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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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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1:14:2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

    我尽量平和地写这个帖子,本来有关这个系列的感悟,不想写了,有的人也不喜欢看这样的感悟帖子,只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呵呵,几个感悟帖可能触动了一些人的敏感处,都有了丰富的回应,礼尚往来,那就再感悟式的回应一点吧。这次不再行云流水、辞藻华丽了,我力争寻求用通俗平易的风格,只是我不会扣帽子,也不会贴标签。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管他用什么交通工具,写帖子也不用太在意自己或别人的风格的。
    刚刚查了一下,发现我对有关网友对《条例》40条的讨论帖,参与的其实并不多,只是在回复帖中有见,一共也就4个回复帖,都很短,当然没什么深度和价值,特别是有的回复中出现“浆糊”的字眼,让有的一向发帖严谨的网友感到不适了,我只能深表遗憾了,希望我们的论坛中有能理解“浆糊”的朋友。但奇怪的是,是谁先把40条质疑的讨论贴上了“纷争”标签?同时又对网友的质疑和讨论,扣上了“攻击”条例的帽子?贴上标签、扣上帽子,占领了制高点,就不算“偷换概念”了吗?

    其实在40条的讨论中,促成我发出一系列“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帖子的,不是40条讨论的那些帖子,在我的第四个感悟帖中我作了说明,说明了为什么会发了这些某些人看起来觉得很没意思的帖子。认真看过我四个帖子的朋友,会觉得我在对《条例》40条进行质疑吗?从“学条例观争论有感”标题上就可以看出来是什么内容的帖子了。可奇怪的是又被人扣了一些帽子、贴了一些标签,更是把这些帖子“定性”为是《条例》40条的讨论帖,然后进而判定我“拔高了议题”“偷换了概念”“偏离了主题”。我不知道有人把网友的质疑描述为 “对条例的讥嘲挖苦和肆意攻击”,甚至扣上“文革语言”的帽子,算不算拔高了议题,偏离了主题?把本来就不是讨论《条例》40条的我的四个感悟帖,定性为《条例》40条辩论帖,这算不算“偷换概念”?

    在我的第四个感悟帖中就说了,这几个感悟帖不是什么《条例》40条的讨论帖或辩论帖,对了,有人说我没有对一顶“学霸”帽子提出异议,呵呵,那顶帽子我看到了,既是帽子,作为持有开放包容之心的作者,自然会知道有没有意思了,我的帖子是本来是感悟性质的帖子,没必要那么具体地对每一顶帽子和每一个标签都针尖对麦芒的进行辩论和驳斥,反正我看到的帽子也不只是一顶。只是大家包括我都知道,贴标签和扣帽子,通常是偷换概念的前提

    由于我的帖子不是什么《条例》40条的辩论帖,只是感悟帖,没什么学术内容(呵呵,谁会在感悟中想起学术和法理?那可能是资深的“老学究”级别的人才能做到了,反正我没这个本事)。于是,我貌似又不幸地被定性为“玩噱头、耍表演、唱高歌来博取眼球”。只是这些“噱头、表演、高歌”是由谁引起的?是因为什么引起的?恐怕应该先搞搞清楚。这个搞清楚了,就可以知道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当然,这个“博眼球”的判断,又是用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下揣度别人的,难道忘记了自己在“招标师之家版”的那个很吸引人眼球的“心灵鸡汤帖”,这个难道是专业讨论帖?这又是玩的一种什么样的“噱头”呢?

