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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各位老师一个“续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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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21:49: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教各位老师,国有企业单位,一个几百万的疏浚项目,2011年曾经进行过招投标,2012年准备与2011年的中标单位在原价的基础上续标,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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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4:32:31 |只看该作者
具体怎么办?合不合法?关键看你怎么向有关部门说明。
1、如果不想再招投标,你向有关部门(领导)说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如果再招投标,会影响咱们工程施工、对工程质量不利。
2、如果想招投标,那理由也很多,随便几个就行,现在价格已经走低了,资质高的企业好几家都想干了,等等。
呵呵,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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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4:27:21 |只看该作者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中国的法制,任重而道远!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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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1:02: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yun于2012-03-20 09:40发表的 :
把条例搬出来,估计领导就不敢出声了。达到了法律规定招标的要求就得招标。你这个项目向原中标人采购是不合法的。条例第九条第四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都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进招标。试问:你这个项目是否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啊?是不是向其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采购也不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啊?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也有难度,往往风险可能和领导讲了,有些领导还是会挺而走险,做下属的只能照办。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管的力度。宣贯最好先向领导层开始做起。个人小观点。

千万别相信“领导”有多么的高尚,有多么懂法,有多么自律。
给你讲个例子,我们单位的真实例子。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把条例上的规定解读给领导,你猜怎么,所有的领导,不管是高层还是中层,异口同声的说,条例规定的不符合实际,等时机成熟了再执行。
反复给他们讲了多次,一起开会都开了三次,还是这个态度,法律在他们面前视同空气。
那算了,既然碰到这样的“领导”,还有什么话可说,直接无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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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0:27:02 |只看该作者
当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写的”有效期“是多少天?

中标通知书是何时发出的,为何没签订合同 ?

估计,你们的各种有效期均过,招标和中标都无效了,

那还怎么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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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9:40:43 |只看该作者
把条例搬出来,估计领导就不敢出声了。达到了法律规定招标的要求就得招标。你这个项目向原中标人采购是不合法的。条例第九条第四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都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进招标。试问:你这个项目是否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啊?是不是向其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采购也不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啊?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也有难度,往往风险可能和领导讲了,有些领导还是会挺而走险,做下属的只能照办。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管的力度。宣贯最好先向领导层开始做起。个人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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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2:42:21 |只看该作者
肯定不合法!不要怕给领导骂死[s:112],把法律法规搬出来,给他上课[s:111]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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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2:13:15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谢谢汉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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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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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22:08:09 |只看该作者
这家不涨价,其他家也可能能承受。
他不涨价,说明去年价格可能高了。
你今年的最高限价可以定去年的价。
不招标的条件,你看一下条例第九条。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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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19 22:02:18 |只看该作者
汉瓦老师,考虑到物价和人工成本的提高,施工单位表示不涨价,应该已经表示最大诚意了,还必须进行召标吗?我怕又出现召标的价格比议价高的情况,要被领导骂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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