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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招标”和“拍卖”的异同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的联想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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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9 10:27: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浅议 “招标”和“拍卖”的异同

        ——武汉地铁广告招标事件的联想之二

   “招标”和“拍卖”是人门常见到的两个词;但是,其内在的含义和具体做法与意义却有着许多相同和不同的地方。本文,就是试图以笔者个人的理解,做一个浅析。

    一、主要的相同点:

    第一、两者都是市场经济下的一种体现“竞争”的形式;都是由一家发起,对于明确的“标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引多家参与竞争的方式。

第二、两者都是在市场经济下,依法办事的一种活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活动,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政府采购条例》等国家的和地方的大约1000多个法律法规和部委政令。

在中国,有《拍卖法》和相关的一些政令;

    第三、这种活动,在中国大都是委托专门的机构代办的。对于采购与招标而言,我们有各种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有各种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招标公司。

对于拍卖而言,人们一般是委托有资格的拍卖公司或者拍卖行来进行的,不是自己直接去做的。

委托代理,涉及到有一定的费用。对于招标代理而言,是属于国家指导价格,按照发改委的政令执行;大约是:设备类不超过1.5%;工程类,最多1.5%,大部分为0.7%……

对于拍卖而言,大多数是5%,也有3%的。对于个人艺术品,可能达到20%

第四、活动中,都有类似的“保证金”制度,一旦发生违约,该项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五、不是所有的活动,都适用于“招标”。比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而也不是所有的东东都可以用来拍卖;比如,一些国家的“无价之宝”,如“清明上河图”等等,肯定是不会被允许拍卖的,绝不允许其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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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3:29:25 |只看该作者
在实践中,有不少项目是用招标方式来代替拍卖的,如拆除工程、道路经营权等。应该注意防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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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14:22:07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招标和拍卖的区别主要在程序环节的要求,
至于招标人是买家还是卖家,拍卖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没有区别,土地招标或BOT招标,招标人是卖家;现在流行的反向拍卖里,拍卖人是买家。因此提出招标或是拍卖的组织者是买家还是卖家没有区别,买家或卖家取决于标的本身的属性。
招标或拍卖是程序,是形式。招标的程序性更强,突出的是程序合法从而结果合法;拍卖的现场竞争性更强,突出的是价格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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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22:35:58 |只看该作者
谢谢钱总版主对翻译问题的纠正,已经在原文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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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5:46:45 |只看该作者
当今是,嘴大的可以买卖不分,黑白不分。
最典型的是中央电视台,这是对中国招标的亵渎!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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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15:42: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gzztitc于2012-03-09 10:28发表的  :
二、招标和拍卖的主要不同点:

1)含义不同。英语中,“招标”的对应用词是:bid 或者 tender ;“拍卖”的对应词是:auction.

     “招标”主要用来“采购”或者说“购买”——无论是购买所需的设备或者所需的“工程”和服务;招标人是其中的“买家”。
.......

此处有笔误:招标的英文应该是bidding 或 tendering。在世行招标文件范本中,1992年前用的是tendering,从1992年起,用的是bidding。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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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9 10:28:26 |只看该作者
二、招标和拍卖的主要不同点:

1)含义不同。英语中,“招标”的对应用词是:bidding 或者 tendering ;“拍卖”的对应词是:auction.

     “招标”主要用来“采购”或者说“购买”——无论是购买所需的设备或者所需的“工程”和服务;招标人是其中的“买家”。

     “拍卖”主要用来“出让”或者说“卖”。拍卖人,一般都是其中的“卖家”。

2)实践中的含义更是有区别:

现在中国和国际上大多数的招标,都是适用于“公共采购”项目,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等。因此,它们提到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都是指的“法人”,不是自然人。只有很少的“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可能吸收自然人参加投标。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令,规范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法的处罚措施等等,目的就是首先要维护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依法的情况下,也要保护各个当事人的利益。

而对于拍卖来说,有关的法律法规则不多,主要是“国际惯例”;

参与人可以是公司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

3)“招标”强调“密封投标”——投标人必须把投标文件(含有主要内容与报价),在规定的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人。而这个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不允许有选择性的报价(除了招标文件允许有合理化建议),不允许再次报价,也不允许招标人和投标人谈判价格

“拍卖”则是开始后,参与人报价,竞拍;允许而且提倡多次报价,互相竞争。

4)“招标”可以有“标底”;但是,目前的规定,标底只作参考,不是依据。

“拍卖”事先公布“底价”,拍卖开始的时候,从底价开始竞拍,逐步提高,往往拍卖价超出底价,被认为是一种成功。

5)主持人的作用不同:

“招标”的开标活动一般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主持人和唱标员只是如实的宣读各个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需解释或者回答问题,更不能做出是否“废标”的结论。

“拍卖”一般由“拍卖师”主持。有经验的高水平的拍卖师,通过介绍被拍卖的物品,通过带有“煽动性”甚至幽默的语言,对参与竞拍的人们加以适当的影响,是有作用的。

6)决定结果的做法不同。

   “招标”的情况是,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研究讨论和评标,给出评标报告;再由招标人从中依法选定中标人。

“拍卖”的情况则是:经过反复竞价,待到最高价时,主持人一般是举起拍卖槌,连着询问三次:“还有其他更高的竞价没有?”。如果没有,则落下“拍卖槌”,宣布:“成交”!

7)“专家”的作用不同:

    “招标”需要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借助专家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独立客观的进行评标;

    “拍卖”的过程,几乎不需要专家参与;如果需要专家,比如文物,往往事先请专家鉴定和估价。

    8)事后的质疑投诉处理不同:

   “拍卖”由于公开竞拍,都是最高价中得,一般的,事后很少有什么争议。

   “招标”涉及多种因素,有时最高价“中标”;争议不少。向监管部门的投诉也不少。这,既是投标人的一种权利;也需要监管部门调查清楚事实,是举报正确,还是否是“恶意投诉”?等等,从而依法处理。……


至于为什么要以招标的名义,实施拍卖的流程或者程序呢?那也是一个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理,没有一条是规范“拍卖”做法的;国际上,似乎也没有听说过。看来,只有在神州大地上,才会出现这种神奇的现象。也许是由于笔者“老年痴呆”吧……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笔者看来,此种做法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利用“拍卖”的特点,取得最高价,也就是取得最大的收益;利用“招标”的规定,付出最小的委托代理费用。笔者不知不觉的想起那句经典电影片段和经典台词:“高,实在是高!”

上述是笔者个人的理解。有不足或者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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