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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附属供应商的利益(一)[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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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8 14:17: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编者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三方的界定是很明确的,但是还有一类供应商,他们的产品不直接参与采购,而是附属在别的供应商产品之中参与政府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三方的界定是很明确的,但是还有一类供应商,他们的产品不直接参与采购,而是附属在别的供应商产品之中参与政府采购,所以可以称他们为附属供应商。这类产品中最典型的就是软件,好比说你要买服务器,服务器里必然装着操作系统等软件,政府在采购服务器的同时也采购了软件,很多软件厂商都以这种方式参与的政府采购,他们虽没有供应商之名却有供应商之实,需要履行供应商的义务却往往无法受到足够的保护。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有个软件供应商就遇见这种情况,采购中心通过评标选中了安装他们软件的一款服务器中标,发了中标公告后,采购人却迟迟不签订合同,他们要求中标的服务器供应商更换中标商品的操作系统,变成其他操作系统才能签订合同,这对软件供应商而言就等于平白无故的失去一个已经中标的项目,受到了损失。采购人的这种主张合法吗?附属供应商能否通过质疑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想从那里得到答案。

  国际关系学院刘慧院长认为,在这件事中,采购人的作法只能说是不合理却不能说违法,因为这次采购的采购主体是服务器,供应商是服务器供应商,只有私自更换服务器供应商的话才算违法,而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不是采购主体,更换的话不算更改采购结果。采购法没有规定不可以这样做,法无禁止则可。现在主要看中标公告,如果公告中明确写明中标服务器的配置和型号的话,更换操作系统就等于更换了服务器产品,那是违法的,如果没有写就没有办法了。

  谷辽海认为,严格上来说,采购人的行为违法,一方面无权擅自要求变更,否定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另一方面,采购人也无权对招标采购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理由是,政府采购立法宗旨是要体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法治原则。同时,立法对采购人先前所拥有的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如果招标程序结束后,允许采购人变更招标文件的内容,那么公开招标就徒具形式,属暗箱操作,严重背离了立法宗旨。就这个案例而言,更换国外操作系统后产品的价格肯定要大幅度提升,而价格在综合评分法中占30-60分,综合算起来以前的评标结果就要被推翻了,等于是虚假报价,对其他参加的供应商来说都是非常不公平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还没有处理好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之间的关系,立法简单地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给实践带来很大的后遗症。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民事合同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内容。因而,如果我们仅仅从政府采购法的条文来看,采购人也是"有法可依",谈不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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