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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转帖〗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  有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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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12 08:57: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阅读提示:某信息技术产品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一投标单位因加盖投标专用章而被废标。投标专用章属不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吗?围绕这个问题,《中国招标》周刊社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并制作了一期专题博客。


  招标博客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  有效,无效?
□文/记者  冯君

     某信息技术产品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一投标单位因加盖投标专用章而被废标。投标专用章属不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具有法律效力吗?围绕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范畴吗?
  
         某业内人士:
  
     企业自行刻制的业务章,如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招标业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等,还有企业隶属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印章等等,主要是在企业集团内部、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使用。不应属于公章范畴。
  
       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张志军:
  
    就个人的理解来说,我认为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的范畴。公章是相对于私章而言的。私章是个人印章的简称,可作为个人的身份标记,代表的仅是个人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它是用于对公业务的,代表的是单位行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把公章、私章和对外章、对内章等同成一个概念。单位的对外章、对内章在一定程度上都属于公章,代表的都是单位行为。
  
       某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投标专用章,我个人认为不属于公章范畴。在招投标代理过程中,我们对公章的认定一般就限于单位的法人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
  
       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
  
    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印章在我国的商周时期便开始使用,距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早已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皇帝的玉玺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就是如此历史悠久、被广泛使用,且具有非常深刻复杂的法律意义的一个物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业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相关管理规定多散见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有效吗?
  
       某业内人士:
  
    投标专用章只能在企业对内业务中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是就事实进行确认,没有法律效力。
  
       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雷锋: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公章的范围,只是简单地约定“必须加盖公章”,投标专用章既然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自然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并备案)。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应该是有效的(在认可其为公章的情况下)。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人们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误解的。国际上基本就没有公章的概念,国际上更认可签字的效力。在《合同法》的规定中,也认可的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然,招标文件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一些的要求是可以的。
  
       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张志军:
  
    我不赞成投标专用章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的观点。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
  
       因此,在对外进行招投标业务时,刻制了专门用于招投标业务的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也就是说,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和企业在内部使用的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是有区别的。投标时,加盖投标业务专用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可以认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标专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很规范。现在很多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投标业务不计其数,如果都需要加盖公章,相关人员往返与两个城市之间,会很麻烦。同时,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细致活,几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要逐页加盖公章,一旦投标前一天才发现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总部盖章不可能了,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废标岂不太可惜。
 
    某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虽然我个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不属于公章的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并不会轻易的否决一个企业的投标。通常只要能证明投标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就不会轻易地做出废标认定。证明是否企业行为的途经很多,比如唱标单上的盖章,投标保证金的财务专用章等。银行的账款业务必须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这时,企业总不可能去盖投标专用章。只要能通过这些辅助途径来判断投标行为是企业行为,加盖投标专用章就有效。
 
    某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
 
   即便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废标理由不充分。但是我个人认为,加盖投标专用章的风气不宜提倡。因为如果盖投标专用章有效,那可以据此推断,盖公司的其他专用章也有效,那就是人为地扩大了招标文件中公章的范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精神,也不符合招标人意志。  

  相关提醒:
  
    采访中,何红锋教授、张雷锋律师均强调,投标专用章只有经过相关程序并到相关部门备案,才能被认定为公章,只有被认定为公章,而招标文件又没有对公章范围做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鉴于目前企业诚信体系缺失,单位私刻印章行为又比较严重,两位专家认为,投标企业要保证投标成功,最好携带相关刻章手续和工商部门的备案手续到投标现场,以便相关人员核查。

  由于目前业内对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还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业内专家建议投标文件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法律效力是业内公认的。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就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


