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 □ 文/ 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汪才华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20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19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2582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条款顺序,笔者拟分期解读条例相关条款给招标投标当事人带来的相关变化、指出条例与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同之处,希望能引起同行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
上四期已分析了12条内容,本期分析2条内容,具体如下:
1、第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笔者认为:本条第三款主要是对发布媒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第四款主要是对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范本作出的规定,二款均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对二个事项的监管职责,这一职责来源于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在前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一条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对于指定媒体来说,原国家计委发布了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业内一般称为“三报一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时报》发布。该办法还明确除发布国际招标公告外,指定媒体不得收费,而事实上,“三报一网”一直在收费,其中“三报”直接向信息发布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一网”向信息招收人(投标人)变相收取。笔者调查了解到,《中国日报》17.4×15cm(1/6版面,以2000字的招标公告为例,以下同)的招标公告报价为2.16万元,翻译成英文另行收费600元;《中国经济导报》21×11.5cm(1/6版面)的招标公告报价(以成本费名义)为8400元,上网不另行收费;《中国建设报》21.5×15cm(1/6版面)的招标公告报价为1万元,每增加4×10cm版面增加2000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以发展会员方式向接收人收取招标信息管理平台产品销售和网络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普通会员4000元/年,7000元/两年,标准会员-8000/年,14000/两年;vip会员-16000/年,28000/两年。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化运营的“三报一网”免费发布媒介是不现实的,地方发布的媒介亦是如此,除非财政买单,否则,本款的规定也只能是自圆其说。 对于本条的第四款来说,2007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九部委局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各部委陆续编制了其专业工程招标和资格预审范本,详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