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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除招标之乱象 拒腐败于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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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1:33: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除招标之乱象 拒腐败于门外
  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近年来,有关公共工程在招标上弄虚作假、贪污腐败的新闻一直高密度地冲击着公众的眼球。仅就最近几日,从昆明地铁项目招标时原始交易录像的“丢失”到各大医药用品在招标上的混乱局面的曝光,都引来了舆论不少的关注。可以说,无论从媒体公开的报道来看,还是从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出发,对于招标的总体印象都是较为负面的。更有甚者,诸如那些参与招标的业内人士早已把招标过程中的各种潜规则看做平常之举,在他们看来,现实中招标领域的各种违规违法之举可谓形态各异、层出不穷:从规避招标到明标暗定,再到哄抬标价,乃至一些劣质企业非法挂靠的现象,都频繁出现在各大招标领域。
  我们都明白,如果潜规则最终盖过了明规则,对于公众而言,直接的后果便是自身利益的受损。特别是当前政府的财政收入飞速增长,各种公共工程涉及金额往往少则数千万元,多则数十上百亿元,招标过程能否恪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关系到纳税人的钱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公民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此外,非法违规的招标也往往伴随着各种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和不合格的产品,这些被隐藏的危机一旦在将来的某一时刻突然爆发,轻则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重则引发命案。类似的悲剧我们已经看过太多,而祸根则往往埋藏于招标时期。
  不过,招标领域虽然呈现混乱不堪的局面,但概括地看,症结主要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投标企业相互串通,二是招标单位滥用职权,与投标企业沆瀣一气。对此,从治理的角度出发,关键在于政府在制度层面完善监管体系,既要防止投标企业弄虚作假、串标、抬标,又要杜绝公权力到市场寻租,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干预投标的正常进行。
  具体言之,首先要强化对招标门槛的监管,对于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各方面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核。因此,此次《条例》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以及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对于在源头上规范投标企业,防止明标暗投、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都是极为重要的。
  再者,对于各个交易中心和招投标中心,必须确立其中立的地位。在过去,负责进行招投标的单位常常因为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被招标部门、企业所“绑架”,形成一些招标企业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现象。这方面,黑幕重重的高铁建设曾一直存在自己监管自己的招标行为,直到最近,铁路工程招标终于启动改革,我们希望最终的结果不会再让人失望。
  公共工程招标上的不规范乃至贪污腐败早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如何摒除招投标行业的重重弊端也一直困扰着全社会。市场经济本身本不是万能的,甚至巨额的利益之争还会引发更复杂的违规行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企业或个人本身的道德良知———尽管我们必须竭力提倡诚信守法的重要性。从政府的角度而言,只有割断自身与招标行业的利益关联,杜绝公权力市场化的可能性,从而确保它的中立性,同时,在立法和执行层面日益完善,才能尽早革除招标领域的诸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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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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