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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不签订合同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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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1:45: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一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迟迟不来签订合同,已经过一两个月,采购人说找不到供应商,而且供应商从来没有说明理由。
请问现在应该怎样处理?是否能由代理机构出废标公告?看了政府采购法好像没有对这个作出规定,只说明了可以处罚,但如何废标重新组织就没有说明。请教大家,最好附上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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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8 17:01:26 |只看该作者

回 fireduke 的帖子

fireduke:中标供应商30日内不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就按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选候选名单后面的顺位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对原中标供应商可以: .. (2012-05-16 17:42)
18号令只适用于招标方式采购,我所说的项目是竞争性谈判项目,因为我认为不适用于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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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12-5-16 17:42:31 |只看该作者
中标供应商30日内不与采购人签署合同,就按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选候选名单后面的顺位供应商作为中标人。
对原中标供应商可以: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这种供应商估计是围标或者其他目的参与进来的,其实不想中标,结果真的中了,又找不到理由不履行义务,只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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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4:45:22 |只看该作者

回 fuyuan.li 的帖子

fuyuan.li: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2-05-16 11:50)
如果供应商不肯写放弃过来,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不用经过任何程序,只要超过时间了就说明已经放弃权利了呢?如果要经过程序,程序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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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4:42:54 |只看该作者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财政部18号令有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 .. (2012-05-16 12:44)
18号令是针对招标方式的,但我们这个项目是竞争性谈判方式,应该不属于18号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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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2:59:32 |只看该作者
三十日内必须签合同。怎么还碰上这么个供应商?重新招标多费时间啊?找第二名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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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2:44:57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18号令有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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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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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1:53:57 |只看该作者
[s:119] 一般情况是:中标(成交)通知书明确规定了多长时间签订合同的有效期。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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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16 11:50:11 |只看该作者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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