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2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苏全国率先出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775

积分

圣骑士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11:06: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江苏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2年1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绩效目标正式成为该省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办法指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绩效目标一般由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设定,并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编报绩效目标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内容;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同时,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评价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同时确定标准值,且逐一对应相关。细化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级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时,可将绩效目标编制到“类”、“款”、“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到“目”级科目。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根据需要逐步编入政府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办法的出台,适应了预算绩效管理发展形势的需要,为江苏全省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南,有利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落实和具体化。同时,体现了“以绩效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的理念,促进了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更好结合,使得预算绩效管理从事后监督环节前移至预算编制环节,对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环节逐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前期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跟踪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推动财政预算管理从传统方式向建立绩效目标管理的转变。( 来源: 中国财经报)

  附: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依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及其管理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并据此考量完成的实绩。
  
  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一环节,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与批复。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职能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职能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职能部门和实施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与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评价指标库、标准值库及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 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预算滚动项目库相衔接。
  
  (二)组织和指导本级职能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工作;
  
  (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八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门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下达、批复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完成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单位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修正调整等工作;
  
  (二)实施完成所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条  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及其评价标准值等。
  
  第十一条 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一般由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设定,并编入年度预算。
  
  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编报绩效目标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内容;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实行多目标管理,可细化为投入资源、成本、产出业绩、效率、效益、效果和效应等目标,并可分为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可达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  制订绩效评价指标。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制订评价指标,据此考量绩效目标完成的实绩水平。评价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对应相关、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绩效评价指标一般包括投入、产出效益与效果、可持续发展影响及社会评价指标等。
  
  第十五条  确定评价标准值。制订的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同时确定标准值,且逐一对应相关。标准值分为历史标准、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经验标准。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
  
  第十六条 细化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级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时,可将绩效目标编制到 “类”、 “款”、“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到“目”级科目。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一般分为职能部门自审、财政部门审核(或组织第三方评审)。
  
  第十八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的依据,包括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
  
  (三)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四)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价及再评价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初审和调整。部门预算“一上”编报完成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根据财政 “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相应调整编制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值等。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部门预算“二上”编报完成以后,在职能部门按财政部门“一下”初审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基础上,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审核。
  
  “二上”审核的重点是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合理性、资金投向与预算安排的匹配性等,确定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
  
  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函告有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进行调整优化,并在“二下”批复前将修订完善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形成审核意见。 “二上”审核形成的综合性意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匹配性、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需要调整优化的建议及审核结论等(附2)。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第三方评审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根据需要逐步编入政府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二下),一并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预算公开、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事起奏 无事退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0-9 00:45 , Processed in 0.069642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