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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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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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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1:39: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条例释义》在《条例》第三条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对自愿招标与必须招标的项目区别举出几个例子: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到截止需20天,评委会专家成员少于三分之一;所有投标被否决重新招标;使用标准文本都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
那么,二次报价可以吗?因为遇到过私企自愿招标,但就是要二次报价,即招标的旗号,但还砍价。这种方式可以吗?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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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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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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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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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3:05:03 |只看该作者
事情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这个帖子又被网友ritayang回帖了提出来,俺还是觉得应该了解一下,大家肯定遇到过这类事情,都是怎么解决的?
希望有同样经历的筒子们进行讨论,告诉俺您是咋样做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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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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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3:00:53 |只看该作者
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自愿招标活动中的二次报价予以处分或罚则的规定。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招标代理机构操作起来还挺难、挺烦的。
很多网友都在指责招标代理机构干嘛吃的,想谈判就别采用招标方式,直接竞争性谈判即可。这个也一直是俺的观点,既然选择了招标就老老实实的按法律规定办,想谈价就别采用招标方式,免得给社会造成混乱。

但是:
        有一个民营企业自己的项目,标的额还挺大的,双方自愿签署了委托合同,合同是清楚的写明是“招标”代理,还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程序上都没有错误,招标代理机构规规矩矩的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操作,发的是招标文件,经过正常的招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后,代理回家等业主确认(当然不必必须选第一名),人家业主就开始给推荐的三名谈价格了(不要再指责招标代理机构了),这时候代理机构应该怎么办?

这是我自己遇到的事情,人家还说别人代理都能谈怎么到你这里就不行了。给他家服务的前一家的招标代理退出了,才找的我们。俺在这个企业这里就再也没有了第二回。
俺就是想知道,这时候了到底应该怎么办?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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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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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4 11:54:17 |只看该作者
我理解,虽然《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未区分强制与自愿招标。

但是在法律责任处: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仅规制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故我理解,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是可以二次报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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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8#
发表于 2012-6-28 12:20:23 |只看该作者
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的招投标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必须招标项目设置的,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权比照必须招标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采购,也有自由以自己愿意的合适方式进行采购。因为自愿招标项目不涉及公共利益,招标人的上述做法完全不受招标法等规定的约束,招标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没有对自愿招标项目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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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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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2-6-27 17:01:16 |只看该作者
其实这样甲方能得到更合适的价格,但是与法相违背。现在的招投标师越管越死已经快要失去其根本作用。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建议能不招标就别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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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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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2-6-26 22:06:56 |只看该作者
        招标采购是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招标采购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
      (1)程序规范。(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3)公开性。(4)一次成交。在一般的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往往要经过多次谈判后才能成交。招标则不同。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到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投标人只能一次报价,不能招标人讨价还价,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
以上四要素,基本反映了招标采购的本质,也是判断一项采购活动是否属招标采购的标准和依据。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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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8:52:48 |只看该作者

回 xiaoxiaovivi 的帖子

xiaoxiaovivi: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如19楼所说,其第四十三条提到“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二次报价是投标人自行降价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都是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业主专家的需求和想法, 向投标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就算是投标人自行降价,在投标截止后,也是不允许的。所以肯定是涉及到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个人认为这是法律和实践之间的悖论,每个人的想法、理解和角度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涉及到“是否可以进行”这个问题,除非国家明确提出,否则不会有绝对统一的意见。进行二次报价,想从法律上去找理论依据,说白了也就是做了想说法律上是认可的,可能是不太现实。但是如果是说一定不让做,也没有这么明确的说法。其实多次报价一直存在,不过“是否可以”的问题,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总版主12楼说的好,“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这应该目前最能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了。
  1.《招标投标法》第43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怎么能说“没有明确的说法”?
  2.“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的说法,其实质是在回避“自愿招标项目是否可以二次报价”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没有给出任何答案,谈不上“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
  3.这个问题,只有唯一解,而且答案很明显。
  个人意见,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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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5:13:1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是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如19楼所说,其第四十三条提到“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二次报价是投标人自行降价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都是在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业主专家的需求和想法, 向投标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就算是投标人自行降价,在投标截止后,也是不允许的。所以肯定是涉及到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从这个角度来看,是不允许的。
个人认为这是法律和实践之间的悖论,每个人的想法、理解和角度都是不一样的。但如果涉及到“是否可以进行”这个问题,除非国家明确提出,否则不会有绝对统一的意见。进行二次报价,想从法律上去找理论依据,说白了也就是做了想说法律上是认可的,可能是不太现实。但是如果是说一定不让做,也没有这么明确的说法。其实多次报价一直存在,不过“是否可以”的问题,个人认为,意义不大。
总版主12楼说的好,“不支持,不反对,不参与”。这应该目前最能体现“理论结合实践”的答案了。
绛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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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0:58:05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s:114]“即使违法了也没人管,况且二次报价能降低招标人的合同价,何乐不为?”如此想法,悲哀!国内市场之混乱根源! (2012-06-26 08:56)
    二次报价并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灵活运用招标投标程序,而不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并且也不会导致市场混乱。个人认为二次报价,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若说这样招标违法,那你给他起个别的名字,叫谈判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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