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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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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09:32: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公共采购杂志发表稿

【原文发表在《公共采购》杂志2011103日上,p62-63

编者按:

招标过程中的“倾向性”问题历来受到极大的关注,究竟该不该有倾向性,倾向性与偏向性、歧视性如何区别对待,本文给我们提供了答案。

/ 高子正

阅读和查阅有关“反腐败”以及整顿采购与招标纪律的经验介绍和心得体会文章,常常看到制止招标人“倾向性”的做法,以及从劝阻评标委员“倾向性”的发言,从而看到监督人员发挥的作用。换言之,就是不少人把“倾向性”看成一个“洪水猛兽”,把制止“倾向性”看成是推行政府采购的重要成果。

然而,到底应该怎样正确的看待“倾向性”问题,值得探讨。

   要有一定的“倾向性”

当人们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时候;当人们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法定招标投标”的时候(实质上,都是来自老百姓的钱,来自纳税人的钱。这些,都属于“公共采购”),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遵照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经济领域的实践活动。

为了避免“经纪人假设”问题,采购人应该依法进行各种前期工作:“立项” ;“可行性研究和申报审批”等等。这就意味着,不允许盲目的实施项目上。【注:此处原文还有一句:(无论是采购“设备”,还是进行工程建设,都应该建立在“市场调研”和寻求必要的“咨询”基础上。)】

在真正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不是“可批性研究”的时候,研究采购与招标的相关问题,应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笔者给它起了一个名词“可招性研究”。它应该包括:买什么,怎么买;财政资金预算;资金来源、需要的贷款和预计的收益平衡计算;是适合公开招标,还是其他方式采购?是需要“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评标方法如何设定;等等……

一个“采购人”,如果是“买什么都行”,看起来是很“公正”了,实际上,却可能对项目不很负责,对花“纳税人的钱”不心疼。那,正好印证了“经纪人假设”。那,绝不是我们希望的结果!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笔者的理解:这是对于“公共采购”而言,要求达到“效益和节约”的双重综合结果。

一位“评标专家”,应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独立的分析和评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他“人云亦云”;“你好他好大家都好”,没有任何“倾向性”——那他,就不是一名好的评标专家,就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没有完成人民赋予他的职责! 换句话说,他就不是一名合格的评标专家。

既然被称为“专家”,就应体现出超于一般人的“专业知识水平”。作为“评标专家”,更应该是融汇法律法规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知识分子”;而不是只有学历和职称的“知道分子”。而且,他们应该表现出一个“知识分子”社会的道德与良知:不为任何权势所折服,也不为任何“金钱”而诱惑。可惜的是,这个本应该是普遍的共识,却遭到了社会现实中各种势力和风气的种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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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17:32:40 |只看该作者
[s:72]20楼 总结说: “关键是如何引导和控制。我们去认定技术参数
是哪家的没有必要,用户想买,谁拿钱谁说了算。不信,你拿个意见看他签合同不?”
[s:64] 这样的现实也许在某地广泛流行,但说到底,评标过程如果主要是引导专家去认同用户即出钱人的想法,不应是我国十多年来招投标的广泛实践中,摸索出的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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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09:48:58 |只看该作者
该杂志的11月刊,在《编读往来》栏目里,发表了一位读者的来信和编辑部的意见,请看扫描图(含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的对该刊物的意见)

