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5859|回复: 4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国开花 一刀切的上马深切关注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骑士

我是快乐的铃铛

招标师徽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20:22: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近日 关于整合成公共资源交易的中心的消息 已经得到本省业内权威人士的确定 全省各市都已经紧张筹备 据悉以后工程招标 政府采购 国土资源 产权交易都整合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为一个大的统一的交易中心  发改委的不包括在内   

    据了解交易中心全国统一开建 是由于纪委在全国招投标统一检查中提出来的 要全国推广 本省部分市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或者本来全部由采购中心做或者以后统一由大的中心做 感觉以后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权利几乎不受控制 外地市进市备案 招标登记 招标文件审核 投标报名 保证金统收统退 投标单位刷卡报名 资格预审 开标 招标备案 合同备案  评委专家的管理  供应商(投标单位)的管理 招标文件(预审文件)中心统一出范本 以后代理机构的角色会变成什么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3 关注热点问题和动向; 提出来请大家关注和讨论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可以使当下幸福的人 是伟大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

积分

新手上路

41#
发表于 2012-6-8 10:12:05 |只看该作者
同意你所说的,从提高国家行政效率,节约国家办公经费,防止贪腐,规范公共资源规范运行的角度来说,应该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运作,撤销其他行政部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37

积分

圣骑士

40#
发表于 2012-1-9 11:10:10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是属于比较早就建立的。运行了将近5、6年的时间,各地情况不一。提供信息、提供场所,这些功能都能满足,对于项目的招标过程的参与程度就不尽相同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213

积分

精灵王

39#
发表于 2012-1-8 17:02:38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
一、这些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没有统一的规范----有待国家发改委继续设计出台相关规范;
二、这些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有没有真正去行政化-----严格限制其自由裁量权;
三、这些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能否彻底公益化----对于一个跨区的行政区域来说,财政出资建设完全公益的这个交易场所并养活几个人是没有问题的,要真正实现非营利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21

积分

侠客

38#
发表于 2012-1-5 09:30: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35楼gzztitc于2011-12-22 12:16发表的  :
对公共资源中心的三点看法

现在,各地纷纷成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中心”。要想使其发挥作用,根据看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和个人的理解,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是服务型的,不是权力性的。不可任意的剥夺原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等等和各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
.......
目前安徽省各县市设立的交易中心都是打着统一的旗号行使垄断的实权,对于绝对权威的追求历来是政府机构津津乐道的爽事,要他们让出这个权力蛋糕只怕各位又要失望了!希望这些机构不要把我们招标行业引导悬崖的边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37#
发表于 2011-12-22 12:58: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8楼Laochan于2011-12-18 04:34发表的
交易中心已写进《条例》。
交易中心将使更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如果所有的项目都进交易中心,那么,至少,我曾经主持过评标的那些真招标的企业就可能被迫走过场。
真是逼良为娼啊!
这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将面临极大的考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36#
发表于 2011-12-22 12:16:07 |只看该作者
对公共资源中心的三点看法

现在,各地纷纷成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中心”。要想使其发挥作用,根据看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和个人的理解,主要是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是服务型的,不是权力性的。不可任意的剥夺原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等等和各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或者权力与责任。

第二,必须是公益性的,不是盈利性的。一般的,以“事业单位编制”为宜,主要经费,是由政府财政责任提供。不应该在各种招标费用;咨询费用;评审费用以外,另外再收费。

第三,必须是有利于全国统一范围内的公平竞争,而不是以加强秩序的等借口,限制外地企业进入。

如果,不注意这三点。那么,可能旧的“九龙治水”问题没解决;新的“土地、山神、河神”立马出来一大批;反而更加扰乱采购与招标投标市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38

积分

骑士

35#
发表于 2011-12-21 14:32:38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儿 工程类的  财政局  本来只审清单   今天  说  他们招标文件  设置的条款也管   搞笑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0

好友

3196

积分

精灵王

34#
发表于 2011-12-20 22:05:15 |只看该作者
多一层监管,多一层腐败。
实行项目法人制,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5

积分

圣骑士

中建担保—专业工程担保供应商

金点子奖

33#
发表于 2011-12-20 16:39:33 |只看该作者
有好有坏吧[s:90]
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等各类工程保函   www.chinabaohan.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2 15:26 , Processed in 0.07960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