    据说,针对我感悟(二)和(三)的分段逐句式分析和点评都已成文,只是不发了而已,貌似又为我节省了两篇感悟的时间。只是我不知道这两篇分析和点评,是不是会象分析我的那个“旗帜鲜明”的标题那样分析。如果把“观点十分明确”曲解偷换成“政治立场十分明确”,那么1+1也不会等于2了,因为在错误的情况下,它不等于2!这样的分析和点评,可以说天下无敌了。如果,在文革,那不知道会让多少人掉了脑袋呢。由此看来,偷换概念有时并不是可笑的,而是很可怕的。

    说什么多次呼吁回归讨论的本源,说什么不要作无端的纠缠,貌似和讨论的偏离没有任何关系,貌似把自己撇得很干净,那我不知道这些“条例纷争感触”系列帖是什么,只是平和的呼吁帖吗?有边引导边扣人帽子,然后把讨论引入正题的吗?自己喜欢贴标签扣帽子,还说别人贴标签扣帽子,有心的网友可以数数,双方谁扣的帽子多,贴的标签多。这些的标签乱帖和帽子乱飞之时,还要责问别人是何居心?我不知道这算不算纠缠?这难道是我们论坛所希望的?这算不算是偷换概念?

    有人断言,《条例》40条的讨论已经偏离了主旨,其实去看看40条讨论帖里都是些什么内容,那些内容偏离了主旨吗?找一个不是讨论专业问题的不是讨论40条的帖子,当然可以“断言”出偏离的结论。只是没偏离的,说成偏离了,然后又一番字正腔圆地议论一番,并且呼吁一阵,这样是不是偷换概念了?

    “偷换概念”的游戏很好玩,但玩多了,就不值钱了,把调侃定性为过度调侃,把质疑定性为攻击立法者,把我的“感悟帖”定性为“《条例》40条讨论贴”,把一些网友的帖子定性为夸夸其谈,把专业论坛等同于只能发专业价值高的帖子,等等等等,然后进行分析驳斥,胜算很大啊。但在论坛上一贴出来了,大庭广众之下,其实玩这样的把戏真的没什么意思。有句话说得好 “对人类社会公理的敬畏,乃是最大的道德和良心所在。”逻辑是一种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公理之一,我们理应敬畏啊。对我“感悟帖”的回应运用些狡辩式的“偷换概念”没什么大不了,但如果在具体的《条例》40条或今后其他条款的学术讨论中用这个技巧,就是害人害已了。

    至于双方是否符合了那些辩论规则什么的,网友应该可以从双方的帖子中看出来的,公道自在人心,我就不再分析和感悟了,分析太累,感悟不值。关于我们的论坛需要什么的帖子,我在别的帖子中也说起过了,没必要再说了,论坛毕竟只是论坛,不能象报刊杂志一样,规规矩矩,因此任何人不用也没权力指责别人的帖子风格和发帖兴趣。虽然有人喜欢议论并且还喜欢指教别人如何发帖如何参与讨论,甚至如何修改标题,或许这是他的权利,但我反正一般情况是不会这样对别人议论和指教的。说白了,只要是合法的不是偷换概念的帖子,论坛都应该是欢迎的吧,只要不是非法的标题,都可以的,呵呵,这是我的个人猜想。

    快结尾了,希望这个帖子也是这个系列帖的收尾帖。愿继续喜欢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的网友,不要因此陷于迷茫;不要惧怕别人的偷换概念,偷换概念的皇帝新装总会有被人指出来的时候;不要进行过度的、无端无理的指责“质疑”;不要因为不喜欢调侃或不会调侃而指责“调侃”;不要点到自己软肋或反对自己的声音暴跳如雷,乱扣帽子乱贴标签;不要此一时彼一时,翻手覆手的云和雨都是你的,都修饰成对你有利的概念;不要频繁地偷换概念;不要惧怕“调侃”,更不要惧怕自己的观点没有经过深思熟虑;不要用貌似平静和理性的东西掩盖自己的不安和急躁……多元、开放、包容、共享是论坛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敬畏自己内心的价值底线和公序良俗,是我们参与论坛和做事做人的最基本的价值共鸣!

    网络发帖容易有存在误解的地方,或许在某些意想不到的地方,曾造成对别人的不快或不适。但浏览论坛,也有益处,可以从别人的帖子中获得意想不到的东西,从中可以窥人赌物,体会世态炎凉,洞察人心冷暖。因此,对别人给予自己的,我要心怀感激;对带给别人的不快和不适,汉瓦也深表不安。

    最后,本来照理要找一句话,与大家共勉,这次用几个标点吧:

   ? …… !


