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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还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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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1 20:33: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还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作一下句子成分分析:
全句省略了主语。
“禁止”是谓语。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是宾语从句。
   
再把这个宾语从句做一下句子成分分析:
“招标人”是主语。
“与投标人串通”是状语。
“投标”是谓语。
于是,就有了“招标人投标”的主谓结构。
   
相信看官一定看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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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 1 学习条例并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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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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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8:07:25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两位版主的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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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2:27:42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暗的天,钱版主的主题帖居然引起这么多的的争论,不过我不参加争论,看着大家争得“脸红脖子粗”,俺好高兴,继续争论,不过应当没有结论的争论。好好好,继续、go.go.go.[s:80] [s:75]  

非典型性的有意见不提、坐山观虎斗、幸灾乐祸,真想痛下杀手,扣你几枚金豆,哼哼。。。。。。。结论是,算了吧,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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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10:44:28 |只看该作者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
暗的天,钱版主的主题帖居然引起这么多的的争论,不过我不参加争论,看着大家争得“脸红脖子粗”,俺好高兴,继续争论,不过应当没有结论的争论。好好好,继续、go.go.go.[s:80] [s:75]  


发引起争论的主题,也算是版主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论坛”,即为讨论、争论、辩论、高谈阔论的平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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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09:12:49 |只看该作者
暗的天,钱版主的主题帖居然引起这么多的的争论,不过我不参加争论,看着大家争得“脸红脖子粗”,俺好高兴,继续争论,不过应当没有结论的争论。好好好,继续、go.go.go.[s:80] [s: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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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9 08:23:53 |只看该作者
未命名.jpg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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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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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22:49:4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中的舞弊不一定就是串通投标。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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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7:07:53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其实,串标行为还可以发生在投标人与其他招投标参与主体之间。
  如发生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之间,我之前曾经在一篇论文中提到过这个观点。
  最高层次的串标是: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 .. (2012-04-28 15:08)
zzj0102,您的理解非常好!有助于更全面的对串标的深入理解![s:99]这也许就是网友们乐于参与各项讨论的原因了!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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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5:08:46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串标行为还可以发生在投标人与其他招投标参与主体之间。
  如发生在“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人和监督人员、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之间,我之前曾经在一篇论文中提到过这个观点。
  最高层次的串标是: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主体及人员,都参与了串通。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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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09:35: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这场讨论的感想:
这样一个讨论分析,对实际工作有意义。起码本人这么认为。原来对串通投标(串标)的意义认识不透,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这个概念的含义其实必须有深刻的理解。
串标不止只是投标人之间发生的事情,也不只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同样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发生的事情。
至于语法分析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如果有了串标理解偏差的先入为主的错觉,就容易给解读错啦。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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