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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这样的“视为”有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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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6:51: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这样的“视为”有何价值?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老朽以为,该规定是值得商榷的。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一定是有苦衷的。人们应该抱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口头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还不行吗?
二、人家的态度很明确:不同意评标结果。在此情况下,“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的价值在哪里?是否有点自欺欺人。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1 学习《条例》,提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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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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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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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5-20 11:12:58 |只看该作者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我不赞同楼主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 .. (2012-04-23 13:03)
[s:125][s:125][s:125][s: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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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5-19 22:57:06 |只看该作者
  帖子非常值得大家思考!辩论各方都有精彩发言,亮点较多,建议版主加精![s:125][s:125][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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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招标师徽章

45#
发表于 2012-6-25 17:53:48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绝吗?比下面这些还绝吗?

1 -Sears吹风机:“睡眠时请勿使用。”(废话,睡着了怎么用!)

....... (2012-04-23 21:40)
真的很绝,呵呵。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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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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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7:07:1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句 所有的评委都拒绝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还“视为”吗?

也有可能发生,我也想知道是不是还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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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2-6-24 11:09:56 |只看该作者
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并不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就拟定好的!
极端情况下不存在有评标报告的产生!
《实施条例释义》已公布,大家可以回头再议一议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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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42#
发表于 2012-6-23 22:04:22 |只看该作者
歌者乐山的回答很专业,其实从常识也很好理解这个啊,评标委员会的评委,评标是你的义务啊,同意不同意,总得有个意见的,而且,评委的意见自然是要有依据的,书面说明理由,这个也不用多说了,在招投标中,书面是法定形式,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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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41#
发表于 2012-6-14 08:30:56 |只看该作者
我对“视为”的理解如下:
对于招标人或监管机构而言,当有评标专家表达不同意见时,有义务进行核实,评估评标委员会做出的评标结果或评标过程是否有不合规或不合法的地方。
但是,如果评标专家不书面表达理由时,“视为”同意意味着招标人或监管机构就没必要或没责任再去核实该专家的意见了。
当然,“视为”或“不视为”对评标进推进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一般的评标规则都会明确“少数服从多数”或“三分之二专家同意则......”等条款。

给楼主提一点建议,楼主的学问可能很多,但感觉有点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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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40#
发表于 2012-6-10 23:30:5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规定是有相关具体事例而特别规定的。实际上,条例的一些规定都是因为有具体案例而设定了一些规定。
比如,投标保证金不再规定80万元上限,是因为一些国家基础建设投资规模很大,80万元约束力相对违约的额度太小,因此只规定2%上限。
而关于评委不签字的情况,本人就曾经遇到过几次。这几次情况都发生在招标人评委身上,其中有公开招标项目,也有邀请招标项目。业主就是不同意结果,不签字,评标陷入僵局。评标专家库的评委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前面说的极端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所有评委都不签字,那就不会有评审结论,所有评委意见一致,不是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么。
条例这条规定出来之前,发生评委不签字的情况,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因为有评委不签字,就是有严重的分歧,这时评委内部讨论的事情,该评委可以认为评审没有结束,往往就是决定翌日再讨论,于是,晚上就有节目了。据说,一些行业,评审时间很长的,评审地点不是在公共场所的,这不是秘密了。有人说,没有做不通工作的。
监督部门轻易不能干涉评委的工作,评审没有完,只能延长时间,现在有条例规定,个别评委不同意结论,不签字,视为同意评审结果,有大多数有正义感的评委的结论,意味着评审已经完成。
这个在实际操作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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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39#
发表于 2012-5-25 10:57:32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就要反对,或弃权,后两种情况如不说明理由不留下书面证据的话,以后很难证明的。所以这种视为完全有必要且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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