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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违规供应商 监管部门为何欲说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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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09:06: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纵览各地政府采购网站,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鲜有公布,但这并不代表供应商违规行为不多。加大违规供应商的名单披露力度,构建全国统一平台,不仅可以威慑供应商,而且使监管行为本身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担心为双刃剑所伤

  虽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不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串标、中标后拖延供货等违规行为,但却很少披露违规供应商名单。不少人表示,这里涉及到依法取证要切实可靠的问题。

  处罚依据不清心虚

  任何决定的做出都要依据,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也一样。什么是违规?违什么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提到了处理违规供应商的详细适用情形,尽管如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时仍然感到很棘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长俞建玉强调:“棘手的关键是法律不细化!”

  比如说,《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在规定对供应商处罚的几种适用情形时提到: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那么,何谓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是什么部门?财政部门还是纪检监察部门?这些都很模糊。

  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也感到法律的模糊让工作不好开展,法律应该更“硬”点。比如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到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都应该受到处罚,“何谓无正当理由?什么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是怎么签的?是99%拒绝还是1%拒绝?程度不一样,处罚的尺度又该怎样把握?”董亚波用一连串的疑问道出了处理中的尴尬。

  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依据不细化,这造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时举步维艰,心虚,更谈不上在网上公布处罚结果了。

  证据认定主体模糊

  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并把处罚结果上网公布,这在不少监管人员看来不太容易,原因在于对财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有所顾忌。

  虽然法律上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但有人表示,财政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在实际操作中不是十分明确。俞建玉提到:“财政部门要取证,让供应商提供证据,但财政部门不是工商部门,凭什么去取证?财政部门的职责应该界定清楚,不能乱作为。”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模糊,很容易造成证据可信与否难以辨别,董亚波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到底以谁的为准,该信谁的?第一时间现场监控的影像资料有效,事后监管寻找的证据不见得就是充分的,法律上或许根本不认,财政部门怎敢乱作为?”

  怕成被告

  许多监管部门不主张轻易上网公布违规供应商的名单,在于不想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对供应商进行处罚,而且还因为如果供应商不满意处罚结果,把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肯定会增加采购成本,甚至导致最后两败俱伤。

  “没收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通报等行为都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报批程序很复杂。”董亚波提到:“有时供应商还会申请听证,提供更多的证据,监管部门容易成为被告。听证,打官司,耗费人力、财力,其行政成本很高。”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披露违规供应商的行为是把双刃剑,一把在监管部门头上,一把在供应商身上,如果监管部门处理时没有铁板子上订钉的证据,就会自食其果。教训多了,疼了,痛了,监管部门更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变得不轻易做处理决定,更不轻易地去上网公布,或许这番话更能解释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得比较少的原因。

  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更多的监管人员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时感到现有法律不够细化,使监管力不从心,法律亟需细化已是大家的共识。然而,在法律还没有尽善尽美时,监管部门也应该用积极的态度,在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使处理结果更公正,同时加大违规供应商的披露力度。

  宽大处理可行否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从轻处理绝不从重处理,能不处理绝对不去坚决处理,毕竟供应商也不容易。”这种思想在不少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心中存在,这也可以说是违规供应商名单少见的原因之一。究竟该不该对违规供应商抱着“宽大处理”的态度?

  严惩影响供应商生存

  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对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得少,是因为总感觉供应商是弱势,尤其是外地供应商不远千里来参加投标,或许为了谋取中标采用了非法手段,如果监管部门查出来要对其进行一种比较严重的处罚,网络效应会使违规供应商为更多人所知晓,在其他地方的采购活动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这对供应商的生存是极大的威胁。

  供应商是社会的供应商

  “供应商是社会的供应商,不单单是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存在,所以即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遭受重创,几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仅仅意味着供应商失去了几年的政府采购份额,并不代表也失去众多普通消费者。”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一口否定了上述说法。

  的确,因担心企业倒闭而采取宽容的做法,似乎有点多余。长此以往,或许还会助长供应商的不规范意识。

  如何处理看性质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科员高红涛认为,违规供应商的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影响采购活动,就从轻处理,如果是恶意的欺骗,就坚决不能手软。

  比如说,吉林省长春市曾对以报错价和价格过低为由,在确定成交结果后弃标的违约供应商给予扣缴履约保证金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曾对一家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供应商进行处理,处以采购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南宁市政府采购活动。

  对违规供应商姑息纵容,不利于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如果进行严惩,又必须慎之又慎,不然会事与愿违。董亚波提出,政府采购市场需要逐步培育壮大,如果不是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违规供应商也自愿做出书面承认过错的承诺,将履约保证金上交国库,这既没形成不良影响,而且还达到了监管效果,所以要把握好处理供应商的度。

  屈服or顶住

  为什么违规供应商的名单公布如此之少?一种回答出乎记者意料。某地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提到:“迫于压力。”压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去处理,能迫于什么压力?就算真有压力,是屈服还是顶住?

