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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银行签订承办投标保证金业务协议的两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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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6 09:12: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统一提交给集中交易机构(交易中心)。
这个市的某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拟于银行签订一个承办投标保证金业务的协议,关于其中的几个条款我有疑问,在此提出,望各位高人给予解答:

条款:一、乙方(即银行)收取退回投标保证金业务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由投标人负责。甲方在投标书中注明。
疑问:1,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手续费由投标人负责,是否合法?
           2,甲方(交易中心)在标书中注明。是何意思?是不是甲方要求“投标人负责出手续费”这一条款出现在标文件里? 如若如此,交易中心是否有权利要求招标文件这么写?

条款:二、乙方(银行)应拒绝投标人现金存入专用账户。
疑问:乙方(银行)应该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形式替交易中心收取投标保证金,银行是否可以直接拒绝现金?

条款:三、甲方(交易中心)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用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疑问:1,交易中心是否有权利要求投标人这么做,或者要求招标文件中这么约定?
            2,招标文件中是否可约定只接纳转账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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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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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3-31 11:05:38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法规太多了,从国家到省市县,数不胜数,凑合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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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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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0 14:48:45 |只看该作者
2015年4月10日-13日 成都市
2015年4月24日-27日 南京市
举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策解读与招标采购管理实务及电子招投标专题的培训
索要文件 齐老师 010-60326545 QQ:49553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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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3#
发表于 2015-3-29 20:51:02 |只看该作者
前,金融机构乱收手续费吵得沸沸扬扬,“收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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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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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8-3 10:16:13 |只看该作者
俺是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要是不想攒一大笔钱挪作他用让钱生钱,俺是一点不愿意管投标保证金。又是收,又是退的本身就很麻烦,还有手续费、利息的算不清,一个不小心还给弄乱了。今后要是退利息,搞不好被投诉。

俺是招标人,招标人要是不想攒一大笔钱挪作他用让钱生钱,俺是一点不愿意管投标保证金。又是收,又是退的本身就很麻烦,还有手续费、利息的算不清,一个不小心还给弄乱了。今后要是退利息,搞不好被投诉。

但是,俺代理机构、俺招标人要是觉得这钱能生钱,而且还不少,俺就不怕麻烦。

基于以上现状俺的看法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强制要求市场参与者干什么,例如:必须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协议银行来管。但是可以提供方便,与银行签个协议,类似保证金的管理,您招标人要是同意,可以委托与交易中心协议过的银行来管,省却多少的麻烦。

这种以提供方便的方式是合理的,也不违法,与大家必须维权不矛盾。并不曾剥夺招标人、投标人什么权利。俺觉得挺好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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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8-3 08:16: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1293 (2012-08-03 08:13)
   两个帖子有点点相似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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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8-3 08:13:43 |只看该作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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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9#
发表于 2012-8-2 22:31:05 |只看该作者
政府一纸公文,将投标保证金交给交易中心集中收取,然后交易中心和银行签协议商量怎么管理投标保证金。这是很荒谬的!置宪法和物权法于何地?

         另外举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

        有一天,你隔壁的王二麻子突然拿着他当村长的舅舅写的一张纸,上面要求你把你新买的轿车交给王二麻子,因为村长发现你刚拿驾驶证儿,有撞人的危险。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村长命令你交出轿车给王二麻子!王二麻子是村长的亲侄子,忠心可靠,又是个有二十年驾龄的老司机,技术娴熟。多合适的人选啊!?那张纸上面可是有村委会的印章哦。由于是村委会的决定,你硬着头皮交了轿车。王二麻子回头和张三签了一个协议,商量轿车该如何使用。

        您觉得我举的例子,有问题吗?轿车可以换成你的任何东西,甚至是你的亲人!

        这就是不顾法律进行创新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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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8#
发表于 2012-8-2 22:23:19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gudongyisheng网友的意见!

        任何创新都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突破法律不是不可以,但必须慎重。

        小平同志要做突破当时法律的事情,选择了“设立特区”的模式。第一代领导人尚且如此,那些宣称创新、要突破条条框框的同志,以创新为名干违法的事情,最终让国家制度陷入混乱,这种危险你们考虑没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当大家对法律都不当回事的时候,那法律连擦屁股的纸都不如,因为载明法律的纸张太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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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7#
发表于 2012-8-2 21:46:39 |只看该作者
交易中心、银行 这两方参与进了招投标活动

但是条例里面要求保证金相关的内容都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发生的关系[s:69]

这里面很纠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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