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397|回复: 2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参加开标会是否违法??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06

积分

侠客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11:27: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目前,有挺多的招标,都是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开标会或者报名的,是否违法??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gzztitc + 1 新人;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总评分: 威望 + 1   查看全部评分

工民建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4#
发表于 2012-11-28 08:45:58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恶性循环!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

好友

866

积分

圣骑士

23#
发表于 2012-11-28 08:36:11 |只看该作者
得了吧,说这个限制投标人,那个限制投标人,先把全国盛行的“备案”取消先,又有哪个地方不要求这备案,那备案呢?说到底,政府部门自己搞些东西都不能公平,还要求招标人公平,得了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22#
发表于 2012-11-27 13:28:37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至少属于不合理条款,有排斥限制投标人之嫌疑。

内容来自[新鲜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21#
发表于 2012-11-26 13:42:3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建议删除:“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出发点不好啊! (2012-11-26 12:48)
其实也没什么不好。一个项目经理应该了解自己开标时的状况,例如标段多时,有标段只有两家投标时,万一错开投标文件责任有些负不起。
三家不够时,应该提前做准备。办手续也快些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20#
发表于 2012-11-26 12:56:54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显然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投标限制 (2012-11-22 07:25)
   损人不利己!
     打比方,广州市场这样要求后,成都的、杭州的、哈尔滨等城市的企业想想确实不方便,放弃了。成都市场也学这招了,这下,广州的、杭州的、厦门等城市的企业想想确实不方便,放弃了。人人都画个小圈圈,人人都以为这样可以保护自己本地的企业,到后头,到底是受益?人人都是受害者啊!
   所以,我说这显然是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投标限制。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这与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作对!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取缔这些非法要求!
   个人理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9#
发表于 2012-11-26 12:48:38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我们还是有邀请环节的。即开标前2天都会打一通电话邀请。提醒投标人开标时间地点,问一下是否参加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例如要求的需带的原件等)。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

一些过分的要求,其实都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对招标投标的误解或体现强势的手段。不宜提倡。 (2012-11-22 09:30)
建议删除:“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出发点不好啊!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8#
发表于 2012-11-22 09:30:41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还是有邀请环节的。即开标前2天都会打一通电话邀请。提醒投标人开标时间地点,问一下是否参加以及其他注意事项(例如要求的需带的原件等)。其实也是为了了解到底有几家参加。

一些过分的要求,其实都是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对招标投标的误解或体现强势的手段。不宜提倡。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910

积分

精灵王

17#
发表于 2012-11-22 09:04:44 |只看该作者
再谈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资格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里所指的“异议”是对开标工作上的异议,而不是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因为开标以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都不能有任何改变!并作为评标的依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1.2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16#
发表于 2012-11-22 07:29:39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开标工作除了招法规定的之外,增加了"异议"这环节。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0-1 13:04 , Processed in 0.08326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