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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如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那要不要重新公示新的中标排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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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 09:21: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题,在公示期间接投诉第一排序人的有关问题,经查证后如属,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现在有个问题是,原第二排序人为第一,第三为第二,那么新的中标排序人要不要重新公示,好象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规定?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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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2-7-8 12:48:5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个问题应该不存在争议,条例表达得很明白。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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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2-7-8 09:59:14 |只看该作者
是两种情况,我的理解与15楼有些差别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无需重新公示;
原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那么该投标人就没有参与评标的资格,因此应适用《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无论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还是重新评标。都应当予以重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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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2-5-3 15:01:30 |只看该作者
俺同意10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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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5-3 14:52:57 |只看该作者

回 shw708090 的帖子

shw708090:应该重新公示,原因有二:
一、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被取消资格,事实上原中标公示已经发生变化,可能无明文规定必须重新公示,但是个人觉得可参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生了变化是要发澄清公告的,那么招标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我觉得也是要发澄清公示的,鉴于整个 .. (2012-05-03 13:48)
请看第10楼的发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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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5-3 13:48:39 |只看该作者
应该重新公示,原因有二:
一、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被取消资格,事实上原中标公示已经发生变化,可能无明文规定必须重新公示,但是个人觉得可参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生了变化是要发澄清公告的,那么招标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我觉得也是要发澄清公示的,鉴于整个公示内容较少,也可直接重新发布公示。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重新公示,不然何来公开?没有公开,何来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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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5-2 20:41:38 |只看该作者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是必须公示的。因为已经是一个新的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依据实施条件,中标候选人是必须要公示的,否则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新的中标候选人,就无法提出异议。shiguankun 的理由很正确。 (2012-05-02 16:04)
必须公示的理由不成立。
  1、本例不是新的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接投诉第一排序人的有关问题,经查证后如属,第一中标排序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现在有个问题是,原第二排序人为第一,第三为第二,那么新的中标排序人要不要重新公示”
  2、中标候选人已经公示了,不存在无法提出异议的问题。
  3、可以公示,但不是必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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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16:34:42 |只看该作者
楼主,如果你要问现在你该怎么操作,那么我建议还是重新公示,有以下原因:
1、可以重新公示,没有规定必须不能重新公示吧?
2、招标办都要求重新公示了。
3、重新公示对各方都好,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各利益相关方等。有利于信息公开。

如果你问到底是不是必须重新公示,那论坛里就有2种声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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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5-2 16:22:19 |只看该作者
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被直接否定,否定的理由是法律规定的事项,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可无须重新公示;

二是原中标排序内的中标候选人被原评标委员会否定其中标资格,该程序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这样的情况,我认为还是需要公示新的候选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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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5-2 16:06:30 |只看该作者
看样子各有各的道理,公示下总归是好的,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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