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的戴帽子项目与一般项目
《条例》将项目分成了两大类:戴帽子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一类:戴帽子项目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一顶帽子)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两顶帽子)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5.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两顶帽子)
为了便于叙述,老朽将上述项目称为“戴帽子项目”。
与之相对应,没有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项目称之为“一般项目”(如果称“光头项目”当然也可以,只是感觉不太好听。)
第二类:一般项目(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
普通项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4)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5)非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老朽的问题是:
《条例》对戴帽子项目的政策规定,是否意味着不适用未戴帽子或帽子顶数不够的一般项目?
按常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条的潜台词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1.财政部出台了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条例》第八十四条也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例如: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其潜台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