    附:以下,是引起我感悟以及我的感悟帖子的链接,从中可以看出,我为什么会有这些感悟的,到底是谁在偷换谁的概念。

六年磨一剑 纷争何时休?——关于条例的争论的感触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47&fpage=2
作者:zzj0102   发表于: 04-02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非议《条例》,天塌不下来!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50
作者:汉瓦  发表于: 04-02

如果爱,请深爱!——条例纷争感触之二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54
作者:zzj0102  发表于: 04-02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二):政府和政策要习惯于被批评、被讥讽甚至被骂娘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58
作者:汉瓦  发表于: 04-03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三):旗帜鲜明地质疑《条例》彰显的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61
作者:汉瓦  发表于: 04-03

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条例纷争感触之三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79
作者:zzj0102  发表于: 04-04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四):如何在开放包容中有意思和没意思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886
作者:汉瓦  发表于: 04-05

对社会公理的敬畏,是最可贵的专业良心——关于条例40条立法争议的最后感言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32
作者:zzj0102  发表于: 04-06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9933
作者:汉瓦  发表于: 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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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1:59:31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大力版主的回帖!究竟谁投稿的吧只有自己还有期刊编辑知道了,嘿嘿!但我还是认为,原文为《唐僧劝孙悟空考研》的网文虽然流传已久,原作者难以考证,汉先生的改写文在网上发表也是注明一下比较好吧?说好听的叫这改写,不好听的就是“抄袭”啊,万一哪天原作者找你要版权不就麻烦了?嘿嘿!关于这个问题不再说啥了,不然我也成了“看的太重陷的太深”,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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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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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4:15:26 |只看该作者
沙发还真的是来的晚,给各位版主们安排的职务谬之千里啊!新生入校多学习,不要乱点“鸳鸯谱”(貌似不严谨,但大体个意思吧)。
应该多看看各位版主的主题贴,了解才能多些。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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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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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10:59:48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yunzy) 的帖子

通过别的帖子介绍,有不少文章都不是“汉瓦”自己投稿的,比如: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3200&page=9,是投稿的话,至少也该署名自己的真实姓名呗

quote]引用第87楼汉瓦于2012-02-06 17:43发表的  :
偶然见到的,署名汉瓦的被发表了的文章(貌似我自己没投稿啊,估计编辑是从论坛上选取的):
《唐僧讲经:备战第三届招标师考试》汉瓦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     2011年 第10期   
《唐僧与悟空关于招标师考试的“对话”》汉瓦        中国招标     2009年 第50期   

[/quote]

您劝楼主说:“网络上啥都是虚的”,不过,偶看您还是蛮认真滴,[s:113]。您的建议不只是对楼主有帮助,对于其他人,包括版主,今后如何引导网友发帖,也非常有现实意义,在此谢谢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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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22:23:03 |只看该作者
嘿嘿!回帖精彩!有故事!其实先生还是很有才的,尤其是改写文章的水平那就是高,改个歌词啊社论时评啥的不在话下, 最著名的当属那篇《XX劝XXX考招标师》,真是为自己赢得不少赞美和粉丝,但先生在任何论坛发表时,都没有注明过此文是改写和 原文的出处,更为不妥的是,还署名发表在招投标期刊上,这就难免有沽名钓誉之嫌了,改写毕竟不是原创,这对原文作者实在不公平吧?假的永远真不了,最近沸沸扬扬的韩寒“代写门”,都过去十几年了事还不是照样被人揭穿?真心奉劝先生一句,人不可能什么都拥有 ,名誉,地位,女人...都想要真的会很累!好歹也是有家有口年近半百的人了,网络上啥都是虚的,别看的太重陷的太深,保重身体!
本人心直口快有啥说啥,如有得罪,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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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8 07:33:41 |只看该作者
从改革开放以来二次思想解放的过程来看,全社会的思想解放不是随时发生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新的思想理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对其满足的程度相联系在一起的。当一种脱离世纪的虚幻理论,或落后于现实的僵化思想,影响着人们且又丧失对社会前进的指导作用时,历史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呼唤变革现实的思想解放。因此,社会要前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禁区,排除障碍,砸碎精神枷锁,就成为必要的前提。新时期二次思想解放的高潮,就是如此曲折地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一浪高过一浪,一次比一次激动人心,一次比一次扣人心弦,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出现在我们的面前。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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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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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8:28:42 |只看该作者
陌上花开,可缓缓归矣~~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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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2:10: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zzj0102于2012-04-07 11:45发表的 :

