作协议”是否就是我们常说的“联合体”协议?两个软件企业如何合作?如果,一方无人员(注意那句“所有工作人员均由四川九阵从本部派遣)。是软件方面的合作吗?怎么看起来像是借资质或者说”挂靠“呢??!!

所以,除了是否具备资质问题以外,我们还应该考察:这种所谓的联合,是不是我们常说的“联合体” ?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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