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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讨论 多家投标 有效标只有2家或1家,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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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09:11: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讨论 多家投标 有效标只有2家或1家,是否必须重新招标 ?

   最近,论坛上有两个帖子,都反映了这个问题,引起部分网友的热议:

一个是 ,汪才华网友发表的《汪才华:论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以上海经达诉广东省交通厅案为例》。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593

另一个是:石水网友发表的:《3家投标单位2家涉嫌串标,是否应当重新招标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9078


具体案情有所不同。但是,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原则看待这样问题,网友中,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

“若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我相信100%的评标委员会都会否决全部投标,即招标失败!”

“我也是觉得应该否决,重新组织招标。因为如果让剩下的一家顺位中标,那么今后投标单位搞围标办法就简单多了!

楼主思考:

   本案原告上海经达冒着可能被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封杀”和被同行指责为“破坏潜规则”的危险,将广东省交通厅两度告上法院,其追求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想法不言而喻,但按照378号判决书中关于对“重新招标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上海经达在160号中被判败诉几成定局,其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也是无法估量,而根据笔者上述分析,被告广东省交通厅是依法行政的,并无不当行为。但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来考量,似乎本案对原告上海经达造成的损害已经违背了上述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质疑《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本身的问题呢?以笔者之见,至少以下两方面是值得我们思索:

1、如果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而不是将这种选择完全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那么,本案类似的纠纷应该将会大幅度地减少;

    2、如果后序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可以顺位递补中标的话,那么,重新招标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无形中造成的工期延后、类似的诉讼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注:色彩是转载者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


而唐广庆老师主张:


关于工程施工招标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如果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不应由招标人随意选择。《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我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是:投标人中某企业违反法律(如串标)时,该投标人“中标无效”,这并不意味着招标程序无效,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因此正确的做法是,依据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的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中,重新选择中标人。只有其余有效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应当重新招标。否则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些企业投标价格等已经在开标时公开了!再重新招标时他们将处于极为不利的竞争条件!所以选择“重新招标”是在其余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才可以重新招标!

结合案例,本人认为法院裁定是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更何况此案例还未达到定标阶段,也就是说还未进行公示,因此串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无效,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应继续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已经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并结束评标工作时,第一中标候选人(还未公示或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于串标,招标人可以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无效!但是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是有效的,应从其余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违法),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唐广庆于2012.10.9

【我认为只要这一家有效标,未参与和其他两家串标,而且他的投标不缺乏明显竞争(投标报价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判定这唯一一家单位中标的做法是对的,否则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对他是不公正的!特别是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等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他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唐广庆于2012.10.14.

问题在于:此类问题,究竟是依照什么样的原则去看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问题是:什么时候,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依次递补,什么时候要重新招标 ??

谁来决定:是重新评标、排序依次递补,还是重新招标 ??

希望有更多的网友参与讨论,争取对此类问题,有一个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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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2-10-25 10:36:12 |只看该作者
   对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汪才华网友说到:

【四、引发的思索

本案原告上海经达冒着可能被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封杀和被同行指责为破坏潜规则的危险,将广东省交通厅两度告上法院,其追求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和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想法不言而喻,但按照378号判决书中关于对重新招标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上海经达在160号中被判败诉几成定局,其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也是无法估量,而根据笔者上述分析,被告广东省交通厅是依法行政的,并无不当行为。但从民法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个基本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来考量,似乎本案对原告上海经达造成的损害已经违背了上述原则,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质疑《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本身的问题呢?以笔者之见,至少以下两方面是值得我们思索:

1、如果对中标无效后到底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而不是将这种选择完全交由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那么,本案类似的纠纷应该将会大幅度地减少;

2、如果后序第二中标候选人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判中标无效后,可以顺位递补中标的话,那么,重新招标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无形中造成的工期延后、类似的诉讼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问题的思考非常好。

   本人以为,就原案例分析,本案只是广东新粤被认定预中标无效”,不是否定所有的投标;而且,原告主张由排名第二的上海经达递补,也不是“重新评标”,而是确认;再考核其投标是否“有竞争力”。

    我以为,首先,我们应该深入学习《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深入领会其精神,这是事前的根本。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还是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都应该这么去做。

   就案例引发的分歧意见,主要在于: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由于串通投标被否定,是应该“重新评标”,“重新招标”,还是怎么办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点评 :这里说的是项目“中标无效”;与个别投标人被判无效不是一个概念

   《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仔细研究一下55条,它说了两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重新招标。为什么不选择前一种?

