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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司这样答复质疑有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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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13:22: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供应商质疑
关于XX设备采购项目的询问

XX公司: 1、投标邀请函第十二条规定: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必须在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自行前往各考点现场勘察,并提供由采购人出具的现场勘察证明,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2、技术参数和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A、技术参数 ★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
★基于Linux操作系统下的开放性软件架构,易于扩展其它服务★提供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
★提供广东省考试院出具的连续2年广东省高考巡考护航证明文件  B、设备一般要求中:
考场监控网上巡查系统流媒体设备供应商必须提供《广东省考试院出具的连续2年广东省高考巡考护航证明文件》、《3111试点工程推荐优秀安防企业》、《国家教育部考务管理和服务平台工程验收报告》;生产厂家需提供《CMMT4证书》以上两点中体现的技术参数目前在所有符合高考巡查系统的产品中,只有一家公司产品才能满足
C、技术评分表中: 《国家教育部考务管理和服务平台工程验收报告》;生产厂家需提供《CMMT4证书》
具有上述全部认证得8分,少一个扣1分,最低0分D、在XX市区具有高考考场监控项目得2分,没有得0分
根据《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招投标公司的答复:
关于贵司对我司代理的XX项目的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司已收悉。经过查阅相关文件及与采购人的沟通,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适用法律法规: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18、19、20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及XX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不适用本项目。
2. 关于现场勘察:因本项目完工期短,必须在高考考场验收时间之前完成,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招标文件规定各潜在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各安装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3.关于技术参数问题:本项目要求中所出现的设备、工艺、材料或参照的品牌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必须优于或相当于本用户需求书的标准。带星号只是重要的技术指标,要求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不是废标的条件。用户需求书对设备系统的要求只是基本要求,任何优于或实质性响应的设备系统都将被接受。
4.关于技术商务评分表:产品的认证及资质是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重要保障;至于项目业绩“在XX市区具有高考考场监控项目”已改为“在广东省内具有高考考场监控项目”。  

难道中国的招投标法律是相互矛盾的吗?还有唯一厂商才有的资质可以作为加分条件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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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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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7:05:12 |只看该作者
一、法律适用问题。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严格按照该条,则有可能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二、强制要求投标人现场勘察证明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是错误的。投标人不必必须参加现场勘察。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没有这样的要求,更没有规定不参加就按无效标处理。
三、如对答复不满意就投诉吧,最好提供证明材料。希望财政局调查取证很难。
如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问题,请联系我 QQ59730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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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6:53:09 |只看该作者
“带星号只是重要的技术指标,要求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不是废标的条件。”
这句话很好玩,既然带星号的是要求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如果没实质性响应的难道不废标?如果废了还不算“废标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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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22 16:44:40 |只看该作者
为此公司不能参与项目,可否起诉招投标公司。 (2012-04-20 09:31)


如果你都不能参与这个项目,根据有关规定,你就没有了投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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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2-4-22 16:42:13 |只看该作者
虽然我也是在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但个人以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是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而招标投标法有相应规定条款时,也应遵守,毕竟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政府采购难道是在境外进行的吗?

反正个人觉得那个招投标公司的回复有些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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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2-4-21 09:26:29 |只看该作者
书面质疑后,招投标公司答复内容有修改,但是没有在网上澄清。是继续质疑还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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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2:03:31 |只看该作者

回 toubiaoren1 的帖子

toubiaoren1: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这样解释,也不在采购网上做澄清,算有效的答复吗。为此公司不能参与项目,可否起诉招投标公司。 (2012-04-20 09:31)
如果投标人是书面质疑,招标代理或招标人应该书面答复,答复不要求在网上公示。如果答复涉及招标文件修改则应该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在网上公示。
如果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监管部门投诉,如果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直接起诉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则就是民事诉讼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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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38:36 |只看该作者
其实现在的项目都是,采购人意向给谁做,然后就做好招标文件,里面的条件都是有针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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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12-4-20 10:18:03 |只看该作者
感觉评分标准有明显的倾向性
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空云卷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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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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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0 10:12:15 |只看该作者
应当也可以。起诉要看律师。啊,投标方也要有高水平的人,网上有真话,但具体复杂的问题要具体研究,还要争取时间。
[s:124] 先到招标方的主管那里看看!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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