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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流标后重新招标,只有两家单位可以开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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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6:04: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RT!好像在哪里听到过政府采购重新招标可以进入两家开标程序,但是找不到法律依据,求解~!!
在每个大雾的清晨与夜晚、我站在幸福大街上、握着刀、注视着每一个经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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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3#
发表于 2012-8-16 17:41:22 |只看该作者

回 yejianhui00 的帖子

yejianhui00:对,就是可以这样的!就算一家都可以继续的!要当地财局审批,各个地方操作都不一样的!就是立法立得太笼统啦! (2012-08-16 17:22)
只有一家是不可能继续谈判的,毫无竞争可言,就算是向财政局监督部门申请,也不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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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2-8-16 17:22:40 |只看该作者
对,就是可以这样的!就算一家都可以继续的!要当地财局审批,各个地方操作都不一样的!就是立法立得太笼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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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12-8-14 10:10:19 |只看该作者

回 花逝 的帖子

花逝:楼上言重了,政府采购和招标我还是分得清楚了,项目的确是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我说流标重新招标那都是简称,图方便。我己经找到依据了,是地方规定的,谢谢楼上两位 (2012-08-10 09:49)
能把依据发上来看看,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下。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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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0#
发表于 2012-8-13 17:47:53 |只看该作者
有的地方是规定竞争性谈判不足3家,达到2家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继续谈判,同意了就可以继续后面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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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2-8-10 12:57:50 |只看该作者
按第三十八条,貌似首先组织谈判小组,第二做文件(虽然第二条中没说谁做,但第一条都已经组建谈判小组了,好象也是谈判小组做采购文件),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怎么确定?),谈判,成交。

前三个程序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大都没有执行,为什么没有尊法执行?显然因法的条款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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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2-8-10 12:50:43 |只看该作者
第四、第五条基本大家都在执行,但其它就很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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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2-8-10 12:49:05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现在各地做各地的,跟政府采购法中相关条款与实际工作脱节有关。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现在有几个地方是按这个程序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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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2-8-10 12:45:51 |只看该作者

回 花逝 的帖子

花逝:楼上言重了,政府采购和招标我还是分得清楚了,项目的确是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我说流标重新招标那都是简称,图方便。我己经找到依据了,是地方规定的,谢谢楼上两位 (2012-08-10 09:49)
不好意思,道个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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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5#
发表于 2012-8-10 12:28:42 |只看该作者
也不全然,竞争性谈判明显规定必须邀请三家合格的供应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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