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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提供虚假资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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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16:50: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投标人须知第3.5.3条规定: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招标师继续教育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专用条款》袁静老师的讲解中,对“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的条款提出了效力质疑,原因是投标人须知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实施期间已经失效。
     投标人须知第3.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资料,但此时投标保证金已退,该如何处理呢?
     请大家就投标人须知的效力问题和以上两个问题如何处理提出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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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6:19:00 |只看该作者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谢谢毅青老师的理解,其实我的问题就是如果投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被发现在投标的时候提供了虚假资料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2012-09-14 16:11)
    上述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但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更好)有相对应的法律效力的。
    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做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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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6:16:32 |只看该作者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是我没有表达清楚,“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是投标人须知里面的规定,合同条款里面没有 (2012-09-14 16:05)
    同意袁静老师的说法!
       这条没有意义了,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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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6:11:32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我觉得楼主的意思是分成两部分来处罚:即招标文件一部分(即招标阶段),合同一部分(即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的处罚规定只规定了废标条件,合同实施阶段才有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过去俺一直理解的是招标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写明可以在合同实施阶段用履约保证金的扣 .. (2012-09-14 10:59)
谢谢毅青老师的理解,其实我的问题就是如果投标人在合同实施期间被发现在投标的时候提供了虚假资料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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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6:05:31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在招标师继续教育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专用条款》袁静老师的讲解中,对“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的条款提出了效力质疑,原因是投标人须知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实施期间已经失效。”

    楼主这句话,不是说在交通专用条款有吗?

.......
是我没有表达清楚,“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是投标人须知里面的规定,合同条款里面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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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0:59:15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的意思是分成两部分来处罚:即招标文件一部分(即招标阶段),合同一部分(即施工阶段)。
招标文件的处罚规定只规定了废标条件,合同实施阶段才有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过去俺一直理解的是招标文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写明可以在合同实施阶段用履约保证金的扣除来处罚虚假证明的手段是很方便的。但是用《合同法》定义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貌似不在合同范围内,所以就发生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扣除无法在合同实施阶段有效的问题。
俺一直在讲《招标投标法》中几个程序不能简单按邀约邀请、邀约、承诺来定义。例如:招标文件的合同内容、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以及类似楼主说的这些承诺中的内容等,都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也就是在要约邀请中定为必须,所以这个特殊法还是很特殊的。
俺觉得楼主提出的问题并没有搞混,而是确实需要讨论一下。
首先,给招标文件定义,然后再讨论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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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10:00:10 |只看该作者

回 yh7510 的帖子

yh7510:

现在范本的合同条款里面没有相关内容,所以感觉投标人须知里面的这个条款在合同实施期间确实无效
“在招标师继续教育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专用条款》袁静老师的讲解中,对“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的条款提出了效力质疑,原因是投标人须知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实施期间已经失效。”

    楼主这句话,不是说在交通专用条款有吗?

    我要花点时间出下载下来慢慢看通用条款有没有,然后再看相对应的专用条款有没有?

    你是想表达:交通专用条款没有,而仅仅是在投标人须知有,这样到了实施阶段没有效力?(这就是我在4楼的说到的,关键的地方没有说啊)。(你的原文很容易造成大家理解:交通专用条款中有“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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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9:53:07 |只看该作者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如果合同条款继承了此条或包括此条款,或把招标文件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不会有效力问题。 (2012-09-12 20:39)
        这句话怎么理解?
    个人认为是不是分两段理解呢?

    1、如果合同条款继承了此条或包括此条款,有效力!

    2、如仅把投标须知(还是用投标须知吧,用招标文件,广义上理解招标文件也可以理解包括了合同条款及格式,更加扯不清了)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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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4 09:45:47 |只看该作者
       1、在《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回头再看各部委自己制定的施工招标示范文本、施工招标标准文件等,多少存在与行政法规相冲的条款,这些条款如何理解,属于强制性条款的,个人认为执行《实施条例》的规定。
      2、“投标人须知”章节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个“要求”我知道,但是我至今搞不懂为何不是,貌似社区也没有专门讨论过这问题。个人理解,投标人须知章节属于合同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优先解释顺序比较

     3、既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专用条款》有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条款,效力就存在啦!大大的存在,投标人须知有没有这条款都不影响效力问题啊,这效力也存在啊!(不会误解  ”交通专用条款“也是”投标人须知“的章节内容吧)

    4楼主您的问题“在合同实施期间如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资料,但此时投标保证金已退,该如何处理呢?”
       发现这个问题就按照合同的专用条款执行就是啦,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5、个人理解,回答的不知道是否是楼主想问的内容,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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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3 15:40:56 |只看该作者
看到这类帖子,忽然想起来汉瓦也会来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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