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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奇想: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弃权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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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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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7:49: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评标时,肯定也会有讨论,争议,可能需要对评标中的某一事项进行表决。
那么………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弃权的权利吗?
特别是在一些类似方案评标中,不一定非A即B。

引伸一下,评标委员会是不是需要有比较详细的评审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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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12-5-6 00:02:00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评委不应该有弃权权,制度设计上应当不允许。因为评委的职责就是评定,当让你评定时你却弃权,那是不作为,当评标处在非A即B的当头时,评委是不能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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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12-5-2 17:54:46 |只看该作者
4楼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既然不是打分制度,以投票的方式表决意见,获得一样投票的机会非常大。那就采取评定标分离的原则吧!评标与定标分开,分两批人员先后表态不就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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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2-4-24 08:53:1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评标专家的职责就是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响应的程度及投标人的综合能力等做出评判,因此评标专家不能有弃权权,弃权就是不作为的行为,有悖于法律责任。在招投标的活动中,经常出现类似弃权的现象主要是因为评标组织程序和标准不科学所致。如,“不一定非A即B”的问题,专家可以做出A、B均反对的意见,而不能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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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18#
发表于 2012-4-24 08:26:2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不应该有弃权权,本来请专家就是来评标的,若是每个专家都弃权或大部分专家弃权,导致评标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怎么办?而且,只要评标办法没问题,也不会出现除了A或B之外的第三家,也就是说无论是最低价中标还是综合评分法,都能评出排序,也就能决定中标秩序。招标法中规定的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我个人理解应该是指有影响评标的外在因素出现,使得评标人无法完全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其实是一句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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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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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4-24 08:22:25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弃权,评标委员会是中标人请来评标的,有义务、有职责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果弃权,涉嫌不作为。
这和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决策中,中国常常弃权不一样,那是中国的权力,弃权可以双方都不得罪。
评标委员会不行,应当必须做出决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否则,涉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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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16#
发表于 2012-4-24 07:06:5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提的很有水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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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2-4-23 22:49:26 |只看该作者
举个极端的例子,所有的评委都弃权,只有招标人代表(如果有)不弃权,那又回到结果由招标人说了算的时代,失去了招标投标法赋予评标委员会的作用。

如果有弃权的权利,那么这种专家太过好当了吧,每次参加均弃权,招标人也乐意,专家也哪里也不得罪。

另外,招标投标法让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单数,也是为了投票时有个差别,别一样多,如允许弃权,那么单数也就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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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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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23 22:27:23 |只看该作者

回 坚持梦想 的帖子

坚持梦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此条明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table=100%,#c6d9f0][/table]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评标委员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
         对,严格意义的弃权是不存在、不允许的。严格意义的弃权,即是到了评标现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就如楼上说的,“义务可以放弃吗?”
我在3楼的跟帖:某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这种情况下,我理解等同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弃权。这种情况下的弃权,应理解成对于大多人的评标结果,此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同意的,在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后,他拒绝了在评标公告上签字。在他看来在要持有这种结论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弃权”。在招标人拿到评标公告的情况,视为他同意评标结果。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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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爱,超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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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4-23 22:18:2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此条明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及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table=100%,#c6d9f0][/table]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评标委员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楼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没有弃权的权利吗?”根据以上规定,我本人试着做出以下理解及答复:
我的理解:不知楼主问及的是对于评标过程中的个别问题的弃权?还是对于整个评标结果的“弃权”的权利?若是个别问题,不管意见如何,因为评标专家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招标人请来,就是让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评审,来解决问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这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不管如何,对问题的看法总有个自己意见吧?
若是对于整个结果的“弃权”我觉得条例的第五十三条做出的规定也很明确的。
从相关的规定中,我没有发现关于“弃权”的说法,即使不提“弃权”并非是法律的不严谨,而是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义务来说的,因为评标委员会职责就是“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我个人觉得,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弃权”的。试问一下“义务可以放弃吗?”
以上是我的一些观点,如有不妥的地方,还请老师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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