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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货物招标开标时出现的问题,向大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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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19 10:22: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货物招标中,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只有三个投人,在开标时出现一家投标文件密封未盖法人章,招标代理当场退回其投标文件;只剩两家,开标继续,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仍具有可竞争性,继续往下评。
对此,有几个疑问:1、未盖法人章,是否能退回其投标文件;2、只剩两家,能否继续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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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9-21 09:41:46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问题
  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的“拒收”是指投标截止前(也及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 .. (2012-09-20 20:30)
谢谢唐老师,分析很全面,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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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19:05 |只看该作者

回 ylsft 的帖子

ylsft:同意王老师的概述。另外,如果只有两家投标人是不能继续开标的。开标后,评委会才能根据投标文件来判断是否具有竞争力,而不是开标前就能判断。如果时间来得及,抓紧补。 (2012-09-21 09:03)
应该是唐老师的论述。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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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03:58 |只看该作者
同意王老师的概述。另外,如果只有两家投标人是不能继续开标的。开标后,评委会才能根据投标文件来判断是否具有竞争力,而不是开标前就能判断。如果时间来得及,抓紧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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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8:38:51 |只看该作者
记得之前还讨论个一个帖子,大意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时候根据开标记录,对开标拆封时投标文件检查发现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无效”。这才是真正的搞笑呢!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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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9-21 08:33:42 |只看该作者
类似的帖子在社区已多次讨论,合理合法的做法其实已经非常明确,大家的观点是一致的。
   “如果正式拆封前已经被拆封时,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标底被剽窃!因此应终止开标”,个人觉得这个应该不是绝对的做法吧。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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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9-21 08:23:09 |只看该作者
完全赞同唐先生和王女士的见解。
楼主提及的招标代理的行为实在是愚蠢的行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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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8:10:45 |只看该作者
如果工程中的货物,按照27号令: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所以你要判断招标文件时怎么规定的,如果要求盖而没盖那就不予受理,这时候只有两家投标,就不能开标了。
按照27号令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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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1:21:52 |只看该作者
同意唐老师意见。
其实唐老师说明了密封的原意是保护投标人的,即投标人的报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防止被提前开启造成泄密才对其密封。不接受没有密封的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防止自己承担提前开启泄密的责任。
现在对密封的苛刻要求,变成了淘汰投标人的手段,有些颠倒了其作用。
还是应该按原意来理解,就好确定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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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0:30:55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问题
  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的“拒收”是指投标截止前(也及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受理的投标文件,从密封和标记都是符合要求的!在开标现场开标时(已经是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了)拆封投标文件正本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这里的检查已经不是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保存投标文件责任,如有被拆封过,招标人将承担其未保存好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果正式拆封前已经被拆封时,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标底被剽窃!因此应终止开标。从而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要由招标人进行赔偿!
我写了上述一段文字的目的,不能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当场退回!招标人受理了三家投标文件,才能正式开标,并拆封正本投标文件;如果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拒收!这时招标人如果只受理2家投标文件时,应及时原封退回其投标文件,是不能开标的。也就是说不能评标,应重新招标。
  另外说明一下,投标文件密封是盖投标人单位章,不是投标单位法人章。如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粗心大意对投标文件密封未盖投标人单位章,受理了该投标文件,只要未拆封,也应认为是合格的投标文件。因为盖未盖章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不做无效标处理,对招标人而言,可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是有利的;如果该投标文件被拆封,招标人是不承担其保存的责任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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