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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问:业主私自变更招标代理是否后续招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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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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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0:53:2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原来的招标代理经过比选程序确定,中途做到一半,业主没有任何理由更换招标代理,也不给任何说法.按照{招投标法}和新近的条例,该业主是否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后续接替的代理机构所做的招标应该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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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6#
发表于 2012-4-20 15:52:26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有没有效和招标代理是否合法没关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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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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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4-20 14:44:26 |只看该作者
一旦经济合同签订,那么双方当事人互相之间就有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仲裁或司法进行权益主张。
楼主的案例应由受损方向违约方进行沟通,沟通不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向什么监管部门投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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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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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19 07:09:30 |只看该作者
原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协议或合同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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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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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18 17:15:06 |只看该作者
跑题了,楼主所述的问题,同意以上各家意见,虽然更换了招标代理单位,但是招标过程是合法、合规的,那么最终结果应该是有效地!
在此过程中,招标人所存在的问题,应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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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2-4-18 17:11:14 |只看该作者
如果经过比选程序了!
要看比选文件所规定的招标范围,当然要以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服务协议(合同为基础),比选文件也应该作为依据之一!
如果通过比选已经确定了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方应该将合同范围内的招标项目由比选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招标。如果招标方违反了合同,可以向相关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赔偿!
不过,建议找到招标方做协商,毕竟招标代理单位要与招标人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如果此次进行投诉,势必会影响后续的合作!
在我所经历的比选中,一些业主单位都是通过比选进行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但是是选择比选的前三名,再将整年的或是整个项目的招标计划按照比例分配给比选前三名,但是实际过程中,还是一些相对关系比较硬的招标代理单位能够获得较多的业务量,这也使得比选过程流于形式!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比选的规定,但是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在建立健全招投标相关法律的同时,对于招标比选的实际过程给予更多重视,并出台更为合理的相关政策。
使招标单位之间的竞争也能够更合法、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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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12-4-18 15:29:58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属于招标人与招标代理的合同争议,不影响招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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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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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4-18 15:14:52 |只看该作者
没有问题,手机上网,方便时再细谈个人意见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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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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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4-18 15:14:12 |只看该作者
合同是此判断问题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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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12-4-18 13:58:28 |只看该作者
多谢几位,说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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