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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教《实施条例》第39“属于”、40条“视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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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8 22:06: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求教对于措词“属于”和“视为”的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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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03:24:16 |只看该作者
很久没见楼上的发言了!挺好!我又学到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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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2-3-23 23:57:06 |只看该作者
同意总版主对“属于”和“视为”的分析。

补充一点:
    对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分析,更多是在刑事法律领域。在行政法和民事法领域,其实是不研究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的,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果。比如签订合同,违约方总不能说我不是故意要违约,所以我不承担违约责任吧?“视为”的用语,我估计是立法者想表示一种坚决,意思是一经发现就可认定,避免对串通意思的查明。众所周知,行政监督机关不如司法机关查案专业,一陷入对证据事实的收集认定基本上就抓瞎,为打击围标串标,《实施条例》故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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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3-22 12:52:49 |只看该作者

回 12楼(zzj0102) 的帖子

认真拜读了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54&page=1
分析好到位!看了非常容易理解和接受![s:125][s:125][s:125]
“属于”该怎么理解呢?也象“视为”一样,举个例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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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4#
发表于 2012-3-20 23:11:55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属于”和“视为”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属于”应是肯定的,或是可以直接确定的
“视为”应需要一些相关的材料或证明,然后作出的认定
在应用中,我感觉应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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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3-20 22:19:21 |只看该作者
这两条我曾经有过解释,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654&page=1《条例》的条款合并与分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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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3-19 10:52:14 |只看该作者
现在视为也和是一样了,加重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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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3-19 10:08:17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我帮你看看“官方”的解释,晕啊,我还没有看到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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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12-3-19 09:54:40 |只看该作者
对于“四十条”规定的六款行为,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具体认定时肯定会很谨慎的,而且认定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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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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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3-19 09:42:00 |只看该作者
也盼官方解释。往往法律法规出台后,编制的人就销声匿迹了,出现“到底为什么”时,无人解释,很多的问题很困惑。尤其是中国的国语很复杂,不是专门研究法理的还真容易搞糊涂。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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