  雷晕了,连几年前发的“管理故事”系列都拿出来说事了!真的领教了什么叫做“树欲静而风不止”了!真正领教了老哥的“越扯越远”、“越扯越不着边际”的非凡功力了!
  淡定啊,老哥!
  “心灵鸡汤般的启发”——那是社区管理员汇总时加的标题啊,不是我自封的啊。那段时间,“招标师之家”相对冷清,所以我才去找了个“管理故事系列”和大家一起分享,都有说明的呀!
  如老哥自己所说,“尽量平和”些吧。
.......


既然你这样跟帖了,我得回应一下:
这扯得并不远啊,也不用“非凡”之功吧,其实是一个关于“噱头”的例子,和你此前的帖子中的一些观点关联度很大。
“心灵鸡汤”,既然是管理员加的名,我用作修饰也没错吧,况且好象也没说你自封的。这个不用扯远。
我只是说它们也和专业讨论帖没多大关系。
他们也有“噱头”。它们的“噱头”按你最近的说法就是吸引眼球和人气。当然你强调的是“分享”作用。
呵呵。是的,你有说明,但这并说明没有了“噱头”。你仔细想想,用这个“噱头”和你帖子中所说的“噱头”,是不是可以归谬出你的某些观点,是自相矛盾的?
网络从来就是网络,呵呵,汉瓦也只是一个虚拟的ID。所以,我不象有些人,网络中一般我不会动气的,也没必要。

青山不改,绿水长流。祝你轻松开心。[s: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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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1:45: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汉瓦于2012-04-06 21:14发表的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

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
——学条例观争论有感(五)
  …………
    由于我的帖子不是什么《条例》40条的辩论帖,只是感悟帖,没什么学术内容(呵呵,谁会在感悟中想起学术和法理?那可能是资深的“老学究”级别的人才能做到了,反正我没这个本事)。于是,我貌似又不幸地被定性为“玩噱头、耍表演、唱高歌来博取眼球”。只是这些“噱头、表演、高歌”是由谁引起的?是因为什么引起的?恐怕应该先搞搞清楚。这个搞清楚了,就可以知道到底是谁偷换了谁的概念。当然,这个“博眼球”的判断,又是用一种什么样的心态下揣度别人的,难道忘记了自己在“招标师之家版”的那个很吸引人眼球的“心灵鸡汤帖”,这个难道是专业讨论帖?这又是玩的一种什么样的“噱头”呢?
………………
[ 此帖被汉瓦在2012-04-07 11:03重新编辑 ]

.......

  雷晕了,连几年前发的“管理故事”系列都拿出来说事了!真的领教了什么叫做“树欲静而风不止”了!真正领教了老哥的“越扯越远”、“越扯越不着边际”的非凡功力了!
  淡定啊,老哥!
  “心灵鸡汤般的启发”——那是社区管理员汇总时加的标题啊,不是我自封的啊。那段时间,“招标师之家”相对冷清,所以我才去找了个“管理故事系列”和大家一起分享,都有说明的呀!
  如老哥自己所说,“尽量平和”些吧。
  开心点,老哥,网络都是虚的。

  我不再跟帖了哦。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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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9:23:2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每个人站的位置不同、角度不同、视野不同,对同一个问题往往得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辩论和争论是好事,但不应在一个问题的纠缠很长时间,我认为长时间争论同一个问题,都有点审美疲劳了。特别是40条的争论也有一段时日了,我认为应该可以告一段落了,可以再议论别的问题了。
钱老现在已经在操办论坛成立10周年庆典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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