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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武汉地铁广告经营权招标事件中的疑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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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2:22:5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首先,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个事件的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的消息是,武汉市纪委和监察局依据《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实际上武汉市政府的这个规定本身是违法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计委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广告经营权是一种无形的服务产品,就属于上面第七条第三款那个“” 里面。它是属于这个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所伴随的服务项目,既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且单项合同价远超50万,项目总投资额也远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以这个项目是依法必须招标的。
然后根据国务院34号令的规定“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标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报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这个项目的正规审批程序是,由武汉地铁二号线的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广告经营权发包方案,审批后向本地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里面的规定只是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当其与上位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时候,它的规定是无效的。
所以武汉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此规章的第二十三条宣布此次招标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应该宣布根据国务院34号令的相关规定,宣布此次招标无效。招标的三大前提就是招标方合法、资金能到位和该审批的前置审批项目都审批通过了。
同时,此类项目由于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都依法必须招标。

其次,报价高于对手3个亿,能不能不中标?这在业内是一个太简单的问题。答案当然是,可以不中标!可在媒体舆论暴力的一顿乱打之下,常识也被扭曲,误解更加加深。广告经营权招标属于服务招标。服务招标里面价格权重都是较低的。在政府采购领域里面,国家的规定是服务招标时,价格分值的范围是10~30分(百分制,以下同);在非政府采购领域,我们建议的价格分值是20~40分。本次招标实际的价格分值是45分(首期预付款15分,这实际上是一个商务条款-付款方式、进度),所以是妥当的。
但是,一般服务项目的价格分计算都是使用低价优先的原则,也就是遵循如下公式:价格得分=投标人报价/最高报价*价格满分,而我们计算一下,深圳报业集团报价10.19亿,中标人报价7.05亿,那么深圳报业集团的报价应该得分45分,中标人报价得分31.14分,两者之间的分数差距应该是13.86分,但是媒体上报道二者之间的差距只有11分。这里面有2.86分不翼而飞了?大家记得媒体报道的深圳报业最终是以2.51分之差落标的!那这里是做了什么手脚,能这么精准的把这么点分数搞不见了呢?只要看到评标办法就全明白了。写到这里,问题开始浮出水面了。

再其次,公益广告这个打分项目是不是挖了个陷阱?《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07年颁布实施的,里面的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写得清清楚楚。招标方在招标文件里面既然提到公益比例最终要按照武汉市的规定来,那说明他们是知道武汉市的这个规定的。知道有10%的规定,偏偏写个5%,然后再含糊的补充表达一下,这种做法不是挖坑又是什么?
而且,据深圳报业方面说的,他们的完整承诺是“投标人承诺,每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体数量将不低于总媒体数的5%,并响应招标的所有要求”。如果是这样,那就不能算是投标方没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公益广告的要求。因为投标方后面写了“并响应招标的所有要求”,所以评标委员会应该在评标环节对投标人的这一项承诺要求澄清。不经过澄清而直接把分扣光,绝对是错误的做法。



又其次,关于合理化建议这个打分项,深圳报业称集中在投标文件的第138页到143页,目录集中且全部是该部分内容,而招标方却说是散见于投标文件的各个部分,两者说法截然相反。这个监管部门有权查阅投标文件,一望即知。不管是“集中”,还是“散见”, 2分的项目给零分都不合适。
最后,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深圳报业集团在经营计划中提出“部分线路、站点、车厢广告一年刊发权拍卖”,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招标不包括车厢广告。这个问题既然招标方没有因此而把该投标人的标书废标,说明这不是一个打了*号的实质性要求,它不是一个重大偏差,只能算是一个细微偏差。对于这种细微偏差,应该要求投标人书面撤回。只要投标人愿意书面撤回,就应该不扣分或者象征性的扣点分以惩罚这种不妥倾向或者干脆就是一种笔误。(作者: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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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1:30:56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landfox) 的帖子

[s:58] 不懂就不要乱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看清楚了再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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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11:51:33 |只看该作者
所以,余杭说有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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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3-1 11:49:03 |只看该作者
央视新闻1+1 有关视频的截图:

余杭教授是针对具体情况发言的:





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





还有疑问:招标的设计,就是来自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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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02:09: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landfox于2012-02-23 22:12发表的 :
事实上,深圳报业主要发挥了新闻导向作用,掌握了话语权,突出了自己的优势等。权威专家——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余杭教授,估计有些糊涂,评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居然说违反相关法律。

媒体说的是5人评标委员会里面招标方武汉地铁出了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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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3:10:05 |只看该作者
这个项目的招标结果作废,还应该调查一下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包括业主和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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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9#
发表于 2012-2-23 22:12:35 |只看该作者
事实上,深圳报业主要发挥了新闻导向作用,掌握了话语权,突出了自己的优势等。权威专家——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余杭教授,估计有些糊涂,评标人代表可以参加评标,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居然说违反相关法律。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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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2-23 17:22:38 |只看该作者
可以将此文,结合明明转发的央视新闻1+1节目一起看;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663

后者,有请了权威专家——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余杭教授的分析。

还有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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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7:05:54 |只看该作者
[s:18] 给一个伤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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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0:35:38 |只看该作者
[s:90]找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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