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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评标过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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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22:39: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过程的是什么时间开始,什么时候结束?
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结束?
还是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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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较真的思考 提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评标时间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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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21:41:1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gudongyisheng于2012-03-20 09:57发表的 :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使用的词语是“评标委员会”

评标过程的开始为评标评委开始查看投标文件,结束为评标评委结束查看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结束。

评标委员会是从组建为开始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为结束。
.......

哈哈,值得商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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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21:23:20 |只看该作者

回 5楼(gudongyisheng) 的帖子

有道理,我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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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9:57:05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使用的词语是“评标委员会”

评标过程的开始为评标评委开始查看投标文件,结束为评标评委结束查看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结束。

评标委员会是从组建为开始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为结束。

评标报告是汇总阶段,不算评标过程,属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评标是评标评委独立评审的过程。

评标委员会解散后,出于某种原因还是可以重新召集的,也就是说虽然解散了但职责并没有消失,这样的理解也符合《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里对评委的法律责任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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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9:14:27 |只看该作者
汉瓦老师的意见也挺意思,也有一定的道理!各位大侠请给宝贵意见!包括很多对《实施条例》理解的帖子,都需要大侠们给意见!谢谢!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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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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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8:59:27 |只看该作者
评标结束时间点应该是出具评标报告时,56条是评标委员会后续的工作,类似商家的售后服务。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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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08:43:3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您提供的《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我的理解就是说评标过程的结束时间点是: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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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20 08:13:00 |只看该作者
根据《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我的理解:更改了原12号令中评标委员会解散的说法;评标委员会还应该继续处理有关问题;但是,何时解散,没有提及。

评标委员会既然是负责“评标”的,应该从开标结束那一刻,即开始工作。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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