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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急:国际标中标人无法供货,能否更换中标人?如何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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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7 09:12: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国际机电产品,最低评标价法,结果已公示,中标通知已发,合同还没有签,但是由于中标人被兼并,无法供货。现在招标人想更换中标人,让次低价中标。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招标网上的公示信息如何改?怎么提交信息让主管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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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新人;提出具体工作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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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09:30:40 |只看该作者
[s:125]
http://www.shkq17.com/h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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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8-9 16:23:40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一、如果被兼并后,该产品依然生产,可与兼并公司签约。
二、如果兼并公司不再生产该产品,可考虑审查下一个最低评标价者是否能满意地履行合同,如果可以,该投标人中标,如果不行,可重新招标。
三、网上如何操作?可咨询网站。
四、可将该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 (2012-08-07 09:42)
向您学习!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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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09:18:10 |只看该作者
答 6楼7楼:

严格地说,条款都不适合;此事件是一个特殊情况;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处理。

还有其它问题,如投标有效期是否过了;重新招标的话,有无竞争力;时间又要花费多少;万一,由于第一次已经公布投标价格,再重新招标,还能更优惠吗?

诸多问题,需要你们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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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8-7 17:41: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困难可能还是网上流程及备案的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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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8-7 16:52:51 |只看该作者
对于条例56条,里面明确说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如何如何,因此不太适用。
条例38条,我觉得挺合适的,但如果据此判定投标无效,具体操作似乎又进行不下去了,毕竟网上已经公示、中标通知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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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6:36:25 |只看该作者
感谢4楼、5楼!!
对于条例55条,我有两个疑问。
其一,55条中提到了“中标候选人”的概念,但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13号令中,并没有“中标候选人”的说法,当然如果仅凭字面意思理解,可以认为所有没被废标的,都是中标候选人,而且数量不限,但这毕竟在法规中没有黑纸白字的依据。此外,在招标网实际操作中,对于投标人的区分也仅局限在“推荐中标人”及“未中标人”的范畴,而且推荐中标人仅有最低价的1名。
其二,公司的兼并重组是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能否纳入“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是否应该是非人为因素的自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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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5:22:45 |只看该作者
请参考条例55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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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7 15:11:57 |只看该作者
我的初步看法

《条例》有关内容有二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关键在于时间点的状态不同。


从楼主的介绍来看,似乎适用56条的情况。


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再请原评标专家确认。


这样,不要重新招标程序,可以省些时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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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13:28:3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目前的最大问题就是,缺少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的过程并没有问题,确定该投标人中标是正确无误的。

而该投标人是在拿到中标通知后,与招标人商谈合同的过程中,才被兼并造成无法供货,这一点在投标时与评标时是无法预知的。

这也就造成,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并无差错。因此,原先的评标报告、公示信息等,并没有需要改变的理由。或者说,不是要“重新评标”而是要“继续评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缺少这样一个可以“继续”的环节。

目前,已跟招标人商议,认为最初的“招标过程”完整有效,下一步只能走重新招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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