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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条例》令人不明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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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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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2-30 11:14: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初步学习《条例》,发现问题多多,不知各位同仁以为如何?
1、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现金不知如何从基本账户转出?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居然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新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给投标保证金利息就罚款!罚谁?招标人还是招标公司?
2、公示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怎么办?赶上招标人的主要领导不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等等,3日完成不了确认,无法进行公示怎么办?罚款?
3.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可以不遵守该条例?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招标职业资格到底需不需要,条例仅对招标职业资格有以下描述: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大家说说吧,我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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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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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7:24:06 |只看该作者
10楼
3.关于公示的问题,“3日”似乎有些紧张,但如果你知道,评标报告出来后,次序排好,中标单位就已经定了,和领导审批有何关系?如果说有问题,那也是“3日”到底是“三个工作日”还是“三个日历日”的问题,遇到周末,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争议;

是否可按13号令)对日的规定来理解: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日历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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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2-31 22:24:11 |只看该作者
日确实需要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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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12-31 13:03:59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子:
某个项目,招标过程有违规之处,你准备等评标完成后再公示期间投诉,结果,9月30号中午评标完成,下午招标人领导签字盖章确认中标人,OK,快下班前上网公示3天。。。。。。国庆长假,你就等着哭去吧,投诉都没人理你。。。。。。

最不理解的就是怎么把以前的××工作日改为××日了,作为投标人,这是最大最大的玩死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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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12-31 11:22:57 |只看该作者
退还利息其实是合理的,因为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将就是投标人的钱,是一种担保形成的债。根据担保法,担保物的孽息是要返还的,只不过操作起来确实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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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12-31 11:09:11 |只看该作者
现金一般的理解应指的是现钱,支票有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从“转出”这个词来看,本处的现金我怀疑本意是指电汇或银行汇票,但条例作为法规遣词应当是十分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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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12#
发表于 2011-12-30 18:22:02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lanchong) 的帖子

条例的有些观点确实很新鲜:
(1)  现在的招标现金一般是现金帐户,一些地方不允许交现款。有一次,一个项目投标人提交几十万现金来,没法点,就直接叫它用纸包好,双方写字密封,投标后直接还给它,保管期间真有些担心。如果规定还要给利息,我们是否应该索要保管费。同时我还有个问题,银行同期利息,是通知存款利息、活期利息或定期利息,估计争议很大吧。
(2)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现在这玩意又不是强制性准入,有的反而不好。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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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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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2-30 17:14: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不要那么死心眼嘛!在中国,规定是规定,执行是执行;台前是台前,幕后是幕后;办公室是办公室,酒桌饭店是酒桌饭店。大家违法、违规,法不责众,你说是不?但是从你提的几点,我试着解释一下:
1.现金从基本账户转出是指在基本账户中有证据表明投标保证金这笔现金的去向,而不是没有或是有数笔,从而避免串标和围标的现象;
2.投标保证金在超期退还时必须包括利息,这一条如果我参与制定条例,也会加进去,因为我有切肤之痛,以前公司投标时,会遇到某些建设单位(或代理单位)恶意拖欠归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甚至超过年限形成坏账,这个规定还不够严厉,如果能够规定利率上限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那就更好了,可以有效避免恶意拖欠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发生,为投标单位着想。因此,不退投标保证金就罚也不用多解释了;
3.关于公示的问题,“3日”似乎有些紧张,但如果你知道,评标报告出来后,次序排好,中标单位就已经定了,和领导审批有何关系?如果说有问题,那也是“3日”到底是“三个工作日”还是“三个日历日”的问题,遇到周末,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争议;
4.“政府采购的……从其规定。”应该说体现了一定的严谨性,毕竟政府采购有其特殊的地方,不是一个“条例”就能协调解决的;
5.最后是罚则,前面第十二条也提到招标职业资格,完全没有问题,只是还需要其他规章、文件进行配套、细化。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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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1-12-30 15:50:16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lanchong) 的帖子

我就是搞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无偿长期占用、随意挪用投标保证金已是公开的秘密。条例规定看起来不大好操作,不过希望对一些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随意占用投标保证金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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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5:47:0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汉瓦于2011-12-30 11:24发表的 :
现金不知如何从基本账户转出?
——大概指现金支票吧,因为貌似中国的财务制度规定是不允许大额现金支付的。
然包括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新鲜!
——估计是某些中心,以此利息为收益,且数额较大,投标人反应强烈,不得已作出这样的规定,但操作麻烦。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可以不遵守该条例?
.......

——现金≠现金支票,一般人一次拿出上百万有困难,拿个十万八万还是可以的,在设备招标时就有很多是用现金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数额大,可以设定限额啊!投标保证金都是招标公司收、退,本来招标收入就低,公关成本高,挣不到钱,还要替招标人支付利息,那不是有要招标公司关门的意思吗?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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