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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提供:深圳有关试点“评定分离”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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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20:27: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补充提供:深圳有关建设工程试点“评定分离”做法的通知

说明,这是从百度上下载的;是试验版;

还有后来的正式版,由于本人没有“财富”,未能下载。

现提供这一个给大家参考,压缩文件,大约3兆。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rar

2.44 MB, 下载次数: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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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3#
发表于 2012-3-15 15:13:26 |只看该作者
这种做法才符合招标择优的原则。

目前我们的招标制度最大的原则是反腐倡廉,而不是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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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3-15 14:19:35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hetan719) 的帖子

赞同楼上的观点,我觉得是对是错,实践和时间会告诉我们一切的。对于“评定分离”这个问题到底是否合理、合法?我觉得任何一个报以理性、健康、平和以及端正心态的招投标从业者来说,心里都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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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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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3-15 14:02:00 |只看该作者
  同时想到了两个词:神奇和荒谬!
  是将评标委员会性本恶,还是将招标人性本善绝对化了?  
  评标委员会被架空和问责对象更清晰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这所谓的“评定分离”真的能让中国的招投标乱象得以改观吗?
  深圳吃下了第一口,但吃下去的可能不是螃蟹,而是一颗五彩斑斓有毒的果子!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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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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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3-15 09:58:25 |只看该作者
建议深圳的同志们重温《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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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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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15 09:46:46 |只看该作者
深圳住建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关于深化改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
你说改革,你说试行,在深圳这个神奇的地方,若与现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深圳拿着“尚方宝剑”,国家相关部门估计还可以闭一只眼。但你还带上高帽子,根据这么多上位法的情况下出的改革,完全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你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地方政府规章)。这份规范性文件怎么通过深圳法制办等相关法制单位的同意的?在深圳从事法制和招标投标行业的人士,你们是怎么想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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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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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3-14 22:45:05 |只看该作者
多一漏洞,多一环节,多一推辞!不是不明白,而是法律变化快!法律法规制度啊,你等等你的人们吧?你等等一些人的觉悟吧!没空子钻时,想法钻空子,现在你有那么大的漏洞,喜了谁?忧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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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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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3-14 22:11:49 |只看该作者

回 3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佩服!很有思想的深度和良好的觉悟!可以说是有良心的招投标从业者!支持你的观点,也和你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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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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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3-14 21:58:49 |只看该作者
……[s:90] [s:72]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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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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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3-14 21:51:11 |只看该作者
3楼言重了。让人定个标不致于天塌下来吧。反腐败不应该是简单的剥权,而应该是着眼于监督和问责。深圳的做法,就是尝试问责对象的清晰。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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