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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条件, 怎么判断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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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6 19:11: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举例: 招标文件要求具备X专业资质,A、B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提交联合体协议,A公司有X资质,B公司没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在建委标办建筑市场平台招标,比方说电梯或锅炉采购加安装的项目,经常是电梯或锅炉制造商(没有机电安装资质)和设备安装公司组建联合体,报纸网络上看项目消息,也经常是几家公司组建联合体中标,随便搜了一下,比方说地铁的消防工程,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或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中标公告是仪器仪表制造厂商和机电安装公司组建的联合体。
   看来,从现有实际例子里,一家无资质,一家有某项资质,两家组建联合体中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某项资质的项目(非政府采购,或国有资金投资的非货物、服务类招标),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

  可是,又看到这个投诉以及相应评判:(论坛新人发不了链接,“政府采购信息报”上发的文章“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相应资质吗?”,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等网站上有刊登)
   “由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
招标文件中要求前来投标的供应商应具有软件登记许可证,而A公司没有该软件登记许可证

省级监管部门经调查决定: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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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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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2:49:5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联合体投标人资格条件比较准确的表述是:
1、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仅具备一个资质条件,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公告规定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招标工程要求投标申请人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资质条件的,应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核定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不承担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资质的核定。
3、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违反这一规定的投标申请将被拒绝。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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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10#
发表于 2012-2-7 17:09:59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岩石) 的帖子

实际上是对联合体协议的理解偏差,省级部门并不一定正确,但其有权力就正确了。
而招标投标协会的专家就是建议按分工协议来处理,如果没有分工协议,表明联合体所有成员都须满足。而政府采购至少从法律原义上要求至少一家满足极可。不过现在是谁有权谁就正确,那怕是一个不懂招标投标法的监督也是权威。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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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2-2-7 14:34:23 |只看该作者
请教,按以上意见办理,顶层里那个投诉处理是怎么回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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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8#
发表于 2012-2-7 12:46:13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岩石) 的帖子

按沙发意见办理。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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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12-2-7 12:28:2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无对联合体双方是否都同时具备资质要求,只要依法出具联合体协议,并在协议中依法规定主体及双方权利及义务分担情况)的,非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或邀请招标项目。 不是问例如:“要求具备房建总包一级,联合体一家为房建二级,一家为房建特级”的情况怎么判定(依法,当然是按最低二级为标准,判断该联合体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是问例如:"要求具备房建总包一级,联合体一家为房建特级,一家为家电制造厂家,和房建施工企业联合体投标卖家电",或者例如一个大型项目,需要土建施工以及专业设计能力及相应资质,且接受联合体投标,结果有投标单位是一家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和一家有土建施工成本资质的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

这种情况,如何界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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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中建担保—专业工程担保供应商

金点子奖

6#
发表于 2012-2-7 09:37:09 |只看该作者
那就要看是什么类别的项目,怎么规定的,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接受怎样的联合体投标等等
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等各类工程保函   www.chinabao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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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5#
发表于 2012-2-7 09:21:12 |只看该作者
首先判定此项目是政府采购法律范围内的项目,还是招标投标法法律范围内的项目,归属那个法律,就要依据那个法律来办事。
   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联合体投标,至少一个联合体成员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成员均要符合,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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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地板
发表于 2012-2-7 08:49:06 |只看该作者
好像有这方面的考题,就是承担的分工定最低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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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12-2-7 00:04:14 |只看该作者
情理和项目实施上,确实应该按联合体协议所规定 联合体各成员所承担的分工内容性质,确定各成员自身应具备的专业资质,这样更合理,否则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法规中也不会特意说明,否则现实中也不会有这么多一家单位有资质一家单位没资质组成联合体投标和中标的例子。

问题是,法律层面上,或者说更现实一点的投诉调查评判和项目审计监察方面,不认理,只认法,只扣法条的字眼,哪怕那法条不合理,只要没废止修改,就是最终评判标准。 那好,死扣字眼,请问标法31条到底怎么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在几年前的培训会议上,听过行业监管部门官员讲话,说到对类似情况的解释,大概中心思想是以联合体成员各自负责投标范围内容的专业,确定各自需要的专业资质,如果一项专业资质两方都有,以低的为评判依据,这样说法倒是是给现有的“惯例”一个“通道‘,但只是口头说了一下,而同样在其他会议上,对这项内容回避不做具体解释。
依法工作,到底怎么干活是合法合规啊,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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