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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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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08:19: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条例》将项目分成了两大类:戴帽子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一类:戴帽子项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顶帽子)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5.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为了便于叙述,老朽将上述项目称为“戴帽子项目”。
与之相对应,没有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项目称之为“一般项目”(如果称“光头项目”当然也可以,只是感觉不太好听。)

第二类:一般项目(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

普通项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4)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5)非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老朽的问题是:
《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按常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例如: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条的潜台词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1.财政部出台了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条例》第八十四条也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例如: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其潜台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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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uhua + 5 优秀文章,支持!
gzztitc + 3 深入学习《条例》和思考后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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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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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3:46:46 |只看该作者
对戴帽子的项目规定的,戴帽子的项目必须遵守,对一般项目不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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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2:47:36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选择所谓的“招标方式”,是走内部招标比选的程序,这个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是三家投标单位,当然两家也问题不大;
2.内部专家评审,不一定是5人以上单数,只要评审即可;
3.不需要投标保证金,当然,如果收取投标保证金也问题不大;
4.中标通知书也是可有可无的,一般电话 .. (2012-04-24 21:26)
那么,是不是可以二次报价?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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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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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2-4-30 16:44:03 |只看该作者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不会去管!是监管的空白!这一点我可以明白无误地告诉各位!政府只会管所谓“必须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这也是为何温总反复强调招投标是高压线,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不可触碰的重要原因,因为公开招标的项目,那些钱只是人民委托政府管理的,而不是他们的资产,不可以利用招投标进行权力寻租!私人老板和外商的项目,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实践中都是“直接委托”!但是实践中,往往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被事先谈好,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也是最大的腐败!央视大火、莲花河畔景苑、胶州路大火……这些出事的项目,哪个项目的招投标(从土地出让到工程发包到原材料采购)是清白的???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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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16:25:19 |只看该作者
有个问题:
非必须招标项目,没部门监管了?投诉就没人管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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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09:38:41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各位参与本主题的讨论!
老朽的问题是:《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各位的回答基本上是肯定的、一致的,即,《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的。
不知是否有不同的意见,如有,请发帖。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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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1:35:3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楼主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期待法律人士的权威解答。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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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20:26:47 |只看该作者
担心监管部门会把普通项目当作帽子项目来要求……
我领教过他们的监管水平……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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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4:50: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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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08:04:54 |只看该作者
比喻形象,成为又一个观察问题的角度。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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