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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教:条例和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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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20:08: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如果是政府采购非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理解为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条例?

2、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如果为政府采购非工程项目,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是否同样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若是,那么是否也应在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

3、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内容如何界定,即: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购买招标文件等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活动范畴?若属于,当出现异议,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此时并未到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日期(已考虑延期),那么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此条在未作出答复前的阶段暂停其他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发售招标文件等事宜?

请大侠们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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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23:00:43 |只看该作者

回 1楼(bidboy) 的帖子

但18号令是部门规章,根据《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个人认为18号令不在其列,只有《政府采购法》够资格。

还是说,这条是向我们发出一个隐含的信息:《政采实施条例》的到来就在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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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3:29:19 |只看该作者
条例中的规定不包括政府采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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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13:16:1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目前适用的是财政部18号令。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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