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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生蛋还是蛋生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自相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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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21:29: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半年多了,很多规定和原来法规完全不一样,虽然大多数一直也没执行,还是按照原来做法操作,但这个毕竟是法规,万一强制执行怎么办?从业者还是要读一读条例的,仔细一读,读起来像小说一样,其实很有趣。仅以我们关心的评标委员会和谈判小组为例。

一、关于公开招标
的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五)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组成评审委员会
注:截止日前成立评审委员会??开标日前成立究竟做什么事情呢?要不要给专家费呢?开标日那天是不是也要给专家费呢?如果都不是,那非要前一天成立评审委员会干嘛?一起喝茶?怎么保密?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意义何在?
再注:公开招标评审委员会怎么构成居然没有规定??三人是否可以,依据条例是可以的。四人也是可以的。条例第二十九条涉及竞争性谈判的时候突然又想起来规定人数了,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再再注:第二十九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这句话读起来很不对头,细一看是病句的原因。起码应修改为“(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谈判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再再再注:第二十九条“(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采购人不是个人是单位,这个关系不能弄错,口头说说不用太严谨,写进政府的文件就不妥当了。
算了,二十八条的规定等于没规定,完全没说人员的具体构成,可能是忘了写,不如看看相对详细的第二十九条吧。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小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二)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
(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四)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六)招标机构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

先从第一条(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
注:依据本条例的什么规定???找遍条例都没发现什么规定?本条例根本没有规定如何依照
再注:根据条例“第二十条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这条和本条同样的问题,没有规定究竟是怎么确定谈判供应商,最简单的一个择优选择,随机选择都没有,按照定义理解应该是可以直接任意选择,这不是腐败的话就只有一个解释,是特别腐败。难怪第二十九条第一句话就是莫名其妙。
再再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哪里来的?这个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只能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那么第一个可能,评审专家是临时且随机抽取的,不知道自己能被抽到,抽到评审前也不应该知道项目是什么,不可能事先和供应商串通好推荐吧;于是只能第二个可能,采购人推荐的。
权力确实太大了,大过法。
再再再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自己推荐的供应商中再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两家以上?直接突破采购法的三家以上,显然是担心竞争充分影响自身的权力。
权力确实太大了,大过法。


再从第三条,(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注:其一,整个句子是病句,已经说过,其二,招标机构?这个词是片面的。这是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这是一个新的错误,看来上下文又是很多条款出现这个新问题,暂不理他,其三,采购人不是人,已经说过,其四,谈判小组人数有了,但构成比例没有,究竟如何构成?采购人代表两人,专家一人?符合。总人数4人?符合条例规定。4人中采购人代表3人,专家1人,符合条例规定。
权力确实太大了,大过法。
再注:仔细读一下前三条(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谈判供应商(二)招标机构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谈判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件(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且不少于三人
这说明第(二)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这个谈判供应商必须是五日前的再前的某时间已经确定,不然无法向它发出谈判文件。 问题是:::::::这个时候谈判小组是在起码五日后才成立,根据条例“第二十条 前款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个谈判供应商是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的。



如果仅仅是说不清楚,语句混乱,不要紧,文字错误条例多的很,条条有,这不是这个条例最糟糕的地方,糟糕的是条例条款自身完全是自相矛盾的。第二十九条的前三句时间上互相矛盾,并且,还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完全相反。

第二十九条规定(二)谈判开始日五日前向必须向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和(三)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但条例第二十条又规定谈判供应商由谈判开始日之后才成立的谈判小组确定。矛盾有两个方面,一是第二十九条的前三句时间上互相矛盾,解决办法是把第(三)句招标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调到第一句,在谈判开始日五日前的之前成立谈判小组(新的问题是专家费用给五天的?专家名单如何实现保密?);另一个矛盾是条例第二十九条与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内容完全相反,先有谈判供应商还是先有谈判小组,看条例完全是相反的说法。
上述问题不仅仅是条例搞不清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糟糕的是条例直接规定:变成鸡的这个蛋,是这个鸡自己生的!!




下面请各位专家读一读第四第五句吧,算是课后习题,考验智商的时候到了,小学语文究竟是不是体育老师教的?

(四)谈判小组应当出具谈判报告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评审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对谈判小组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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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22:01:51 |只看该作者

回 lanchong 的帖子

lanchong:确实有些说法需要修改,既不合惯例也不合法。 (2012-10-17 15:04)
  呵呵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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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0 18:21:15 |只看该作者
我热烈欢迎有专家能够提出我指出的问题,是否有不妥的地方。

深圳条例颁布了半年,但之前只是将公示期由20天改为10天,其他没有什么变化。正因为没什么变化,基本没有执行,很多条款没有细看过。

仔细和采购法以及现在实际做法一对照,发现真是一朵奇葩。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按照条例执行的话,绝大多数做法是必然违法,深圳市内的规则要单独定,深圳市外的业务决不能误用,一用就违法。
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按照条例执行的话,有很多条款是直接违反条例其他条款,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做。

莫名其妙的条款,语焉不详的条款,常识错误的条款,部分直接照搬采购法的条款混杂完全反对采购法的条款。

像小学生作文一样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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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5:04:56 |只看该作者
确实有些说法需要修改,既不合惯例也不合法。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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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4:08:53 |只看该作者
好详细,谢谢分享!
乐百供工业品采购网,人工匹配,线下服务!http://cn.lbg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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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3:21:22 |只看该作者
考智商的两道题,确实是体育老师水平。俺看来看去的总算看明白了,即一个是“谈判报告”,一个还是“谈判报告”,就解决一件事情,是直接由谈判小组定成交人,还是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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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2:04:58 |只看该作者
一看吓一跳,竟然还有这样的规定,郁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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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55:31 |只看该作者
确实是一朵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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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20:58:36 |只看该作者
制定法律的人居然文字语句不通,而且语句混乱矛盾还能制定政府采购法律。

恳请全国人大启动问责,财政部启动问责。要是本文有重大错误,笔者立刻删帖道歉,如果条例有重大错误,有鼓励腐败,促进腐败,也请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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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20:55:23 |只看该作者
制定法律的人居然完全不懂政府采购,而且完全不懂还能制定政府采购法律。

恳请全国人大启动问责,财政部启动问责。要是本文有重大错误,笔者立刻删除道歉,如果条例有重大错误,有鼓励腐败,促进腐败,也请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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