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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所谓的“定标权”之争在当下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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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9:15:5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定标权”到底该归谁或者说归谁更合理,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可以略作探讨,但在当下的大环境下,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各位——毫无意义!游戏规则既然制定了,大家就应该遵守,如果大家都不遵守,而只有极少数个人或企业会被当做典型绳之以法,任何争论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各位知道当下是什么环境吗?知道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初衷吗?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反复强调什么吗?知道刘志军为什么被抓吗?知道为什么会发生上海“11.15”火烧楼吗?知道为什么央视也会失火吗?知道为什么会有“7.23”动车事故?知道药品价格为什么居高不下吗?知道为什么会有《行政许可法》吗?知道为什么……?如果再不清楚,我可以把党中央、国务院的话再重复一次!
以工程建设为例,这是一个体系,招标投标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而已。什么叫国家投资、政府投资?国家投资、政府投资意味着这钱不是你个人的,不是你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也不是小利益团体说了算得,而应该综合听取专家意见。并不是招标投标一个环节听取评标专家的意见,而是从工程前期可研、规划、设计开始,到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后评估等,都要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机关干部、领导干部家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负责人不许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这要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话语犹言在耳,这边就有人要求将定标权交还给招标人。没有错,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老板想怎么决策都可以,因为如果造成损失都是他自己承担,而在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即便没有任何腐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都是广大纳税人的钱,到时候又该怎么办呢?我说的再直白一点,有些工程交给谁做都是一样(前提是资质符合条件),无非报价略有差异,中标之后降低质量者的比比皆是,而优质者、守信者可能在商务标上占不了便宜。因此,从不给领导增添麻烦的角度出发(你不给他定标权他在幕后操作,你给他定标权他也一定不会在台前操作,而是有更好、更隐蔽的操作手法!)也不该把定标权交给招标人!因此,当下定标权之争不是什么当务之急,更要紧的是建立诚信体系,实现优质优价,再不能出现“造高铁的不敢坐高铁”这种怪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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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发表对"定标权"争议问题的独特意见
zzj0102 + 3 发表对“定标权”之争的独特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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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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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09:00:30 |只看该作者
我这种新手上路,刚刚开始从事招投标工作的新人,提出这种问题,这种争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作为总版主,作为前辈,提出这种观点,而且没有充分论据和论证,还是这是中国招标的里程碑,是解决中国招标的基本和根本问题,就是不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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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2:04:51 |只看该作者

回 4楼(zzj0102) 的帖子

同意!试想一下,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依分数高低排出顺序,再由招标人定标,不知持此论调者是否考虑过,招标人甚至可以省去了繁琐的操作过程,原本要费尽脑筋让“关系户”排在第一位,现在不管它排在第几位,招标人都可以决定中标人;又是否考虑过,会在公示时引起多少举报投诉吗???当然,定标权交还给招标人不是完全不可以,那需要调整、修改游戏规则,至少在目前的大规则下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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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1:55:25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heluhua) 的帖子

呵呵,以后会有很多人引用这句话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可以在1-3名中任意选的,不管你们服不服,但是必须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我说的就算。”这些或许就是一些人争论的最终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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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1:48:05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本不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是某些人人为给整复杂了。

道理很简单:
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实质,是对“他人资金(公有资金)的处置权”!
——如果您是这笔资金的所有权人,您愿意对他人使用您的这笔资金不进行监督吗?您愿意让他人随意使用这笔资金而不受任何约束与限制吗?

回答愿意的请举手,数数看,到底有多少人,结果就很明白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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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3-13 21:15:22 |只看该作者
[s:90]执行应当按现行法律法规,但理论探讨应当没有禁区,执行和理论是两个概念。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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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20:11:17 |只看该作者
赞同楼主的观点!
其实关于“定标权”的争论早已经结束,是非对错各人心中自有一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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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9:46:10 |只看该作者
呵呵,依法不争论。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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