  〖转注:本文刊登于《中国招标》周刊2011年第38期,总第1031期(2011年9月27日出版)。最近,又有网友提出投标专用章的效力问题,本人征得周刊社编辑同意转载了该文,供广大网友讨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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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5 11:15:09 |只看该作者
恩,看来以后还是在招标文件里明确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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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5-11 16:34:55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在周刊里看过了,各位专家说的都跟有道理,我当时的想法是,既然招标文件内有相关的规定了,盖章要求应该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为了大局还是盖公章吧,虽然可能会带来一些麻烦,但是是完全符合文件规定的才是可取之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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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5-8 13:45:45 |只看该作者
之前也一直为这个问题困扰,公司内部对公章使用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势必某个时间后投标文件就不能全部盖公章,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变通。
我也见到有些单位在每次投标时都有一个《声明书》,主要内容是:本次投标中,投标专用章与公章法律效力一样。然后《声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公司公章,其他资料及密封均盖投标专用章。
有的招标文件中对废标条款又有明确要求“若使用非公章,如各类专用章,则投标文件废标”,又担心如果真使用投标专用章则会造成废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
迫切希望权威部门能对投标文件中公章使用给与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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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12-22 11:16:1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投标专用章不能作为公司对外的“公章”,加盖此章的投标文件就应该为无效。
个人理解:公章:为“一级”章,也就是这个公司的最高级别章,如“XXXX公司”可能还会有数字,五角星,再没有别的显示,而不是部门章。
另外,投标是公司行为,投标人资质里就已经有要求,最起码是“独立”企业法人吧,那来投标的,却加盖各种单位内部的公章,这合适么?财务章、人事章等等,在投标文件中个别表格之类的当然可以加盖,但必须多加盖一个公司公章予以确认和证明,不为别的,就因为投标行为是公司行为,而不是部门行为。部门章至适合在单位内部流通使用,在投标行为中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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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12-22 09:50: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zzj0102于2011-12-21 18:56发表的  :
  恩,对,咱们的看法总体一致。
  实际上,我也认同公章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说法。
  不过公章应该如何依法刻制才能有效,我觉得实际上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所以我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没有涉及公章的备案登记方面的内容。
  呵呵,我在13楼的发言,不是对您意见的反驳。可能表述有点问题,让您误会了,不好意思。特此致歉!
  为表示知错即改的决心,我对13楼的发言进行了修改,:)。

哈哈,你太谦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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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8:56:00 |只看该作者
  恩,对,咱们的看法总体一致。
  实际上,我也认同公章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说法。
  不过公章应该如何依法刻制才能有效,我觉得实际上那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所以我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没有涉及公章的备案登记方面的内容。
  呵呵,我在13楼的发言,不是对您意见的反驳。可能表述有点问题,让您误会了,不好意思。特此致歉!
  为表示知错即改的决心,我对13楼的发言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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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2-21 18:43:36 |只看该作者
以前的招标文件范本里的投标文件格式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是否也可盖“投标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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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8:09:54 |只看该作者

回 13楼(zzj0102) 的帖子

哈哈,zzj0102兄今天似乎有点激动啊。
看了你的回复,我发觉咱们的意见总体上是相符的,都不属于闲来扯蛋疼着玩的,有空请再看一下我前面的观点,虽然站不上理论的高度,但也是从自身角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对于公章的认定问题,前面的几位朋友都发表过意见,我还是比较认同公章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的说法,因为其效力是被行政力量所认可的。在一个需要提交重要证据的环境里,“自证”是可信度最低的,而相比这下,旁证的可信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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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7:11: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itswonder于2011-12-21 16:58发表的 :


如果是这样,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如何掌握尺度呢?从减少自身责任的角度来说,评标专家很可能不接受这样的承诺和说明文件。
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公章的具体名称,约束投标人使用公章的种类,才能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现在在有些企业确实因为流程管理的原因,公章使用很烦琐,业务单位或人员为了工作方便就只出具投标专用章,但那属于投标人内部管理的问题。我以为,在评标环节我们不应该去试图修复投标人的内部管理问题,而应保持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的标准,既然其他投标单位能规范使用公章,那么使用投标专用章的单位也应该使用符合要求的公章,如果修正了它的问题则对其他遵守规则的投标人不公。
.......

  楼上的网友说得对,这种事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可以认可的“公章”的范畴。
  而实践中,往往事先没有约定,只是含糊地说“应当加盖公章”,因此才有了投标专用章有效无效的争论。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只是含糊地表述说加盖“公章”,那么投标专用章为什么就不可以呢?难道其不是“公章”而是“私章”吗?
  如果招标文件表述含糊,而在评审时又把“公章”等同于“法人章”,即只认可法人章,个人认为这是人为修改和增加了评审标准。——因为“公章”的范畴,远远大于“法人章”。因此,用“法人章”的定义代替“公章”,严格说起来,是人为修改了评审标准。

  当然,在实践中,我不赞同和希望投标人使用投标专用章。因为这样会引发很多争议,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在理论上探讨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问题,那是另外一码事了。
  正确的理论是实践操作的先导,只有在理论上取得了共识,实践当中遇到类似的情况才会有比较一致的处理方式。

  讨论这个问题,不但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非常欢迎更多的网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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