  妥协

  有这样一种说法,大多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比较老实,能够把握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一心一意地参与政府采购,很注意其中游戏规则,倒是财大气粗的供应商凭借自己的影响力和广泛的人力资源,敢于破坏游戏规则,成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的一大心病。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接到对供应商的投诉后,本着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去调查,去核实,分明已经找到问题之所在,可就在准备对违规供应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时,当地某重要领导暗示不要扩大事态;或者是违规供应商恶人先告状,散布对监管部门不利的言论,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就像在法庭上,原告说完就宣布退庭,根本不给监管部门说话的机会,监管部门的处罚变得无从下手,不得不在压力中妥协,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就这样不了了之。”某地政府办公室负责人言谈之中很无奈。

  无畏

  然而,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黎清华则亮出了一种更为积极的做法: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出了问题,监管部门不能不管,一定要顶住压力,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套规则,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各方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就得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不然对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事实上,真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讨厌违规,对不择手段中标的供应商甚为反感,大家都希望政府采购更加透明、公平,这就是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最强有力的后盾。

  某地对几家违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厂进行了网上通报,其中一家是当地政府大院里的维修厂,有背景。该维修厂被通报批评后颇为不满,对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为什么采购办要跟市政府对着干?”此言既出,一片哗然。“市政府是修理厂?不是!修理厂是市政府吗?也不是!所以采购办通报的只是修理厂,指向不是市政府,就谈不上采购办与市政府对着干。”该地政府采购办主任回答得理直气壮,颇具底气。正如他说,底气来自于法律,来自于铁的原则,这个时候最需要顶住压力。

  “不管监管部门面对着怎样的压力,供应商违规了一定要处罚,处罚的力度要加大,披露的力度也要加大,不然会影响政府采购秩序,对政府采购的形象也是一种损害。”黎清华言语中透着一种力量。

  供应商诚信机制亟需建立

  “手高高地举起,之后又轻轻地放下。”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时很无奈,常常是因种种原因不了了之,更谈不上将处理结果上网公布。长此以往,自然很不利于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而供应商的诚信之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进行又非常重要。

  重罚之下显效果

  究竟该怎样对供应商进行约束,以提高其诚信意识呢?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肖宝铭认为:“违规供应商的名单一定得公布,公布得少,是诚信机制滞后的表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做。”

  违规供应商名单公布之后的问题是,供应商会将被公布的公司名字注销,轻而易举就能再成功注册一个新的公司,人员还是原班人马,如果这样的话,即便公布违规供应商名单,似乎也没有意义。

  就此,肖宝铭认为:“商业贿赂为什么会出现?因为罚得不严,处理力度不够。供应商的违规成本如果低,供应商就敢于犯罪;如果违规成本高,供应商在意欲违规时,可能就会衡量衡量其中的利弊。法治法治,依法而治,有违规行为,该治就得治。”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对每一个违规供应商做出严格的处罚,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净化。

  内部记录存漏洞

  鉴于对违规供应商处罚并上网公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容易导致行政诉讼,所以在处罚依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某些监管部门仅做一个内部记录,把供应商的违规情况记录在案,如果违规供应商下次还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把之前的违规记录提供给评审专家,作为评审专家评审时的一个参考,对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以适当扣分,也就是信誉分受影响。

  咋一听,感觉这种做法似乎也能起到约束供应商的作用,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存在漏洞:内部记录一定真实可靠吗?没有公布出来的,没有社会监督,也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没有接受大众监督的东西的真实性并非那么令人信服。从这个角度讲,这种内部记录的方法不值得提倡。

  “在目前政府采购市场不是十分成熟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对违规供应商还是应该教育为主,一棒子把违规供应商打死也不是目的,最终是为了促使政府采购市场更好地运行。”这是某些人的观点。政府采购既定的法则需要遵守,政府采购市场需要培育,在处理违规供应商根据情况灵活处理未尝不可,但要着眼于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不管怎么说,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大违规供应商的披露力度,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一环,更是政府采购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砝码。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建议

  打造全国统一平台

  鉴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供应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披露上有难度,云南省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董亚波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打造统一平台。

  比如说,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一个可以互相公布违规供应商的平台,由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省辖区内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联系,每年定期聚会,互相交流各自地市出现的违规供应商名单、违规原因和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这样,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共享了“违规供应商”的资源,如果某供应商在A市闯了政府采购的红灯,有违规纪录,到B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B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会提防该供应商。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一个地市有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将受影响。

  此外,各个地市互通有无,还可以互相学习彼此的处理技巧,有助于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提升。

  如果推及全国,可以打造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平台,这样如果一家供应商在一个省出现违规行为,参与其他省份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也会受到影响。

  有了这样的平台,供应商最终会明白,如果遵守了政府采购规则,拥有良好的信誉,在一个省乃至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空间就会扩大;相反,活动空间就会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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