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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例》16、24条,我的理解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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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9:44: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如果潜在投标人在发售期的最后一天购买招标文件,他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最多15天。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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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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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3-17 18:56:44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是楼主的理解,但实际往往是提前就弄到招标文件了,如果不能提前弄到招标文件,这标也不用投了……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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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3-17 18:46:18 |只看该作者
从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开始算是从第一天开始的,这个没错。你的理解也没有错,只不过实际不太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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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3-17 08:44:02 |只看该作者

Re: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引用第6楼bz黄河于2012-03-16 14:55发表的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
我的理解的意思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期5日应当包含在“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二十日内。
版主理解的正确,跟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也是一致的。从开始卖文件的那天算起,而不是停止卖文件的那天。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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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3-16 20:37:05 |只看该作者
“备标时间”

一般的通俗说法,叫做“等标期”。

可以参考多篇文章;比如:
http://www.sei.gov.cn/bid/bidnewsei/news.asp?id=2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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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3-16 16:30:18 |只看该作者

回 9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备标时间”,尽管好理解,但是我还是第一次听说,看来“学以致用”你是搞招投标业务的,谢谢你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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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3-16 16:19:23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边常用的字眼“备标时间”。楼主这个问题挺好的!挺值得大家谈论和思考的。若只有15天“备标时间”的话,即按照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后20天,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开标前15天以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就无法做到了,要顺延了。
      也就是说,只要招标文件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后20天,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肯定都是无效的,是肯定做不到的,肯定要修改的。就算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备标时间”最少20天。

   看来,实际工作中,不能取“极端"值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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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16 16:14:33 |只看该作者

回 7楼(学以致用) 的帖子

《实施条例》没有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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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3-16 16:07:59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法律法规的意思肯定:留给潜在投标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能少于20天(《实施条例》关于时间的,全用阿拉伯数字了,我们也改用阿拉伯数字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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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4:55:27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bidboy) 的帖子

我的理解的意思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期5日应当包含在“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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