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注: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要求,《招标投标法》体系和《政府采购法》体系有着完全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如何界定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将直接关系到某一特定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投标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问题。 现转载一篇相关文章,请广大网友讨论:该项目性质到底是不是属于工程项目,文中介绍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相应资质吗?
2011年8月15日 11:34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少玲 字号: 大 ¦ 小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中心操作了一个关于该市教育局“书香校园工程”的项目,4家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过竞争,最终,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而同样参加该项目投标的D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在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能令其满意的情况下,D公司选择了投诉,随后又申请了行政复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他们两家公司都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A公司不具备承接该项目的资格,故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没理由能够中标,这个项目应作废标处理。”D公司代表说起这件事,仍难抑心中的气愤。
原来,招标文件中要求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应具有软件登记许可证,而A公司没有该软件登记许可证。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而B公司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怎能说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无效?”该地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接到D公司的投诉,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后,驳回了D公司的请求。
事情并未到此结束,D公司不服投诉处理决定,遂向省级政府监管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
省级监管部门经调查决定: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结果无效。
专家点评
工程类项目招标 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
据了解,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项目属于工程类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商务部国际招标评审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金翔表示,对于工程类项目来说,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评标时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此为“就低不就高”。
因而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结果理应无效。
采购货物和服务 联合体资质“就高不就低”
“起初,接到D公司的投诉,我们仔细查阅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合乎相关法律要求,故维持了中标结果。”该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回忆道。
上述事实表明,投标供应商投诉争议的焦点在于: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各方是否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何充分理解和把握《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定,成为了监管部门最棘手的问题。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表示,在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前来投标就是想增强联合体的竞争能力和中标后的履约能力,如果联合体各方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就不需要组成联合体去投标了。
随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又采访了几位省级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他们均赞同蔺华藏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联合体投标各方只要有一方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此为“就高不就低”。
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在参加货物或服务类项目招标过程中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时,只要一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让那些不具备招标文件相应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搭乘具备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以期增强整体实力,提高中标的几率,获得财政资金的支持,这也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的体现。
而金翔也认为,对于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而言,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本身就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为何还要组成联合体,不难想象,供应商通过联合,无疑将增加他们的竞争实力和中标的几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