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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之二(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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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8:40: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探讨之二(职业准入)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问题法律之探讨

□ 文/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汪才华

    摘要:现行的招标采购从员人业存在人员混杂、整体素质低下等问题,究其法律方面的原因是职业准入标准不一、总体又缺少标准,而正在推行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与认证工作因“两法不一”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应条款可能会使招标师处于“有标准但可有可无”的境地。因此,从法律层面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统一标准、扩大范围、提高门槛成为一种必要。

    关键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标师;职业准入;招标人员国家统一考试

引言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作为从事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现场踏勘与投标预备会组织、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予以澄清、投标文件接收、开标与唱标、评标委员会组建与协助评标、中标公示、招标工作报告编制、投诉处理、合同签洽等招标具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招标采购过程中既涉及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众多法律法规知识,也涉及工程、货物、服务等具体采购对象的专业知识,还涉及到与投标人、设计单位、评标专家、监督机关等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因此,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应该具有复合性知识和能力。招标投标制度虽然已在中国实施了近三十年,但事实上一直缺乏统一的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从业人员队伍结构混杂,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经成为制约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已经成为业界的一种共识,而现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人员准入的条件分而设之、对从事招标采购专业的人员实行不一样的标准、总体上又缺少又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准入的资格要求,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从法律方面来探讨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现有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规定

   
笔者根据法律现状和从业人员所处在的单位性质将招标采购从业人员分为自行招标从业人员、集中采购机构人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仅在《政府采购法》中体现,其他两类人员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均有体现。


    1、自行招标对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其均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招标公路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招标,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招标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招标人员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自行招标招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且至少含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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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1:26:28 |只看该作者
关注楼主在16,17楼提出来的对"专家库"问题的思考;

几年前,本人思考这个问题,并写出了长篇文章:

《斗胆评说专家库》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702&page=1

现在,情况又有了新的很大的变化;

望楼主及早深入思考,并且发表自己的研究心得,与大家一起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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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1:14:43 |只看该作者
都是采购,无非就是资金来源不同,为什么不能两法合一?与民法、刑法不是一回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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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0:50:52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gzztitc) 的帖子

本文发表在《中国招标》周刊2011年第37期第10-13页,如需引用,请注明该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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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08:33:57 |只看该作者
主要是对专家临时性、非招标投标专业性、责任承担无对象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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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22:57:07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对专家的设置和发挥的作用有许多质疑的地方,甚至有一种颠覆性的想法,具体想法也还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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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0 11:38:51 |只看该作者

Re:回 13楼(Laochan) 的帖子

引用第14楼jxfxwch于2011-11-19 14:43发表的 回 13楼(Laochan) 的帖子 :
为什么不可类比,招标师的职业资格只是一种准入,并不是说获得招标师就做招标的专业活,只是说,不管是自行招标人员,还是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应知道自己在相应的岗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从招标师的职业资格职业考试来看,也是普及性、流程性、合法合规性的应试,其他还涉足到太多专业知识,需要各个招标层面的人自己去学习。


老朽指的是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参加招标师考试是不可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司法考试类比的。
至于为什么不可类比?因为,评标并非专家们的本职工作,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本职工作就是司法工作。所以两者不可类比。可以类比的是自行招标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人员。
专家可以通过一般的培训来了解有关招标的知识就可以了。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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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4:43:02 |只看该作者

回 13楼(Laochan) 的帖子

为什么不可类比,招标师的职业资格只是一种准入,并不是说获得招标师就做招标的专业活,只是说,不管是自行招标人员,还是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应知道自己在相应的岗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从招标师的职业资格职业考试来看,也是普及性、流程性、合法合规性的应试,其他还涉足到太多专业知识,需要各个招标层面的人自己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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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09:49:37 |只看该作者

Re:回 7楼(Laochan) 的帖子

引用第11楼jxfxwch于2011-11-19 08:13发表的 回 7楼(Laochan) 的帖子 :

我不同意钱老以上的观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个职业基础上统一的考试,难道你能说法官、检察官是外行吗,你能说国家司法考试一文不值,恰恰相反,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内最难考、含金量高的几种考试制度之一。
我提出的建议对于涉及招标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也通过招标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初衷是希望这些人员能与招标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行招标的专业人员能在同一个平台上接收过招标投标知识的教育培训,这些人员都有招标师职业资格,不致于出现许多评标专家对评标流程都不懂、到底该不该废标这样简单的问题都拿不定主意,监督机构对自己到底要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应该做什么都不明白,完全沦为走过场、领取报酬的摆设而已,而这种现象现实还很普遍。

.......


一、非常欣赏汪先生的认真探讨精神!
二、你难道没有感觉到,老朽对监管人员的评论是在调侃吗?
三、评标专家太多,叫他们都去考招标师,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物以稀为贵,如果众多的评标专家都成了招标师,你说那招标师还有什么价值呢?
四、评标专家参加招标师考试,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参加司法考试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不可类比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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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09:46:50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jxfxwch) 的帖子

赞同并支持汪先生的观点!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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