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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助:关于条例第九条(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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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5:46: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请教:如果投资人是联合体呢?如果投资人是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设计、监理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那这个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还需要另外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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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4:25: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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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7:09:43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根据此条规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所以该联合体不能同时承担监理和施工业务,终于找到法律依据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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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6:22:38 |只看该作者
[s:89]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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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4:39:25 |只看该作者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综合大家的意见,就是说可以不用另外招标就可以自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了,是吗?只是联合监理一起不合适 (2012-05-08 18:28)
        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额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同时,投资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投资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

   您的理解是对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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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4:37:13 |只看该作者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这条是否会被投标人恶意利用呢?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但他和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对投资人进行投标,但施工单位只占1%的股份,如果该联合体中标,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是不是可以不招标? (2012-03-30 09:18)
只要联合体的成员同意,而且这施工单位的资质达到要求,我理解是不用再招标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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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8:28:23 |只看该作者
综合大家的意见,就是说可以不用另外招标就可以自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了,是吗?只是联合监理一起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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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09:18:11 |只看该作者
这条是否会被投标人恶意利用呢?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但他和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对投资人进行投标,但施工单位只占1%的股份,如果该联合体中标,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是不是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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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09:09: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9楼的说法,本人认为既然承认了第一步,那么根据《条例》第九条就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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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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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4 21:45:31 |只看该作者
关于楼主的问题,我谈谈看法。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设计、施工、监理三方是否能够组成特许经营项目的联合体;二、假定三方可以组成联合体,设计、施工、监理可以不招标吗?
关于特许经营,模式非常多,都是舶来品。常见的如BT(及其衍生模式)、PPP、TOT等。以BOT为例,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设计、施工、监理组成所谓的“联合体”,本着“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因此,三方合起来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运作BOT项目并不违法,这解释了第一个层面;“三方组成了‘联合体’,那么设计、施工、监理是否可以不招标吗?”这一问题应该迎刃而解,本人以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手续一个也不能省,其中要强调的是由于监理单位属于利害关系单位,是否能作为独立第三方,在法律界尚存争议,因此,最好避免由组成项目公司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情况发生。
最后,再强调一次,特许经营的出资三方不是‘联合体’,而是股权关系,与招投标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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