实际上,这两者情况适应的条件不同。涉及到具体案例,可能有的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名单中再选择;有的要重新招标。关键就在于判断是否有竞争性。

当然,真正实现按照判断“是否有竞争性还会有种种问题。真正要判断准确不那么容易;而且,会有其他的干扰因素……

但是,真正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就会前进一大步!流于形式的招标投标,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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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2-10-25 10:34:41 |只看该作者
把对汪才华网友文章的根贴转发


关于广贺高速的说明

97 楼网友:

的确,从单纯的招标信息不一定看出招标人是自行招标;实际上,广贺高速的项目,也有委托代理招标的,例如:《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中心员工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招标网:
http://www.zhaobiao.gov.cn/z/notice/2011/11/11/27288903.shtml

但是,不少项目是自行招标的,例如:

怀集至三水段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2008-10-08
http://www.ebnew.com/businessShow-v-projectId-205495612-infoType-0105.html

而本项目(第47标段),根据我看到的招标文件(共200页),没有下载;则明确是自行招标的。例如:在道客巴巴网站,可以在线阅读:

http://www.doc88.com/p-496273396336.html


请看有关截图:
肇庆 招标 截图1.jpg


肇庆 招标 截图 3333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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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19:51 |只看该作者
俺08年7月的文章还是俺的观点:
http://www.ebnew.com/club/20081008/25423517.html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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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9:28:10 |只看该作者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2.3 案例的具体问题的分析

据汪才华等网友提供的以及搜索到的资料介绍而进行的初步分析:

....... (2012-10-23 09:13)
同意高老师的分析。
向这种串标的,参与不当竞争的现实中很多,确有不受干扰、合法竞争的,废标对其不公平。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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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09:13:18 |只看该作者
2.3 案例的具体问题的分析

据汪才华等网友提供的以及搜索到的资料介绍而进行的初步分析:

【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在肇庆市怀集县与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汕昆高速公路汇合,由肇庆市广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是构筑大珠三角连通大西南的主干线,2006年广东省交通厅批复此项目投资概算为84.585亿元,其机电工程第47合同段业主控制价为1.72429069亿元。】

而当时投标开标的结果,是广东新粤投标报价(1.53039960亿元)排名第一,上海经达(1.55842022亿元)排名第二。

我计算了一下,广东新粤的报价相当于控制价的89%;上海经达的报价相当于控制价的90%

应该说,这种报价,是“有竞争力”的报价。

怎样看投标不缺乏明显竞争?

我以为,主要是三条:

第一,看参与投标的过程,是否一竞争的态度参与;

第二,看报价,是否合理,是否能够被招标人接收;

第三,看是否遵纪守法;投标文件没有重大原则性错误,如有个别问题,可以通过澄清、更正来解决。

而广东新粤,由于被疑串标,被取消资格;于是,只剩下上海经达一家。而能否正确的对待这一家,是真正理解和正确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关键。

分析一下通过资格预审的10家潜在的投标人,有四种态度:

A、广东新粤,以竞争的姿态参加投标,志在必得;但是,实际上组织了“串通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

B、有5家参加投标,但是,报了“自杀价”,实际上是配合广东新粤的“串通投标”;

(当然,细节不一定准确,因为,据说,总共有5家被认为是“有效标”)

C、有3家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参加投标;是什么原因?是配合新粤的串通投标?还是认为这次招标投标内定,“惹不起,躲得起”,来了也没有意思

D上海经达,在明明知道有人在拉人、搞“串通投标”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配合串标,而且积极参加投标活动。为什么它会积极参加?我想,主要是两条(一个是对自己的实力有信心,认为可以和其他人竞争;再一个,是对“招标”这种方式的信任。这种态度,正是对于《招标投标法》所宣传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极大信任!是应该肯定的和大力宣扬的!

可惜的是,广东的有关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同代理律师所言,不再重复),以部门政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依据,决定重新招标。这就否定了招标投标法》确定的原则,否定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竞争力的投标的中标的可能性。也就无形中损害了对“阳光招标”的信任;今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人们是会积极的投标呢,还是更相信实际上存在的潜规则”呢?!

而在广东新粤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否定后,上海经达的90%的低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也应该是可以接收的。

如果,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否定后,就要“重新招标”;那么,排名还有什么意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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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12-10-22 16:30:08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谢谢!打电话把第一期买下来收藏 (2012-10-17 09:57)
嗯,第一反应也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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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9#
发表于 2012-10-22 15:13:2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重新评标对第一次参加投标的、且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平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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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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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2:27:11 |只看该作者
终于有时间好好看帖,好好学习,好好跟帖了[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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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2 12:27:10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 不足3家案例分析 1.jpg

陈川生 不足3家案例分析 2.jpg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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