希望:本网网友对本人的抛砖引玉,也进行深入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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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20:00:32 |只看该作者
必要的倾向性是不可避免的。
   大家都知道,招标代理机构是受业主的委托去组织招标的,招标文件就会充分反映出用户的
选择。是想要国产的还是进口的?是高端产品还是普通产品?只有用户心中有数。我们可以请专
家审核招标文件但是无法改变他们的初衷和需求。这种倾向性是用户在立项之前几番考察或论证
的,我们称其为用户要求,是不能更改的,否则要你招标?国家还有规定政府机关公用网络设备
必须选用国产的,这种倾向性不行么?
    我们要做的是能有三家及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评标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并以此为依据,
评标。专家评委倾向性发言也影响不了评标结果。关键是如何引导和控制。我们去认定技术参数
是哪家的没有必要,用户想买,谁拿钱谁说了算。不信,你拿个意见看他签合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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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5:48:43 |只看该作者
[s:125]有一些特定的技术指标,包括专有技术工艺方法,或者这种指标的解释颇有争议,标书又不做出适当的界定。这些隐患,造成事后“翻盘”比比皆是。但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招标师,应该是消除这些隐患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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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7:01: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三次跟贴

如何在具体的招标项目中,既要有一定的倾向性,而又不能有歧视性,是一个者的深入探讨的问题。

仅对采购招标人而言。

记得,在我最早接触招标投标的时候,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先生讲过一个例子:一家中国的采购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拟引进“冰箱生产线”。发布总的采购公告以后,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有20多家。采购人不希望有那么多;于是,经过仔细研究,提出了一个“业绩条件”:在中国提供过类似的冰箱生产线。这样一来,能够参加投标的,就只剩下7家了。这个例子,即表明了适当的要求(或者说限制某一部分潜在的投标人),也是符合原则符合实际的。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给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日本丰田)试点招标,其中,有一台设备是清理铸造所用的“抛丸机”。设计是日本丰田,随招标文件提供的,是日文的设备示意图【我们特别注明,是参考图】。是按照日本一家的设备描述的。不知为何,哪一家没来参加投标。日本丰田很重视这次招标活动,从本部派来若干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咨询。而他们,认真研究了投标文件,认为一家美国公司提供的设备满足要求。最后,这家美国公司中标,价格是70万美元。中外双方都比较满意。

如果,尊重投标的实际情况,客观的评标对比,愿意按照评标结论去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有倾向性,但是,没有歧视性的态度还是明显和正确的。
如果,事先有倾向性;而不管投标、评标情况如何,都拒不承认评标结论。那,很可能就是坚持自己的偏见,坚持歧视性。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人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借口,性质理由,来否定投标人,否定评标委员会乃至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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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09:42:39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专家一定要有鲜明的观点,要给招标人明确的结论,否则评标就是“捣糨糊”。因此“倾向性”非常正常,把“倾向性”作为不正之风来打击、防御,最终是要把招投标演化为“瞎子摸球”,这正如同近日某地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建筑市场调研团给出的诊断:“招投标过分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忽略结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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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9:10:55 |只看该作者
[quote]引用第15楼gangshuibao于2011-10-27 19:41发表的  :

每个评委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读标书情况都有自己的观点,评审时当大家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时,这时各家产品的质量、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等都体现出来了,很容易形成共识。如果你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难道不是歧视?
[s:30]  一方面是每个评委评审时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把自己的观点公开表达出来,讨论达成共识,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没公开表达而认为是歧视了什么。两一方面,评委评审时把自己的观点公开表达出来,还必须注意这种公开表达不能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标。
[s:83]  如果真的评委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这句话意义丰富,可以有N种理解,如果“眉毛胡子”考虑问题,那也可以问问:招投标相关的责任人如果“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那该怎么办呐?招标师不就是为解决问题而设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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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9:41: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qinl于2011-10-25 09:05发表的  :

[s:90] [s:90] [s:90] 评委评标时有自己的个人的独立判断,作出相应的评标意见,没有“摆在桌面上”,让大家“形成共识”,也不至于涉及“歧视”相关的其他评委或他人。
每个评委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读标书情况都有自己的观点,评审时当大家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时,这时各家产品的质量、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等都体现出来了,很容易形成共识。如果你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难道不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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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7:45:49 |只看该作者
[s:56]楼上的例子带有一定的代表性,通用设备尚且如此,专用的仪器更加复杂!一个指导性的条例,也必定来之业界广泛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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