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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阳光操作”不可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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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 08:56:4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们的专家是由社会监督员、监管部门共同抽取,这样有利于做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某市采购中心主任把这一做法,作为采购中心“阳光操作”的典型向记者介绍。

  诚然,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政府采购的阳光操作是一件好事,但在一味地追求阳光操作的同时,其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八条的规定,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接下来的十九条对“管用分离”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办法》十九条规定,专家抽取,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由此可见,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在一般情况下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是不可以插手的。即使在特殊情况下,监管部门抽取专家也要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后,才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监管部门抽取专家是越权行为,与“管用分离”的基本原则也是相悖的。业内法律专家表示。

  而在现实中,许多采购代理机构一味追求所谓的“阳光操作”,认为监管部门参与愈多,项目操作就越透明,甚至把工作交给监管部门来做,似乎这样就是“阳光操作”了,法律规定也被搁到了一边。

  不断改进措施,推进“阳光操作”,想法是好的。然而在创新工作方式的同时,首先的衡量标准应该是现存的法律法规,如果因为追求“阳光操作”,而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打乱了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影响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那样就会得不偿失了。“阳光操作”不可以迷失方向,推进“阳光操作”同时,也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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