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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讨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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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7 16:51: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转注:最近在几份不同专业媒体上看到一些探讨文章,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状况系合法行为。持此观点的人士还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论证。现转一篇相关文章如下,并请广大网友讨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法??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讲究
2011年10月31日 13:15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近日《政府采购信息报》刊发了一篇案例分析文章《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文章见《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9月第1231期3版。文中提出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主体应合法的观点非常正确。采购现实操作中,经常出现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那么 “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合法?如何正确操作才能合法合理?应注意做好哪些操作细节?

  笔者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之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合法的,并且没有限制哪些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因此在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依法可以被推选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但其执行程序需注意以下细节:

  1.监督人员被推选为代表提出要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必须事先征求所有投标人的意见,各投标人如果对现场监督部门的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没有异议,监督人员视为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依法有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要将监督人员被推选为代表的事实,书面记录清楚并在开标结束后要求各投标人签字,以证明投标人同意推选监督人员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投标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检查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做法有异议的,应当做好监督部门代表的工作,建议其放弃检查,改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其他代表或者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如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已经确定在开标现场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开标时由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作为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0月第1241期3版       责任编辑:jlr 】(引文完)



  您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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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09:44:07 |只看该作者
依法是"合法"的,但所依之"法"不太合理.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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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5 15:18:31 |只看该作者
  最近写了《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发表于《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1月第1252期3版。
  原文见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11125/operation_209583.html
  社区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6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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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22:24: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白云庄主于2011-11-18 09:36发表的  :
我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果牵强地认为监督人员是由投标人推举为投标人代表后而开展的这项工作,从法理上讲挑不出什么毛病(这或许是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有一定的漏洞),但是从情理上看就存在越权行事和就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嫌疑:
1、投标人推荐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属于投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就在于提供一种投标人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收到侵犯形式。因此投标人代表从投标人中选出最有说服力。
2、监督员参与开标活动的职责在于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他们既不是泥塑菩萨——走过场,也不该做太上皇——啥事都有插上一杠子。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乱作。这样肯定有违招标的“三公”原则。
说得有理,我们这凡采购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均请市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故文件密封由公证员检查,个人觉得这是比较合法合理的做法,如果未邀请公证便应由投标人自行或投标人代表检查。
现场监督人员一般是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的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相对于投标人来说不能看作是完全的第三方,故由这类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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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到用时方恨少,钱到月底不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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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6:23: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sth8995于2011-11-17 20:20发表的 :
监督人员要大大的向后退,不能及时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监督人员检查后,投标人还有投诉空间吗?
投标人剩下的只有行政复议和诉讼。

偶觉得这位老师说得最有说服力了。[s:33] 向您学习!!
如果你走的太快,要停一停等候灵魂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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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3:09:14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员可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但是不能因此而取代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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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1:36:01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楼上的观点,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尽量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如果情况特殊一定要监督代表检查,那么建议同时也由投标人代表检查,也就是说监督代表有权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代表也有权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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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9:36:1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果牵强地认为监督人员是由投标人推举为投标人代表后而开展的这项工作,从法理上讲挑不出什么毛病(这或许是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有一定的漏洞),但是从情理上看就存在越权行事和就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嫌疑:
1、投标人推荐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属于投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就在于提供一种投标人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收到侵犯形式。因此投标人代表从投标人中选出最有说服力。
2、监督员参与开标活动的职责在于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他们既不是泥塑菩萨——走过场,也不该做太上皇——啥事都有插上一杠子。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乱作。这样肯定有违招标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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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06:50:50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员的设立应该理解为“公正的第三方”,所以由他们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应该是可以的。
不过对“投标文件密封”最关心的还是投标人,我认为:
1、为了打消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的疑虑,应该首选让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除非所有投标人都没有到场或到场不全,这时可以由监督人员或由投标人委托监督人员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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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0:20:12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员要大大的向后退,不能及时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监督人员检查后,投标人还有投诉空间吗?
投标人剩下的只有行政复议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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